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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代的諸賦與軍費

時間:2023-02-24 04:22:07 歷史論文 我要投稿

漢代的諸賦與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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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漢代的財政收入中,賦稅占有重要的地位。研究漢代的賦稅,有這樣一點頗值得注意:即漢代諸賦的征收與國家的軍費需求之間有相當密切的關(guān)系。漢代的賦稅,大體上可分為三宗——租、賦、稅。租指田租,是地稅,征收谷物與芻稿;賦指諸賦,按人或戶征收,形式是貨幣;這兩宗都由大司農(nóng)掌管,歸屬國家。稅大致是指按行業(yè)或地區(qū)征收的雜稅,形式以貨幣為主,由少府掌管,歸屬皇室。在這三宗收入里,由大司農(nóng)掌管的諸賦,供應漢代的軍費開支。

  賦在最初產(chǎn)生時就與軍事需要相關(guān)!稘h書·食貨志》在記述“先王”之制時說:“有賦有稅。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漢書·刑法志》亦曰:“因井田而制軍賦。......有稅有賦。稅以足食,賦以足兵!笨芍x是在土地與工商山林川澤之外的收入,其用途是供應軍需。
  秦人的賦出現(xiàn)于戰(zhàn)國中期!妒酚洝で乇炯o》:“(秦孝公)十四年,初為賦。”《集解》徐廣曰:“制貢賦之法也!薄端麟[》譙周云:“初為軍賦也!鼻匦⒐哪辏ü348年),正是商鞅在秦國變法之時。征賦是商鞅的一項變法措施,其主要目的是供應軍費,故稱此賦為“軍賦”。
  秦人的賦,開始時大約是以戶為單位征收的。商鞅的變法令規(guī)定,一戶之中,有兩個以上成年男子而不分立門戶的,就要加倍征賦:“令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1]又睡虎地秦簡《法律答問》:“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繇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盵2]可見秦人曾有“戶賦”。但不清楚當時是否還另有人頭稅,也無法判定此“戶賦”是否為一戶之內(nèi)人頭稅的集合。我們能夠確知的是,到秦始皇時,已經(jīng)有了人頭稅!痘茨献印镎撚枴罚骸埃ㄇ兀┌l(fā)適戍,入芻稿,頭會箕賦。”《史記·張耳陳馀列傳》:“秦為亂政虐刑,以殘賊天下......百姓疲敝,頭會箕斂,以供軍費!彼⒌厍睾啞督鸩悸伞罚骸肮俑苠X者,千錢一畚!薄佰巍奔篡位,“頭會箕賦”和“頭會箕斂”即用畚箕按人頭斂錢,“以供軍費”則說明其目的是用作軍費。
  秦朝的人頭稅叫作“口賦”!稘h書·食貨志》載董仲舒曰:“(秦)田租口賦,鹽鐵之利,二十倍于古。”《七國考·秦食貨》引《咸陽大事記》曰:“秦賦戶口,百姓賀死而吊生。故秦謠曰:‘渭水不洗口賦起!笨芍獜那厝藦暮苄∑鹁屠U納口賦,其負擔之重,到了“百姓賀死而吊生”的地步。秦朝口賦的繳納數(shù)額,史籍中沒有記載。當時,“秦禍北構(gòu)于胡,南掛于越,宿兵無用之地,進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轉(zhuǎn)輸,苦不聊生,自經(jīng)于道樹,死者相望”。[3]秦始皇長時期大規(guī)模地用兵,軍費消耗極巨,遂苛斂民賦以供需求!稘h書·食貨志》記載:“至于始皇,遂并天下,內(nèi)興功作,外攘夷狄,收泰半之賦,發(fā)閭左之戍!薄妒酚洝せ茨虾馍搅袀鳌酚涊d:“往者秦為無道,殘賊天下,興萬乘之駕,作阿房之宮,收太半之賦,發(fā)閭左之戍!币陨鲜妨暇Q秦朝“收泰(太)半之賦”,即所征的賦達到了百姓收入的三分之二。這當中或許包括了田租和其他稅項,如董仲舒所謂“鹽鐵之利”,但人頭稅應是其重要成分!妒酚洝で厥蓟时炯o》記載,秦末“關(guān)東群盜并起”,馮去疾、李斯、馮劫向秦二世進諫:“盜多,皆以戍漕轉(zhuǎn)作事苦,賦稅大也!边@表明,賦稅沉重乃是導致秦朝動亂以至滅亡的原因之一。 二

