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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改革與社會公平
摘要: 稅法是財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稅法更是以調節(jié)收入差距為主要功能,是實現分配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個人所得稅法調節(jié)功能乏力,工薪階層成為主要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法我國實行的是內外兩套稅制,內外資企業(yè)稅負嚴重失衡。如何解決企業(yè)在稅收待遇上的“國民待遇”問題,解決個人所得稅存在的“為富不稅”問題,如何認識和實現稅負公平和稅收的合理性問題?敬請關注本期高峰對話施政文:在這個初春的晚上很高興能和各位老師和同學一起迎來第二十期高峰對話。今天我們的主題是“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大家知道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快速發(fā)展,我國目前的個人收入差距擴大,社會財富分配不公所帶來的貧富差距越來越大,目前我國的經濟系數已經將近5%了。在企業(yè)所得稅方面,內外資企業(yè)稅收待遇不公平,這已經成為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突出問題,對維護社會公平與結構和諧社會產生了重大影響。稅法是財富分割的利器,所得稅法更是以調節(jié)收入差距為主要功能,是實現分配的基本法律手段。然而,我國實行的是內外兩套企業(yè)所得稅法,內外資企業(yè)稅負嚴重失衡;個人所得稅法調節(jié)功能乏力,工薪階層成為主要納稅人。如何解決企業(yè)在稅收待遇上的“國民待遇”問題,解決個人所得稅存在的“為富不稅”問題,為實現社會公平、保護公民財產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成為我國正在緊鑼密鼓進行的所得稅法修改和急待推進的所得稅制改革的焦點問題。今天我們有幸請到了三位嘉賓對這個問題進行對話,他們是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大學財經法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導師劉劍文教授;中央財經大學財政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現掛職任北京市地稅局副局長的劉桓教授;中國財稅法學會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經濟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導師徐孟洲教授。讓我們用熱烈的掌聲歡迎三位教授的到來,首先有請劉劍文教授闡述他的觀點。
劉劍文:
各位老師、同學,晚上好,很榮幸能參加這次高峰對話。個人所得稅自1799年誕生于英國,迄今已經有200 多年的歷史。目前我國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施正文教授剛才已經介紹了。我主要說兩個問題:一是國家征收所得稅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也就是為什么國家可以征收所得稅。二是怎樣看待所得稅征稅公平問題。
首先,關于國家征收所得稅的合理性與合法性問題。稅法乃是國家強制、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之法,稅法也被稱為是“侵權法”,因為其是對納稅人財產的否定,是對納稅人權利的剝奪,是對納稅人財產權的侵犯。只不過與其他的侵權所不同的是,這種對納稅人財產的侵犯是由國家授權的,是國家法律所認可。
但國家為什么收稅,為什么能夠收稅呢?這就涉及到國家課稅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問題。關于稅收的征收依據,大概存在以下幾種學說:1.公需說,也稱公共福利說,流行于17世紀,其代表任務是法國的博丹和德國的克洛克。該學說認為,國家的職能是滿足公共需要,增進公共福利,為此需通過征稅來獲得實現其職能的費用。2.交換說,也稱利益說,發(fā)端于18世紀,主要代表有盧梭﹑亞當,是自由主義與個人主義為基礎發(fā)展的結果。該學說認為,國家和個人是各自獨立平等的實體,國民因國家的活動獲利,理應向國家納稅以作為報償。個人給國家稅款,國家給個人以保護。3.義務說,也稱犧牲說,起源于19世紀英國的稅收犧牲說,黑格爾為其代表之一。該學說認為,個人生活必須依賴于國家的生存,為了維持國家生存而納稅,是每個公民的義務。4.經濟調節(jié)說:也稱市場失靈說,是凱恩斯理論的重要觀點。該學說認為,由于存在市場失靈,市場機制不能進行資源的有效配置和公平分配社會財富,因而需要社會經濟政策予以調節(jié)和矯正。而稅收正是達到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發(fā)揮法律的調節(jié)功能,對市場進行干預,為公眾提供公共物品。
