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淺談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別
淺談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別
白靜浦
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法律規(guī)范,在實現社會勞動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勞務關系是指勞務關系的當事人依據民事法律規(guī)范而形成的關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勞務的權利義務關系。
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fā)展,勞動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勞動關系問題開始受到人們的日益關注,經過二十年的改革,我國的勞動關系發(fā)生了巨大的變化,這種變化即沖擊了原有的勞動關系,也帶來了新的矛盾。由于現時期勞動力供大于求,用人單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現了大量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難區(qū)別的混亂關系,因此正確把握勞動法律關系與勞務法律關系,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勞動者的利益最大利益化。現將兩者之間別作以粗淺的區(qū)別:
一、主體不同。勞動合同中的主體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主體具有特定性,勞動者是指在法定的勞動年齡限度內,具有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才建立起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企業(yè)或個體經濟組織,而勞務合同中,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勞務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組織,(m.panasonaic.com)勞務提供才的資格不受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限制。
二、主體之間的地位不同。勞動合同在雙方簽訂之前是平等的主體,而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后,勞動者是用人單位的職工,處于提供勞動力的被領導地位,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而勞務合同的主體雙方無論在勞務合同簽訂之前或合同簽訂之后,地位都是平等的。
三、救濟途徑不同。勞動合同受《勞動法》調整,由于勞動的爭議性特殊,《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爭議發(fā)生后,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在一般情況下,勞動爭議的當事人應當先行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勞動爭議的訴訟,而勞務關系中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受民事法律規(guī)范約束的,在勞務關系發(fā)生糾紛時,雙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的起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淺談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qū)別】相關文章:
淺談師生關系08-19
淺談新型的師生關系08-17
醫(yī)院公共關系淺談08-18
淺談音樂與舞蹈的關系的論文11-03
淺談工會在企業(yè)創(chuàng)建和諧勞動關系的作用08-11
淺談誠信與企業(yè)發(fā)展的關系08-07
淺談關于黨群關系現狀思考08-16
淺談關于黨群關系現狀思考08-15
勞動關系合同04-17
淺談英語教學中的師生關系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