  西漢王朝建立以后,局勢趨于穩(wěn)定,國家財政也發(fā)生了變化!妒酚洝て綔蕰酚涊d漢初的情況:“量吏祿,度官用,以賦于民。而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湯沐邑,皆各為私奉養(yǎng)焉,不領(lǐng)于天下之經(jīng)費!睋(jù)此,“山川園池市井租稅之入”是皇帝與王侯的“私奉養(yǎng)”,而民賦則供應“吏祿”與“官用”!缎抡摗ぷl非》記載西漢后半期的情況;“漢宣以來,百姓賦錢一歲為四十余萬萬,吏俸用其半,余二十萬萬藏于都內(nèi),為禁錢!惫倮舻馁旱撚萌ッ褓x的一半,而另一半應是支應“官用”。在漢代,盡管戰(zhàn)爭與殺伐較秦時已大為減少,但從漢代諸賦的設置、征收和使用情況看,軍費在“官用”中仍占有重要的地位。 
  漢代國家軍費的來源比秦代要復雜一些,但頭緒相對清楚。漢代的賦共有三項,即按人征收的稅項——人頭稅(口賦、算賦)和成年男子的代役金(更賦),以及按戶征收的稅項——家庭資產(chǎn)稅,它們構(gòu)成了漢代軍費的基礎,但開征名義與用途各不完全相同。
  漢代的人頭稅,分口錢與算賦兩種?阱X是未成年者的人頭稅。[4]《漢舊儀》:“年七歲以至十四歲出口錢,人二十三。二十錢以食天子,其三錢者,武帝加口錢以補車騎馬!薄墩f文解字》釋“貲”:“漢律,民不繇,貲錢二十三!睗h代不足15歲的未成年者不供應徭役,而出口錢(或曰“貲錢”),每人23錢!稘h書·貢禹傳》:“(貢禹)以為古民亡賦算口錢,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賦于民,民產(chǎn)子三歲則出口錢,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輒殺,甚可悲痛。宜令七歲去齒乃出口錢,年二十乃算。......天子下其議,令民產(chǎn)子七歲乃出口錢,自此始。”不足15歲的未成年者繳納23錢口錢的制度始于漢武帝,當時的起征年齡是3歲。到漢元帝時,因貢禹的建議而改為7歲。在這23錢中,20錢是“供養(yǎng)天子”的,另3錢為武帝所加,目的是“補車騎馬”。
  “車騎馬”這一名稱屢見于漢史,是指可供駕車和騎馳的軍馬!稘h書·武帝紀》記載:“(太初三年,公元前102年)五月,籍吏民馬,補車騎馬。”可知“車騎馬”是馬,而非車與馬的連稱!稘h書·食貨志》記載,晁錯曾向漢文帝建議:“今令民有車騎馬一匹者,復卒三人。車騎者,天下武備也,故為復卒!奔确Q“一匹”,又與“武備”相關(guān),自然是指軍馬。又《史記·平準書》:“于是天子以為山東不贍,赦天下囚,因南方樓船卒十余萬人擊越,發(fā)三河以西騎擊西羌,又數(shù)萬人度河筑令居......車騎馬乏絕,縣官錢少,買馬難得,乃著令,令封君以下至三百石吏,以差出牝馬天下亭!币驊(zhàn)爭而導致“車騎馬”短缺,故令封君至三百石吏出牝馬給天下亭,也說明“車騎馬”就是軍馬。
  漢武帝時期,軍馬的需要量很大。據(jù)《漢書·匈奴傳》記載,從元光二年(公元前133年)到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漢武帝曾先后八次進攻匈奴,每次都使用數(shù)以萬計的馬匹。元狩四年之戰(zhàn)投入的數(shù)量最多:“發(fā)十萬騎,私負從馬凡十四萬騎。”軍馬在戰(zhàn)爭中急劇消耗。尤其是元狩四年之戰(zhàn),“漢士物故者萬數(shù),漢馬死者十余萬匹。匈奴雖病遠去,而漢馬亦少,無以復往”。