稅收是以經濟自由為前提的,應與憲法無條件的保持一致。公民的權利主要體現為兩個方面,即人身權和財產權,稅法主要是對公民財產權的保障。1913年美國憲法修正案重新恢復開征所得稅,我國憲法第56條也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1991年6 月30日,國務院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實施細則》,并于1999年7 月1 日起實施,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及其他經濟組織就其所得也應繳納稅款。稅法上的可稅性,即稅收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合理以合法為保障,合法是以合理為實質內容的。
其次關于社會公平問題。公平是稅收的基本原則。社會公平一般分為“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相同的人應負擔相同的稅;而縱向公平,就是納稅能力不同的人,負擔的稅負則不應相同,納稅能力越強,其承擔的稅負應越重。怎么判斷納稅能力的大小呢?通常以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的多少、收入水平的高低或實際支付的大小等作為判斷依據。納稅能力的判斷標準,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所擁有的財富、取得的收入或實際支出等客觀因素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對國家的犧牲程度,也就是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
我國通過20年來的改革開放,人們的生活、收入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同時開始出現了一定程度的“貧富懸殊”現象,東西差距、城鄉(xiāng)差距、以及不同的社會階層之間的收入差距逐漸加大。如何運用稅收手段調節(jié)收入分配,實現收入分配公平,就成為稅收的重要職能之一,也對我國的所得稅制度改革提出了要求。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1)稅制模式的轉變,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目前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應轉向分類綜合所得稅制,體現分類所得稅制和綜合所得稅制的趨同勢態(tài)。這樣,既堅持按支付能力課稅的原則,又對納稅人不同來源的收入實行綜合計算征收;堅持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實行區(qū)別對待的原則,對所列舉的特定收入項目按特定稅率和辦法課征。此外,它還有稽征方便,有利于防止和減少偷、漏稅的特點。(2)進一步規(guī)范稅前扣除。我國《個人所得稅法》采用統一固定數額的費用扣除,這種稅前扣除辦法雖然簡單,但是不能起到公平稅負的作用。對納稅人不同的應稅所得,應規(guī)定不同的費用扣除,隨著國家物價水平、匯率等的變化,規(guī)定浮動的生計費用。(3)稅率調整。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了三種適用稅率,一是工資、薪金所得的適用稅率;二是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 %至35%
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其余應稅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稅目分為十一類,其中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規(guī)定的最高稅率為45%.從各國降低個人所得稅稅率的趨勢來看,45% 的稅率是過高了。據測算,我國工薪收入者扣除800 元費用后,繳納個人所得稅者約為1%,而1%的納稅人中,大部分只適用5%和10% 的兩級低稅率?梢哉f第五級至第九級稅率意義不大,適用者甚少,卻使我國稅制空背高稅率之名。再從經濟發(fā)展的角度來看,今后在相當長一段時間能適用第五級(月薪4萬元以上)以上稅率的納稅人亦為數不多,故有必要適當降低稅率。
在企業(yè)所得稅方
