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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貿進出口業(yè)務應當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
外貿進出口業(yè)務應當注意的幾個法律問題一、賣方對買方提供的信用證與合同內容不符的,應及時要求買方改證。按照國際慣例,賣方接到與合同不符的信用證,有權要求買方立即改證,若買方不改證或延期改證,則構成違約,賣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提出索賠。反之,若賣方不及時提出改證要求,則視為默認信用證對合同的變更。
二、在跟單信用證付款條件下,應選用CIF或CFR條件,若選用FOB條件,則必須規(guī)定由賣方代買方租船、訂艙,否則,對賣方而言,信用證只有在買方愿意履行合同時才有用。因為在FOB價格條件下,是由買方負責租船或者訂艙,而提單是必須提交的單據(jù),若屆時買方不派船,也就無從取得單據(jù),無單據(jù)也就無法議付貨款。
三、在買方提出解除合同時,據(jù)《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和《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七十七條、第八十八條的規(guī)定,賣方須在合理期限內及時采取措施,或轉售,或運回貨物以期減少損失,否則無權就擴大的損失部分進行索賠。
四、賣方要警惕買方利用信用證中的軟條款進行欺詐,使得銀行保證支付的銀行信用轉變?yōu)樯虡I(yè)信用,加大賣方承擔的風險。如:價格條件用FOB;在信用證中插入一信托收據(jù)條款,允許進口商先借單提貨,待檢驗合格后,由進口商向銀行提交該種檢驗證書付款;信用證內容相互矛盾,如禁止分批裝運,又規(guī)定每批交貨期限;須進口商承兌匯票等等。
五、買方要注意索賠有效期的簽訂,防止外商在索賠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見來掩蓋商品質量問題。否則,合同質量條款訂得再好,索賠有效期訂得不合理,質量條款就成為一句空話。
六、買方一旦發(fā)現(xiàn)賣方交付的其中一批或幾批貨物存在缺陷或賣方根本不想履行合同,以致構成嚴重違約,買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援引“欺詐例外”原則申請法院下達止付令,禁止賣方再繼續(xù)獲得信用證項下的付款。
七、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計算。
八、作為托運人或收貨人,在運輸合同中慎用“一旦滯期,永遠滯期”條款。該條款是指船舶在受載港或卸載港除合理使用的時間以外,一旦發(fā)生船舶滯港,則滯期啟動累計計算,不排除不可抗力和無法預見的外因。該條款是一個有利于船東或承運人的海上運輸慣例之一,但對托運人或承運人則頗為不利。 (劉京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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