  馬匹的慘烈損失,導致了西漢王朝馬政的一系列變化!稘h書·武帝紀》記載:“(元狩五年,公元前118年)天下馬少,平牡馬匹二十萬!贝藭r正是元狩四年之戰(zhàn)后的次年,西漢王朝將天下公馬的價格統(tǒng)一為每匹20萬錢。馬政的變化還包括將馬放租收取利息,登記吏民馬以備征用[5]等等。增加口錢數(shù)額以“補車騎馬”的政策,有可能也是在這一時期制定的。盡管口錢所增加的3錢與20萬錢馬價相比大小懸殊,但這里更為重要的意義或許在于西漢王朝欲通過此舉而使全民參與備戰(zhàn)。
  雖然口錢所增數(shù)額不大,但據(jù)貢禹所說,由于其起征年齡早,仍是百姓“重困”的原因。故漢元帝用了貢禹的建議,將口錢的起征年齡由3歲改為7歲。這樣,繳納口錢的人數(shù)就較先前減少了三分之一。王充《論衡·謝短篇》曰:“七歲頭錢二十三!蓖醭涫菨h和帝時人,可知這一制度至東漢沿用不改。

  另一種人頭稅是算賦。算賦是15—56歲百姓的人頭稅!稘h書·高帝紀》:“(高帝四年,公元前203年)八月,初為算賦!弊⒁绱驹唬骸啊稘h儀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賦錢,人百二十為一算,為治庫兵車馬!辟x錢即算賦。這里清楚地指明,賦錢的用途(或主要用途)是供應軍械和軍馬的開支。
  在漢代,中央和地方都有儲存軍事裝備的武庫。中央的武庫設在長安和洛陽兩地!稘h書·高帝紀》:“(高帝七年,公元前200年)二月,至長安。蕭何治未央宮,立東闕、北闕、前殿、武庫、大倉!蔽鳚h王朝在初建都時就營造武庫,將此視為要急。征和二年(公元前91年)發(fā)生巫蠱之亂,衛(wèi)太子遣使者“矯制赦長安中都官囚徒,發(fā)武庫兵”。此即長安武庫,大約本由皇帝直接控制,故衛(wèi)太子“矯制”發(fā)之?脊殴ぷ髡咴20世紀70 年代曾對長安武庫遺址進行發(fā)掘。經(jīng)考察,發(fā)現(xiàn)該武庫位于未央、長樂兩宮之間,東西長700余米,南北寬300余米,總面積為23萬平方米,四周有夯土建造的厚達15米的圍墻,宛若一座小城。在庫房中,存放著刀、劍、矛、戟、鏃和鎧甲等,大多為鐵制品[6]。洛陽武庫更是一個大型的軍械儲備基地,史稱“精兵所聚”[7]。王夫人曾向漢武帝請求將其子封到洛陽為王,而武帝以“洛陽有武庫、敖倉,當關(guān)口,天下咽喉,自先帝以來,傳不為置王”,予以拒絕[8]。
  漢代靠近北邊的郡國設有武庫!稘h書·成帝紀》:“(建始元年,公元前32年)立故河間王弟上郡庫令良為王!弊⒁绱驹唬骸啊稘h官》北邊郡庫,官之兵器所藏,故置令!蔽鋷炝畹钠分仁橇偈痆9],在縣長之上,而上郡的庫令又是河間王弟,估計該武庫規(guī)模不小。又《漢書·武五子傳》:劉長為燕王旦命令群臣曰:“寡人賴先帝休德,獲奉北藩,親受明詔,職吏事,領(lǐng)庫兵,飭武備!敝鄧喈斢形鋷臁
  漢代在內(nèi)地各郡也設武庫。據(jù)記載,漢武帝時,南陽、楚、齊、燕趙之間,曾有“盜賊”攻城邑,“取庫兵”謀反[10];漢成帝時,潁川鐵官徒申屠圣、山陽鐵官徒蘇令、廣漢男子鄭躬、陳留男子樊并“盜庫兵”謀反[11];漢平帝時,陽陵任橫“盜庫兵”謀反[12];東漢時,因廣柔縣蠻夷反,蜀郡“發(fā)庫兵擊之!盵13]
  近年出土于尹灣漢墓的《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簿》,是一部記錄漢成帝時期東?の鋷焖詹乇髋c軍車名目及數(shù)量的集簿。該集簿分兩部分:“乘輿兵車器”部分登載了58種軍械,共114693件;“庫兵車”部分登載了182種軍械,共23753794件。其中,劍、刀、矛等手執(zhí)的兵器數(shù)量極大,如“劍九萬九千九百一”,“刀十五萬六千一百卅五”,“矛五萬一百七十八”等。除一般兵器外,集簿還登載了各種車具和軍車,如“車披具”、“沖車鐵鞮”、“沖車”、“戰(zhàn)車”、“輕車”、“將軍鼓車”、“將軍兵車”、“強弩車”、“連弩車”、“武剛連弩車”等。軍車的數(shù)量也不少,一種名目可達數(shù)百輛,如“兵口車六百七十七兩”,“輕車三百一乘”等[14]。