面,從稅制看,現行稅制只統一了內資企業(yè)的所得稅,并沒有將內資企業(yè)所得稅同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合并,一些稅收優(yōu)惠措施只能由涉外企業(yè)享受,外商企業(yè)所享受的是一種“超國民待遇”。這作為一種過渡措施是必要的,但是從長遠意義來看,稅收優(yōu)惠措施對吸引外資的作用將會逐步減弱,不利于我國進一步對外開放,不利于內資企業(yè)和涉外企業(yè)平等地參與市場競爭,妨礙國內統一大市場的形成。
施政文:劉劍文教授主要論述了兩個問題,一是可稅性,即稅收的合理性與合法性;二是從社會公平出發(fā),闡述了對我國所得稅改革的一些見解。下面有請劉桓教授。
劉桓:我主要說兩個問題。第一,中國的稅制與世界各國是不同的。不同稅制的選擇不是一項簡單的技術問題,它的選擇與很多因素相聯系,如一個國家自身的政治、經濟制度,經濟發(fā)展水平,以及國民的覺悟意識,除此,與這個國家的歷史、文化,民俗也有相當大的關聯。世界各國對稅制模式的分類,大體有以下幾種:
1.“盎格魯撒克遜型”,以直接稅也就是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國際上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主要是那些人均國民生產總值高,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和社會保障稅占居主要地位的經濟發(fā)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和澳大利亞等國。像美國的所得稅就占到稅收的85%.這一稅制模式能較好地發(fā)揮收益稅的優(yōu)勢,更好地實現稅收公平原則,保持收入的穩(wěn)定,更直接地體現政府的行政意圖和目標。
2.拉丁、歐洲型,這是以增值稅等間接稅(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多為經濟發(fā)展比較落后,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相對較低,經濟管理尤其是稅收管理水平較差的發(fā)展中國家、如愛爾蘭、芬蘭、印度、泰國和中國等國。這一稅制模式能較好地發(fā)揮流轉稅易征收、好管理、能保證財政收入的優(yōu)勢,能更好地體現稅收的效率和中性原則。
3.日耳曼型,國際上也稱之為中間型,是直接稅和間接稅并重的稅制模式,所得稅與流轉稅二者都不偏廢。選擇這一稅制模式的既有發(fā)達國家,也有發(fā)展中國家,如德國、意大利、法國、英國、哥倫比亞、馬來西亞和丹麥等國。這一稅制模式是直接稅與間接稅并重,因此,更能兼容直接稅和間接稅各自的優(yōu)勢,更好地體現稅收的各項職能和原則。
我國目前實行的稅制屬于第二種,主要以流轉稅為主,所得稅比重較少。這與美國等發(fā)達國家是不同的,總的來說發(fā)達國家,其流轉稅的比重較小,而發(fā)展中國家所得稅所占比重則比較小。
第二,關于個人與企業(yè)所得稅的改革。關于近期稅改的方向,可以參照十六屆三中全會政府工作報告,其中在完善財稅體制提出近期(本屆政府)的七大任務:
。1)實現增值稅的轉型,由生產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范圍。(2)改革出口退稅制度。(3)“兩法合一”,即現行的《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和《外商投資企業(yè)和外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兩條稅法必須合并。(4)
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5)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管。(6)實施城鎮(zhèn)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產開征統一規(guī)范的物業(yè)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
(7)推動農村稅務制度改革。稅收與人民的利益休戚相關,國家選擇稅收,人民選擇政府。
然而,雖然稅收特別是所得稅的征收對解決社會公平問題就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是我們并不能對此抱太大的希望,因為社會公平不公平不是由稅收制度的完善與否決定,一個好的完善的稅收制度也不能保證社會公平。真正決定社會公平的在于財富的初次分配,社會公平的實現不能僅僅看到稅收制度,還應注意的稅收的前端和后端。初次分配決定了不可能實現結果上的公平,及時通過所得稅的調節(jié)也一樣不可能實現,所以我們對所得稅改革所能帶來的不用抱太大希望。
施政文:
劉桓院長強調了要素分配,認為要素分配是社會公平的決定性因素,我們不能對所得稅改革寄予太多的希望。對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劉院長持的是一種比較悲觀的態(tài)度。下面我們有請人民大學的徐孟洲教授作精彩演講。
