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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與社會保障法
人權與社會保障法是兩個密切相關的概念,社會保障法與人權保障存在著緊密的聯(lián)系。探討二者的關系,既有利于有效實現(xiàn)人權保障,又可以為社會保障法學理論的發(fā)展奠定堅實的基礎。一、人權的概念及其劃分
人權首先是一個自然法(應然法)的概念,是指人之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消極人權和積極人權。消極人權是指人人應當享有的不被剝奪的權利,與之對應的是他人的消極的不作為義務;消極人權作為一種自然權利是與生俱來的,其含義是,人人都有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任何人、任何機構都無權非法剝奪。積極人權是指人們享有的受到幫助的權利,與之對應的是他人的積極的作為義務;積極人權作為一種社會權利是理性的產物,其含義是,人人都有受到物質幫助以保證生存和發(fā)展的權利,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有義務幫助生活遭遇不幸的人們。
實在法(實然法)意義上的人權,是基于自然法意義上的人權而賦予人們的權利。從實在法的角度來說,人權是法律規(guī)定的人們享有的基本權利。消極人權的義務主體有明確的權利主體,其權利主體所對應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積極人權的義務主體無明確的權利主體,其權利主體所對應的義務主體是作為整體的社會。
1.人權概念的界定
關于人權的概念,眾說紛紜,至今沒有統(tǒng)一的定義。美國倫理學家A·格維爾茨認為,人權是指一種狹義的權利,即主張權。英國的米爾恩認為,人權是最低限度普遍道德權利。美國學者亨金認為:“所謂人權,我的意思僅僅指依照當代共同意見,每個人都要對他的社會和政府提出的或被認為應當提出的那些道德上的和政治上的要求,F(xiàn)代國際文件----《世界人權宣言》和一些國際協(xié)定----已列舉了這些要求!
羅玉中等將我國學術界關于人權的定義總結為4類,一是人性固有權利說,二是權利的最一般形式說,三是需求權和自由權統(tǒng)一說,四是資產階級特權說,并給出了自己的定義----“人權即人的權利,是人(或其結合)應當享有和實際享有的,并被社會承認的權利的總和!
所有這些定義顯然都存在問題:資產階級特權說已經被絕大多數(shù)國家和學者所拋棄,無需再討論;亨金的定義雖然明確,但不是嚴格意義上的定義;其它定義或多或少地擴大了人權概念的外延,有包羅萬象之嫌。
筆者認為,人權定義無非是對人權實踐的理論總結,因此應與人權實踐相一致?偨Y古今中外的人權實踐,我們不難看出,人權是人之作為人所應當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不被剝奪的基本權利和到受幫助的基本權利。這一定義包含著以下內涵:第一,表明了人權的普遍性原則,即人權是人人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在當代社會,每一個人都有權享受人權,這是當代社會與以往任何社會不同的重要標志之一。人權是人人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意味著每一個人都有這樣的權利,而不應該有任何歧視,也就是說人權不因種族、民族、性別、年齡、職業(yè)、身體、收入等不同而有所不同,人權對社會中的任何一個人都是有效的、一樣的。第二,表明了人權的固有性原則,即人生而為人所應享有的權利,亦所謂“天賦的”、“自然的”權利。人權是伴隨著人的出生而同時具有的權利,是人們天然應享有的權利(除非因違法犯罪而部分地喪失),而非什么人或組織機構的恩賜,也不應被任何組織機構或個人剝奪。同時,這樣理解的人權也意味著人本身是目的,而不僅僅是手段,特別是不應成為某些人或某些組織達到其目的的手段。第三,表達著人類的尊嚴感,即人人都應該被當人看待。人作為一種客觀存在,有自己的尊嚴感,作人的尊嚴感要求被當人看待,能享受起碼的被尊重,不能牲畜一樣地被看待,不能以非人的手段被對待。第四,表明人權不僅包涵著他人和社會的消極的不作為義務,而且包涵著他人和社會的積極的作為義務。不作為義務和作為義務都是人權的組成部分,任何割裂二者或否定其一的觀點和行為都是對人權的否定、因而也都是錯誤的。
2.人權的劃分
人權按不同的標準可以進行不同的劃分。以義務性質為標準可以劃分為消極人權和積極人權,以權利性質為標準可以劃分為生存權和發(fā)展權,以存在形態(tài)為標準可以劃分為應有人權、法定人權和實有人權,以適用范圍為標準可以劃分為國內人權和國際人權。消極人權是人人應享有的不被剝奪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命權、財產權和基本自由;積極人權是人人應享有的受到幫助的基本權利,包括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積極人權的主要內容是社會保障權,包括社會救濟權、社會保險權和社會福利權。生存權是人人應享有的生存下去的權利,包括不被剝奪的生命權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發(fā)展權是人人應該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基本自由、受教育權、分享經濟發(fā)展成果的權利等。應有人權是人之所以為人所必需具有的權利,否則不能稱其為人(應有人權是自然法意義上的人權);法定人權是法律規(guī)定的人權;實有人權是人們實際享有的人權。