  軍械制作的費用來自算賦。江陵鳳凰山漢簡提供了一個例證。算賦的征收單位是算,故又稱算錢。在江陵鳳凰山漢簡中,有關(guān)于算錢征收情況的實物資料。據(jù)考證,這批簡牘的年代屬西漢文帝末年到漢景帝四年(公元前153年)。其中的4號、5號簡,記錄了當時市陽、鄭里、當利這三個里的定算人數(shù)、算錢錢數(shù)及算錢名目。在算錢名目中,除“吏奉”、“口錢”、“傳送”、“給轉(zhuǎn)費”外,還有一項稱作“繕兵”:“(當利里)二月算廿口口口繕兵!盵15]這條簡文表明,當利里的納算錢者在二月份每人出了20多錢用于“繕兵”。繕兵,即繕治武器。但鳳凰山漢簡中的這種“繕兵”費是用于地方武庫還是上繳中央,目前還不清楚。因為從簡文所記錄的各種算錢名目來看,其去向不一:有的算錢可能用于地方,如“給轉(zhuǎn)費”,有的則可能要上繳中央,如口錢。而要了解“繕兵”費的使用情況,尚嫌材料不足。
  中央的武庫,經(jīng)費由大司農(nóng)供應。漢哀帝時,侍中董賢方貴,“上使中黃門發(fā)武庫兵,前后十輩,送董賢及上乳母王阿舍。(毋將)隆奏言:‘武庫兵器,天下公用,國家武備,繕治造作,皆度大司農(nóng)錢。大司農(nóng)錢自乘輿不以給共養(yǎng),共養(yǎng)勞賜,壹出少府,蓋不以本臧給末用,不以民力共浮費,別公私,示正路也!盵16]“大司農(nóng)錢”是出自“民力”,而“民力”在這里當指民賦。《漢書·百官公卿表》:“治粟內(nèi)史,秦官,掌谷貨,有兩丞。景帝后元年更名大農(nóng)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司農(nóng)!薄独m(xù)漢書·百官志》大司農(nóng)條本注曰:“掌諸錢谷金帛諸貨幣?臅r上月旦見錢谷簿,其逋未畢,各具別之!贝笏巨r(nóng)所掌“諸錢谷”,主要為諸賦和田租?芍褓x是中央武庫經(jīng)費的來源。
  算賦還用來支付官馬的費用。前引《漢書·高帝紀》如淳注曰:算賦(賦錢)“為治庫兵車馬”。如前所述,口錢中用于“補車騎馬”的數(shù)額并不大,因而官馬的費用大概主要是由算賦來提供。漢代的官馬可分三類。第一類是皇室和中央官署使用的乘輿廄馬,如大廄、未央、家馬等官廄中的馬匹;第二類是邊郡的苑馬,由牧師苑管理,分布在北部和西部邊境;第三類是各地驛傳和亭中的馬,如漢武帝時向封君至三百石吏征調(diào)的牝馬,就交“天下亭”畜養(yǎng)。
漢代官馬的數(shù)量很多。據(jù)《漢儀注》記載,牧師苑的馬匹曾多達30萬匹。漢元帝初元二年(公元前47年)和五年(公元前44年),曾兩次賜給宗室有屬籍者馬匹“一匹至二駟”[17]。“二駟”即8匹。《漢書·平帝紀》載元始五年(公元5年)詔曰:“惟宗室子皆太祖高皇帝子孫及兄弟吳頃、楚元之后,漢元至今,十有余萬人!睗h平帝元始五年距漢元帝初元時不過50年左右,而“宗室子”為10余萬人。據(jù)此估計,在漢元帝初元時,宗室有屬籍者大概也會有幾萬人,而這兩次賜馬的數(shù)量則應以萬計。

  漢代按人征收的諸賦還包括成年男子的代役金,即更賦。漢代的成年男子,每年要為官府供應一定的勞役,可以親身服役,也可以出錢代役!稘h書·昭帝紀》元鳳四年(公元前77年)詔曰:“三年以前逋更賦未入者,皆勿收。”注引如淳曰:“更有三品,有卒更,有踐更,有過更。古者正卒無常人,皆當更迭為之,一月一更,是為卒更也。貧者欲得顧更錢,次直者出錢顧之,月二千,是為踐更也。天下人皆直戍邊三日,亦名為更,律所謂徭戍也。雖丞相子,亦在戍邊之調(diào)。不可人人自行三日戍,又行者當自戍三日,不可往便還,因便住一歲一更,諸不行者出錢三百入官,官以給戍者,是為過更!闭杖绱舅f,在內(nèi)地服役,一月一更,不去者可雇人代役,工錢是2000錢;去邊境做戍卒,每年3日,不去者須繳納300錢給官府,由官府發(fā)給戍者。由于大多數(shù)人并不親身赴邊,而是繳納300錢的代役金,這筆代役金就成了一種賦稅,稱“過更”,又稱“更賦”。