徐孟洲:
謝謝施教授,謝謝各位老師同學。關于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我主要有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呼喚社會公平。任何社會都充滿了各種各樣的矛盾,而要建立和諧社會,就必須減少矛盾,協調各種矛盾,均衡各方利益,從而實現社會公平。社會公平的一個很重要的表現就是財富分配公平,當然還有其他的一些公平。社會公平的實現將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立奠定堅實的基礎,這就要求法律制度能為之提供保障,實現交易、競爭、分配的公平。所謂公平,就是指處理事務時,能夠一視同仁,不偏不倚。法律的精髓就是公平正義,這又包括實質公平與形式公平,形勢公平是必要的,實質公平更是我們始終追求的目標。目前除了強調形式上的平等之外,我們還得要追求實質上的平等和公平。這種要求反映在稅法上就要求稅收法律制度能夠保障稅收公平,即公平稅負,也就是國家征稅要使各個納稅人承受的負擔與其經濟狀況相適應,并使各個納稅人之間的負擔水平保持均衡。
第二,所得稅調節(jié)收入分配,防止分配不公,是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
其中,直接稅,主要是所得稅,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作用更是明顯。它對于調節(jié)收入分配、公平稅負、緩解社會分配不公、增強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保證財政收入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其對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產生的社會影響也是最大的。
第三,改革和完善我國所得稅制度、促進社會公平是建設和諧社會的迫切任務。對于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我是支持劉桓教授的觀點的,就是在實現社會公平上,不應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給予太大的期望。社會不公是與社會財富的初次分配緊密相關的,比如“灰色收入”,就不是稅法所能規(guī)制的。另外社會公平與一個國家的經濟結構也是相關聯的。我認為應當首先懲治腐敗,規(guī)范“灰色收入”,然后再來規(guī)范個人所得稅。對于企業(yè)所得稅我也是主張“兩稅”合并,消除內外差異、內外矛盾,營造公平的競爭環(huán)境,這也是我國所得稅法改革的必然趨勢。
至于兩稅合一,是否需要有一個過渡期,這只是技術層面的問題。兩稅合并的方案之所以遲遲不能成行,最大的阻力就是地方對外商撤資的擔憂。但是否兩稅合并之后真得會造成外資的萎縮還是值得研究的,當初給外資以稅收上的優(yōu)惠,目的就是為了吸引外資,事實證明,這的確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fā)展,中國對外商的吸引漸漸轉向良好的投資環(huán)境,轉向市場、銷路、廉價的勞動力和原材料,稅收則退居其次。2004年底美國通過了本土投資法,通過降低所得稅稅率來吸引廣大的投資商投資于本國,吸引海外資金的回流,從而帶動本國經濟的發(fā)展。我國目前外商投資企業(yè)的名義稅率是15% ,實際稅率是11%.而內資企業(yè)目前的名義稅率是33% ,實際稅率為23% 左右。無論是名義稅率,還是實際稅率,內資企業(yè)的稅負都是外資企業(yè)的一倍。長期以來,內外企業(yè)所得稅不統一,稅負不均等,給國內企業(yè)造成了過重的負擔,也是造成
我國企業(yè)諸多問題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兩法合并的步伐應加快進行,建立規(guī)范、統一的法人所得稅法。
施政文:
聽完了三位教授各自的觀點,我們可以將其大致分為兩派,一派是劉桓教授,對我們的所得稅法改革持悲觀態(tài)度,認為不應抱太大希望;另一派就是劉劍文教授和徐孟洲教授,他們都主張我國的所得稅法應進行改革,并且也是對此抱有希望的。在我們的法學研究中,有“應然”與“實然”之分,從規(guī)范分析到實證分析。在下面的回合,我們希望能看到兩派的交鋒。我們今天就從“應然”的角度出發(fā),進行規(guī)范分析,請三位教授再談一下公平與效率之間,縱向公平與橫向公平之間的關系問題。首先還是有請劉劍文教授。
劉劍文:
對于所得稅改革與社會公平的關系我還是基本上同意這位劉教授的觀點的。
的確現在中國社會的公平問題不是靠所得稅法的改革所能解決的。我們的經濟體制、特別是政治體制還很不完善,社會公平的實現還有待于“吏治”改革。像現在好多省已經免征農業(yè)稅,但是農業(yè)稅的取消并不能解決農村所存在的問題。因為農村矛盾更多的表現為干群矛盾。對于收稅的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一般來說奉行的都是效率優(yōu)先,兼顧公平。但我認為在所得稅上,特別是個人所得稅,應該堅持公平優(yōu)先,兼顧效率的原則。