國內人權是一國范圍內適用的人權;國際人權是各國共同適用的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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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強調的是,消極人權和積極人權的劃分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積極人權是指,人人都有不可剝奪的生命、自由和財產權利,任何人、任何機構都無權非法剝奪。也就是說,他人有消極的不作為義務。積極人權是指,人人都有受到物質幫助以保證生存的權利,任何人、任何機構都有義務幫助生活遭遇不幸的人們。也就是說,他人有積極的作為義務。這一劃分既彌補了東西方人權理論各自存在的缺陷、又可以解決東西方人權觀的沖突,從而為世界范圍內的人權保障實踐提供了共同的理論支持。二、兩種對立的人權觀----東方人權理論和西方人權理論'p>
人權概念經過數(shù)百年的發(fā)展,已經逐步為世界各國所接受。但東西方國家在人權概念的理解上,仍然存在巨大差異。西方人權理論的根據是基督教教義,其理論前提是一種先驗命題—天賦人權。其核心觀點是,人權是人的自然權利、是不受剝奪的權利,主要是政治權利,包括言論自由、結社自由、出版自由等。西方人權理論是在反對專制統(tǒng)治的背景下產生的,其目的是限制國家權力、主要內容是國家的不作為義務,因此是一種關于消極的不作為義務的人權理論。盡管西方國家在實踐中也開始承認生存權,但生存權問題在人權理論中處于次要地位。并且,生存權等與消極人權的關系沒有得到正確地說明。論文人權與社會保障法來自WWW.66WEN.COM免費論文網/voN))l*'~SYndKOl?pDW0A7gYB66wen.com"Vrv]i8G#Ko=YO?As)6;?-J=dk
東方人權理論是東西方外交沖突的產物、是與西方人權理論對抗中產生的,其基本觀點是“生存權是首要的人權”。但對生存權的理解上,混淆了概念,把不可剝奪的生存權變?yōu)槭軒椭纳鏅唷⒂职焉鏅嘧優(yōu)榻洕l(fā)展權,從而把個人的人權變?yōu)閲业慕洕l(fā)展權。同時,認為經濟發(fā)展靠國家權威,因而得出了國家主義具有必要性的結論,從而為國家主義制度辯護。
西方人權理論的缺陷在于,重視消極人權而忽視了積極人權。至于“西方人權概念缺乏世界普遍性”的說法,只是個別學者的觀點。實際上,其所謂的“西方人權”概念指的是正被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人權概念。西方人權理論的積極意義在于,提出了人權保護問題從而促進了人權狀況的改善。
東方人權理論的缺陷在于,借用了西方人權理論中人權這一語詞,但改變了這一概念,將人權這一不可剝奪的自然權利轉換為生存權這一受助權利,卻沒有明確說明生存權的根據,有的只是發(fā)展經濟需要國家權威的理論。東方人權理論的積極作用在于,客觀上豐富了人權理論的內涵,將人權保護從單純的消極人權保護擴展為全面的人權保護(東方人權觀盡管理論上沒有闡明,但實踐上做到了對積極人權的有效保護)。
總之,東西方人權理論都存在缺陷,都割裂了人權的內容、都不符合《世界人權宣言》的精神。實際上,《世界人權宣言》既包括積極人權的保護規(guī)范、又包括消極人權的保護規(guī)范,是積極人權保護規(guī)范和消極人權保護規(guī)范的統(tǒng)一體。東西方人權理論存在缺陷及人權觀沖突的根源在于沒有對人權概念進行進一步分析、即沒有區(qū)分消極人權與積極人權,因而陷入籠統(tǒng)、進而導致對抗。實際上,消極人權還和積極人權都是人權----人的基本權利,二者同等重要。既不能以消極人權為借口反對積極人權,也不能以積極人權為借口反對消極人權。當然,人權是一個發(fā)展的概念,人權保障有賴于社會發(fā)展----人權保障水平應隨著社會發(fā)展而不斷提高。
需要說明的是,人權理論與人權外交是兩碼事。既不能以人權為借口干涉別國內政,也不能以國情為借口反對人權。三、社會保障法的內涵和外延分析
1.社會保障法的內涵分析(本質分析)
社會保障法是法這一屬概念的種概念,因此其本質應該從社會保障法與其它法的區(qū)別方面進行分析,即從社會保障與其它社會現(xiàn)象的區(qū)別方面進行分析。換句話說,分析社會保障的本質即可。關于社會保障的本質,無論是考察社會保障的歷史、分析社會保障的現(xiàn)有定義還是觀察社會保障實踐,我們都可以發(fā)現(xiàn),社會保障是針對生活風險的、目的是保證每一個人的生存與發(fā)展;社會保障是通過互助實現(xiàn)風險共擔、福利共享的,包括家庭范圍內的互助、民間的私人互助、社會組織范圍內的互助和國家范圍內的互助。據此,筆者認為,社會保障的本質在于,社會保障是為保證每一個人的生活安全、維持基本生活并保證生活質量從而保證其生存權和發(fā)展權而采取的社會互助行為。這一敘述從社會保障的基本方法和目的兩個方面反映了社會保障的本質,即社會保障的基本方法是社會互助,包括通過國家的互助、通過社會組織的互助、家庭互助和民間的私人互助;社會保障的目的是通過預防和解決生活風險來保證生活安全,從而保證人的生存全和發(fā)展權。顯然,如果以法這一屬概念來定義,則社會保障法的本質在于,社會保障法是保證每一個人的生活安全、維持基本生活并保證生活質量從而保證其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社會互助法。簡言之,社會保障法是保護生存權和發(fā)展權的社會互助法,即保護積極人權的社會互助法。換句話說,社會保障法的本質體現(xiàn)在,社會保障法以保護積極人權為目的、以社會互助為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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