  “戍邊三日”有可能是源于古制!稘h書·食貨志》載董仲舒曰:“古者稅民不過什一,其求易供;使民不過三日,其力易足。”董說應是指周朝或是更早的時代曾經(jīng)出現(xiàn)過的制度。古時百姓役輕,活動范圍小,故有三日之制存在的可能。到了后世,這種役制已不能再實行,遂蛻變?yōu)橐环N稅制。
  征收更賦的記載,最早見于前引《漢書·昭帝紀》載元鳳四年詔。是年為漢昭帝即位后的第十年,因“帝加元服”(舉行冠禮),故免收元鳳三年(公元前78年)以前拖欠的更賦,以示恩恤。由此可知,在元鳳三年以前已有更賦。
更賦應是在邊境和平而少戍卒的形勢下出現(xiàn)的。西漢的邊事,大致可以漢武帝晚年為分界,此前紛繁,此后轉(zhuǎn)為消歇,戍卒的數(shù)量在此前后有很大的變化。據(jù)《漢書·食貨志》記載,從漢武帝元狩末到天漢初的近20年間,戍卒的人數(shù)持續(xù)增加,在元鼎五年(公元前112年)時曾經(jīng)超過60萬人。但漢武帝在晚年改變了態(tài)度。他發(fā)布輪臺之詔,“深陳既往之悔”,改行思富養(yǎng)民的政策,“由是不復出軍”[18]。
  到漢宣帝時,戍卒的數(shù)量已相當少了!稘h書·趙充國傳》記載,神爵元年(公元前61年),趙充國上漢宣帝書曰:“竊見北邊自敦煌至遼東萬一千五百余里,乘塞列隧有吏卒數(shù)千人,虜數(shù)大眾攻之而不能害!薄稘h書·宣帝紀》記載:五鳳四年(公元前54年),“以邊塞亡寇,減戍卒什二!痹跐h宣帝神爵年間,北方的邊境線上僅有戍卒數(shù)千人,到五鳳年間又削減了20%。又《漢書·匈奴傳》記載:漢元帝綏和元年(公元前8年),夏侯藩謂匈奴單于曰:“竊見匈奴斗入漢地,直張掖郡,漢三都尉居塞上,士卒數(shù)百人寒苦,候望久勞!逼鋾r張掖郡三都尉僅有士卒數(shù)百人?芍谖鳚h的后半期,戍卒的數(shù)量是不多的。
  不去服戍邊之役的成年男子繳納代役金。由于自漢武帝晚年起戍卒的數(shù)量開始減少,故更賦有可能是在漢武帝晚年出現(xiàn),或是從那時起逐步定型的。漢昭帝以后,關(guān)于“更賦”、“過更”的記載開始在文獻中零星出現(xiàn)。如《漢書·翟方進傳》:翟方進向漢成帝“奏請一切增賦,稅城郭堧及園田,過更,算馬牛羊,增益鹽鐵”。注引張晏曰:“‘一切’,權(quán)時也!贝颂幍摹斑^更”即更賦,但未知所謂“增賦”是增加“過更”等的征收數(shù)額還是臨時增置這些稅項。又《漢書·王莽傳》:“漢氏減輕田租,三十而稅一,常有更賦,罷癃咸出。”這條材料表明,至少在西漢末年,征收更賦已是常制,而且“罷癃”——廢疾之人也不能免,可知其征收范圍不小。
  到了東漢,文獻中有關(guān)更賦的記載顯著增多。以《后漢書》帝紀中的記載為例:中元二年(公元57年),漢明帝因羌人在隴西造反,發(fā)天水三千人,“復是歲更賦”。永平五年(公元62年),因元氏縣為明帝生地,“復元氏縣田租、更賦六歲”。漢和帝永元六年(公元94年),優(yōu)恤流民還歸者,“復一歲田祖、更賦”。永元九年(公元97年),詔曰:“今年秋稼為蝗蟲所傷,皆無收租、更、芻稿!睗h安帝永初四年(公元110年),“詔以三輔比遭寇亂,人庶流冗,除三年逋租、過更,口筭、芻稿”。元初元年(公元114年),“詔除三輔三歲田租、更賦、口筭”。漢順帝永建五年(公元130年),“詔郡國貧人被災者,勿收責今年過更”。陽嘉元年(公元132年),“稟冀州尤貧民,勿收今年更、租、口賦”。永和四年(公元139年),太原郡旱災,“遣光祿大夫案行稟貸,除更賦”。漢桓帝永壽元年(公元155年),“詔太山、瑯邪遇賊者,勿收租、賦,復更、筭三年”。以上史料提到的“更賦”、“過更”、“更”,應是同一種賦稅。盡管更賦有時也被稱作“過更”或“更”,但它并不是徭役的名稱,而是與田租、口筭(算)、芻稿等并列的賦稅項目,故免征時不僅可曰“復”、曰“除”,亦曰“勿收”、“勿收責? 薄?BR> 更賦被用來支付戍邊的費用!稘h書·卜式傳》記載:“河南上富人助貧民者,上識卜式姓名......乃賜式外徭四百人。”注引蘇林曰:“外徭,謂戍邊也。一人出三百錢,謂之過更!蓖忉婕词叄百n式外徭四百人”,就是把四百人一年的更賦錢賞賜給卜式!稘h書·元帝紀》:“(永光三年,公元前41年)以用度不足,民多復除,無以給中外徭役!薄皬统保疵獬x稅或徭役;“中外徭役”,指內(nèi)地之役和戍邊之役。復除者多,則役夫少、更賦少,導致了外徭供應的短缺。
  如前所述,300錢是戍邊3日的代役金,3日300錢,則1日100錢。漢代戍邊的役期一般是一年!妒酚洝h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高后五年,公元前183年)令戍卒歲更。”役夫前往邊地做戍卒,若一歲而更,扣除自已應盡的戍邊義務外,為他人代役300多日,應得30000錢左右。據(jù)居延漢簡記載,漢代戍卒的口糧、部分衣裝乃至家屬的口糧都是由官府供應的,因此官府大概不會將代役金如數(shù)發(fā)給戍卒。《后漢書·明帝紀》:“(永平元年,公元58年)募士卒戍隴右,賜錢人三萬! 被招募的戍邊士卒賜錢三萬,則服役的戍卒所得的代役金有可能要低于此數(shù)。
  在居漢延簡中,有不少關(guān)于“賦錢”收支的記載。例如:
  “未得四月盡六月秋三月奉用錢千八百已得賦錢千八百!保ǎ福病ぃ常常玻
  “出賦錢二千七百給令史三人七月積三月奉。”(104·35) 
  “出賦錢八萬一百給佐史八十九人十月奉。”(161·5)
  “金曹調(diào)庫賦錢萬四千三…!保ǎ保常埂ぃ玻福19]
  以上簡文中所提到的“賦錢”,有可能是指更賦,或主要是指更賦。

  漢代供應軍費的諸賦,在按人征收的項目之外,還有按戶征收的項目。據(jù)文獻記載,漢代曾有軍賦。《漢書·惠帝紀》載漢惠帝詔曰:“今吏六百石以上父母妻子與同居,及故吏嘗佩將軍、都尉印將兵及佩二千石官印者,家唯給軍賦,他無有所與。”從“家唯給軍賦”來看,軍賦為當時的一種賦稅項目,可能是按戶繳納的。其征收面頗廣,即使是通常享有復免賦役特權(quán)的人(現(xiàn)任六百石以上官吏與家人同居者,原將軍、都尉及二千石官等),也要繳納!败娰x”,顧名思義,是專門用作軍費的賦稅!败娰x”在漢代史料中僅此一見,其稅額及征收情況不詳。 
  西漢宣帝時,西羌反叛,朝廷發(fā)兵征討。左馮翊蕭望之、少府李彊、京兆尹張敞等人曾就如何解決軍費的問題展開了一場爭論。由他們的爭論可知:漢代的戰(zhàn)爭,通常以“戶賦口斂”的方式來解決軍費,這既是“古之通義,百姓莫以為非”,也是“常人之所守”;漢代有專為“軍旅卒暴”而設的《金布令甲》,這條法令規(guī)定,當邊郡發(fā)生戰(zhàn)事時,“令天下共給其費”[20]。云夢睡虎地秦簡中有《金布律》,是關(guān)于貨幣、財物的法律,漢代的《金布令甲》可能與之有某種相承的關(guān)系。關(guān)于《金布令甲》,顏師古注:“金布者,篇名也。其上有府庫金錢布帛之事,因以名篇。令甲者,其篇甲乙之次!薄督鸩剂罴住分兴^“令天下共給其費”,應即蕭望之等人所說的“戶賦口斂”!翱跀俊,是征收人頭稅,當指算錢、口錢,相似于秦代的“頭會箕斂,以供軍費”!皯糍x”則是按戶征賦,與“口斂”一樣,也是為了軍事目的,故此“戶賦”有可能是指征收軍賦,或與之性質(zhì)類似的賦稅。
  從文獻記載來看,漢代按資產(chǎn)征收的賦稅同軍費有著明顯的聯(lián)系。例如,《鹽鐵論·擊之》:武帝時,“保胡越,通四夷,費用不足。于是興利害,算車舡,以訾助邊,贖罪告緡,與人以患矣”!蚌ぁ蓖百D”,即資財!耙增ぶ叀保褪歉鶕(jù)資財補助邊用。《鹽鐵論·未通》:“往者軍陣數(shù)起,用度不足,以訾征賦,常取給見民!备髡f“以訾征賦”即根據(jù)資產(chǎn)征賦,以補充因“軍陣數(shù)起”而導致的“用度不足”。又《漢書·王莽傳》記載,天鳳三年(公元16年),平蠻將軍擊句町,“賦斂民財什取五”。天鳳六年(公元19年),“匈奴寇邊甚......一切稅天下吏民,訾三十取一”。以上數(shù)條都是征收資產(chǎn)稅的例子,而這些資產(chǎn)稅的用途都是軍費。 
  資產(chǎn)稅的稅率,漢初是每萬錢出1算,1算為127錢。《漢書·景帝紀》載后元二年(公元前142年)詔令:“訾算四得宦!弊⒁唬骸蚌とf錢,算百二十七也。”編戶齊民的資產(chǎn)包括田、宅、車、牲畜和奴婢等,但有時日常生活用品也被計為家資!逗鬂h書·和帝紀》載永元五年(公元93年)詔曰:“往者郡國上貧民,以衣履釜 為貲,而豪右得其饒利。”可知有些地方官吏在征收資產(chǎn)稅時是相當苛刻的。
  按家資出稅,其征收單位自然是戶。資產(chǎn)稅是我們目前所能了解到的漢代唯一一種按戶征收的稅項,但未知其當時有無專名。從“以訾征賦”的記載來看,資產(chǎn)稅是一種賦,或可暫且稱之為“資賦”。它是蕭望之等人所謂“戶賦口斂”中的那種按戶征收的賦,或許也就是漢惠帝詔書中所謂“軍賦”。從《金布令甲》是為“軍旅卒暴”而設,從張敞反對蕭望之等人“戶賦口斂”的主張,認為是“煩擾良民,橫興賦斂”和所謂“先帝征四夷,兵行三十余年,百姓猶不加賦,而軍用給”的說法[21]來看,這種為軍費需要而征收的資賦在漢代(至少在西漢)大概不是一種常賦。
到了東漢,情況發(fā)生變化!度龂尽げ芎閭鳌纷⒁段郝浴罚骸俺,太祖為司空時,以己率下,每歲發(fā)調(diào),使本縣平貲。于時譙令平洪貲財與公家等,太祖曰:‘我家貲那得如子廉耶!’”這條材料表明,東漢末年有“每歲發(fā)調(diào)”的家庭資產(chǎn)稅。 
  以上是漢代軍費的三個主要來源。當戰(zhàn)爭規(guī)模巨大或是曠日持久的時候,這三個來源就不足用了。漢政權(quán)還要采取其他斂財措施來加以補充。

  張敞稱漢武帝用兵三十多年,“百姓猶不加賦,而軍用給”,那么漢武帝是如何解決其軍費問題的?據(jù)《漢書·食貨志》記載,漢武帝時,桑弘羊推行均輸法,“民不益賦而天下用饒”。又《史記·平準書》記載:漢武帝置初郡十七,“而初郡時時小反,殺吏。漢發(fā)南方吏卒往誅之,間歲萬余人,費皆仰給大農(nóng)。大農(nóng)以均輸調(diào)鹽鐵助賦,故能贍之。然兵所過,縣為以訾給,毋乏而已,不敢言擅賦法矣!薄妒酚洝贰都狻沸鞆V曰:“‘擅’,一作‘經(jīng)’。經(jīng),常也。惟取用足耳,不暇顧經(jīng)常法則也!敝吧觅x法”亦作“經(jīng)賦法”!耙增そo”,應是資產(chǎn)稅,其不入“經(jīng)賦法”,似乎也說明它不是常賦。以上史料表明,漢武帝時的軍費,除以大農(nóng)所藏供應外,是靠均輸、鹽鐵“助賦”和地方上“以訾給”來補充的。 
  據(jù)《漢書·食貨志》記載,漢武帝時期的軍費來源還包括以下幾方面:其一,募民捐獻。 “又興十余萬人筑衛(wèi)朔方,轉(zhuǎn)漕甚遠,自山東咸被其勞,費數(shù)十百鉅萬,府庫并虛。乃募民能入奴婢得以終身復,為郎增秩,及入羊為郎,始于此”。其二,準許以錢買爵及贖罪。“衛(wèi)青比歲十余萬眾擊胡,斬捕首虜之士受賜黃金二十余萬斤,而漢軍士馬死者十余萬,兵甲轉(zhuǎn)漕之費不與焉。于是大司農(nóng)陳臧錢經(jīng)用,賦稅既竭,不足以奉戰(zhàn)士。有司請令民得買爵及贖禁錮免減罪;請置賞官,名曰武功爵。級十七萬,凡直三十余萬金”。其三,動用帝室財富。 “天子為伐胡,盛養(yǎng)馬,馬之往來食長安者數(shù)萬匹。卒掌者關(guān)中不足,乃調(diào)旁近郡。而胡降者數(shù)萬人皆得厚賞,衣食仰給縣官?h官不給,天子乃損膳,解乘輿駟,出御府禁臧以澹之”。此外,漢武帝還改革幣制,禁止郡國鑄錢,并頒布算緡、告緡令,向商人征收重稅及沒收違法商人的財產(chǎn)等。通過這些措施,西漢政權(quán)聚斂了大量的財富。 
  在東漢時期,朝廷往往采取向王侯、富民借貸和削減官俸的方法來補充軍費。在對羌人的戰(zhàn)爭中,東漢政府耗費極大。據(jù)《后漢書·段熲傳》記載:“永初中,諸羌反叛,十有四年,用二百四十億。永和之末,復經(jīng)七年,用八十余億!睘榱私鉀Q財政匱乏,漢順帝時,永和六年(公元141年)正月,“詔貸王、侯國租一歲”。七月,“詔假民有貲者戶錢一千”。漢安二年(公元143年),“減百官奉……又貸王、侯國租一歲”[22]。漢桓帝時,延熹四年(公元161年),“零吾羌與先零羌諸種并叛,寇三輔……減公卿以下奉, 王侯半租。占賣關(guān)內(nèi)候、虎賁、羽林、緹騎營士、五大夫錢各有差”。除向王侯索借半租,還削減官俸、占賣爵和武職。延熹五年(公元162年),“武陵蠻叛,寇江陵……假公卿以下奉。又換王租以助軍糧,出濯龍中藏錢以還之”。[23]除索借官俸,還動用帝室財富向王侯換租。又《后漢書·宦者傳》:“延熹中,連歲征伐,府帑空虛,乃假百官奉祿,王侯租稅!薄逗鬂h書·馮鯤傳》曰:(延熹五年,公元162年)“時天下饑饉,帑藏虛盡,每出征伐,常減公卿奉祿,假王侯租賦!边@兩處記載稱“假”王侯“租稅”和“租賦”,可知索借的大約不僅是糧食,也包括錢。   綜上述,漢代的? 罡常?悠瀋柚謾⒄魘盞絞褂茫?加牘?業(yè)木?研棖笙喙亍F渲校?送匪啊??愀臣安糠摯誶??糜誥?滌刖?淼目?В?┯??倫氨;?勱稹???常?糜詒呷?褪?洌?┯Ρ叻潰蛔什?啊??矢常?謖秸??⑹憊┯φ秸?姆延謾<負蹩梢哉庋?擔?諏膠菏逼冢??揖?芽??鬧饕?糠鄭?際怯砂慈恕⒒д魘盞鬧罡忱垂┯Φ。这一事蕮鯁决说明了丛A羈??木藪螅?菜得髁說筆鋇耐持握叨雜謖?ㄎ榷ê凸?野踩?鬧厥。?保??允境穌庋?恢止勰睿壕?率僑?煜碌囊?瘢?胗扇?煜碌拿窳?垂餐?械!?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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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史記》卷68《商君列傳》。
[2] 《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以下所引睡虎地秦簡簡文,均出此書。
[3] 《史記》卷112《平津侯主父列傳》。
[4] 這里說的是漢武帝以后的情況。在漢武帝以前,口錢似為算賦的一個名目,由成年人繳納。參看江陵鳳凰山漢簡4號簡(《文物》1974年第7期)及《中國經(jīng)濟通史·秦漢經(jīng)濟卷》(林甘泉主編,經(jīng)濟日報出版社1999年版)筆者所撰之第15章《賦稅》。
[5] 《漢書》卷6《武帝紀》,卷24《食貨志》。
[6] 《考古》1978年第4期。
[7] 《漢書》卷74《魏相傳》。
[8] 《史記》卷126《滑稽列傳》。
[9] 《續(xù)漢書》《百官志》。
[10]《史記》卷122《酷吏列傳》。
[11]《漢書》卷10《成帝記》,卷26《天文志》。
[12]《漢書》卷12《平帝記》。
[13]《后漢書》卷82《方術(shù)列傳》。
[14]《文物》1996年第8期。
[15] 裘錫圭:《湖北江陵鳳凰山十號漢墓出土簡牘考釋》,《文物》1974年第7期。
[16]《漢書》卷77《毋將隆傳》。
[17]《漢書》卷9《元帝紀》。
[18]《漢書》卷96《西域傳》。
[19] 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20][21]《漢書》卷78《蕭望之傳》。
[22]《后漢書》卷6《順帝紀》。
[23]《后漢書》卷7《桓帝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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