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完善,首先應該是稅法要素的科學規(guī)范。納稅主體來說,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納稅的,但世界各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主要包括個人和家庭。從公平角度來看,以家庭為納稅主體對非勞動收入如股息、利息、紅利會較公平地對待,因為以個人為納稅主體時對這些所得的源泉扣繳根本不考慮其實際納稅能力,在以家庭為納稅主體的情況下將這些所得并入家庭總收入再對某些項目進行扣除,能更好地體現綜合納稅能力。
對于征稅對象和稅率這兩個要素的規(guī)定,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存在著很大的問題,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分為十一類,其中工資、薪金所得納稅占70%以上,這個現象是不合理的;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yè)單位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檔次過多、最高邊際稅率也過高;對于偶然所得的稅率為20% ,而工薪所得的稅率卻可高達45% ,對于勤勞所的要征收如此高得稅,是不利于鼓勵納稅人勤勞致富。稅前費用扣除也需要進一步規(guī)范,近年來中國相繼實行了醫(yī)療、住房、教育等改革,這些改革使得老百姓支出加大,標準扣除太低,已經滯后于經濟的發(fā)展和財政的需要。不同的納稅人取得不同的應稅所得,所花費的成本和費用不相同,故費用扣除應有所區(qū)別。此外還要考慮地區(qū)間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狀況,就東部和中西部發(fā)展水平確定一個發(fā)展指數,正確制定不同的扣除標準。法定扣除還應考慮家庭負擔的差異,應該制定出有贍養(yǎng)父母的家庭和不需要贍養(yǎng)父母的家庭不同的扣除標準。因此,《個人所得稅法》對生活費給予的扣除,不應是固定的,而應是浮動的,即應隨著國家匯率、物價水平和家庭生活費支出增加諸因素的變化而變化。同時,應該統一中外納稅人的扣除標準。雖然所得稅在社會公平中扮演的角色有限,但是也應重視。
劉桓:
關于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我認為應當是效率第一。這涉及到對公平如何定義的問題。不同的人對公平的定義是不一樣的,馬克思說過復雜勞動是簡單勞動的倍加,所以從事復雜勞動的人獲得比從事簡單勞動的人多一些說得收入是應該的。這還涉及到一個機會成本的問題,博士生畢業(yè)之后為什么要求工資高,因為他要彌補自己三年所喪失的機會成本。一般而言,一個社會中的年輕人更注重對效率的追求,而老年人和尚未有工作的人則對稅法的公平期望更高,但從社會發(fā)展的規(guī)律來看,社會發(fā)展需要年富力強的富人積極投資,為其他人創(chuàng)造就業(yè)機會和為國家增加稅收而來推動。對社會貢獻最大的人課以近乎沒收的高稅率,再由國家進行低效率的投資,這對社會效率的提高和社會財富的增加是不利的。稅收有很多種,不同的稅種有不同的分工,所得稅應該體現社會公平。個人所得稅應該起什么樣的作用,這個是要推敲的。個人所得稅即使在調節(jié)的過程當中,也有兩面性,也就是說在實行公平的同時,也可能傷害納稅人投資的基礎或者是他的積極性。個人所得稅的功能并不是無限的,美國的麥克爾。博斯金來中國的時候談了一個問題,世界稅制改革的潮流,個人所得稅似乎并不是最優(yōu)的,因為它可能影響到投資行為,對像比爾。蓋茨這樣的大企業(yè)家,政府按百分之七八十征稅的話,微軟的公司可能早就沒有了。公平不公平,不僅要看個人收入的高低,要看他的錢怎么花。對于有錢的人,不僅要調節(jié)收入,更主要的是要調節(jié)支出。
支出的方式不外乎兩種,投資和消費!皻⒏粷殹保瑺奚蕘頁Q取暫時的公平是不明智的。解決這個問題靠社會各界引導企業(yè)家把錢拿出來投資。所以我們鼓勵投資可以讓他少交稅。稅收的本身就有導向作用,而且這個導向的作用還非常重要。國家完全可以通過稅收讓私營企業(yè)主多投,多投資對社會是有利的。
如果不投資而去消費的話,我們可以通過消費稅來進行調節(jié)。我們要學會把握人們的納稅心理,利用人性化的設置,利用人類的貪婪、愚昧來達到稅收的目的。
施政文:
感謝劉教授。下面請徐孟洲教授為我們闡述他在這問題上的觀點。
徐孟洲:
說到稅收的公平問題,首先第一個問題就是稅收本身是公平的嗎?大家都知道稅收是國家征稅機關無償、強制征收的。既然是無償、強制的,就難說是公平的。所以稅法被稱為是“侵權”法,當然侵權兩個字是要加引號的。什么是公平,前面已經說過了,就是在處理事務時,一視同仁,不偏不倚。至于公平的衡量標準,也不是絕對的,這個標準是有它的發(fā)展階段的,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標準,這是與歷史傳統有聯系的。在眾多標準中,“受益標準”應該是最重要的,以享受政府公共服務的多少作為衡量公平的標準。誰受益誰付費,誰受益誰交稅,這是公平的。比如說車船使用稅,當然是那些有車的人才用繳納。還有一個重要的標準就是“能力標準”,就是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作為公平標準。如何判斷納稅能力,在理論上又有“客觀說”和“主觀說”之分。按照客觀說,納稅能力應依據納稅人的財產、收入或支出等客觀指標來確定。而主觀說則強調納稅人因納稅所感到的效用的犧牲或效用的減少應相同,或者納稅后的邊際效用相同。
稅收效率是稅收學中與稅收公平同等重要的原則問題,就目前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來說,稅率是應當降低的。稅負太重,使經濟落后的原因,太講究公平福利了,就難免會喪失效率。只顧公平,不講效率也是不行的。比如,瑞典的稅率是很高的,所以愛立信等比較大的企業(yè)就將自己總部搬出瑞典,這對瑞典的經濟來說應該不算是件好事情。
稅收效率除了經濟效率外,還包括稅收的行政效率。我們在征稅時也要考慮到成本問題,充分考慮這個稅制的開通是對經濟的促進還是阻礙。我們強調公平的同時也應反對絕對公平、平均主義。個人所得稅如何才能體現公平呢?首先應該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申報,夫妻可以選擇是單獨申報還是兩
個人聯合申報;稅制改革要求由于一個度,拿遺產稅來說,提的抬高就會影響效率的發(fā)揮。另外我們的費用扣除額也應當予以增加,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人把費用扣除額經常稱為“起征點,這是不對的。起征點和免征額還是不同的。
總的來說,在一個總的市場經濟條件下,應當發(fā)揮一定的效率促進作用,對于公平也應當恰當處理,公平與效率應該兼顧。至于哪個更優(yōu)先一些,美國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認為良稅、惡稅的評判標準,也就是:判斷一個良好稅收體系的第一標準是公平,第二個重要標準是效率。我認為這是一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
施政文:
聽完了三位教授對公平與效率的看法,相信能給大家?guī)砗芏鄦⑹。稅收公平主義是稅法的發(fā)展過程中一直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則,也是稅法一直追求的目標。
我國目前也掀起了稅制改革的狂潮。劉建文教授目前也正在組織一個稅法的國家研討會,我們請他為我們介紹一下這個研討會的一些信息。
劉劍文:
我想先對剛才的公平效率問題再說兩句。首先我想說的是我國稅收體制的內部安排上,收益的分配,收益的分享都是不公平的。特別是中央和地方之間,現在有很多稅收都是由中央統一管理的,地方所剩下的就已經很少了。畢竟公平是相對的,不公平才是絕對的。另外,所得稅的內部也是不公平的,不同的稅種之間,內外企業(yè)之間,都是存在著嚴重的不公平的。其實遺產稅是對所得稅的一個補充,它將有助于所得稅更好的實現社會公平,協助解決社會不公。但是遺產稅何時出臺,怎么出臺,這都還是一個問題。稅法是極其復雜的,一部法律是復雜了好還是簡單了?當然是復雜了好,只有復雜了我們這些人才有事情干,才有飯碗。稅法具有很強的國際性。美國是判例法國家,但它的稅法卻是成文法。我們這次要組織這個研討會,就是要遍邀世界各國的稅法國家,讓他們了解中國目前的稅收法制,我們也希望從他們那里借鑒一些國外稅法的理念,為我國的稅法改革有所助益。能夠制定一部好的稅法,應該是利在當代,功在千秋。
稅法,是宏觀調控法,一般都是將其劃歸在經濟法內。但我認為它是一個綜合法律部門,它跨越了憲法、行政法、民法、經濟法、刑法、國際法,是全方面、多角度,多部門、多學科的綜合法律部門。它應當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存在,而不是從屬于經濟法。當然我這么說并不是否定經濟法,只是認為稅法應當單獨出來作為一個新的法律部門。我們在研究法律時,應該避免受到法律分科的限制,就像一個律師拿到一個案子,他不會想這個案子時屬于哪個法律部門的,而是找出其中所有的法律問題,來進行解決。我們在進行研究時也應當這樣,我們應當打破部門法的界限,以問題為中心;也應打破國內法、國際法的界限;還應打破理論與實踐的界限,實現理論與實踐的互動;最后應該打破歷史與現實的禁區(qū)。
施政文:
對于所得稅改革,牽涉到一個界定問題,就是所得稅應該是“富人稅”還是“窮人稅”呢,當然還有俄羅斯的“單一稅”。對于這一點我們請劉桓局長講一下他的看法。
劉桓:
就像公平具有相對性一樣,稅制的優(yōu)與不優(yōu)也是具有相對性的。我認為個人所得稅法既是富人稅,也是窮人稅,看從什么角度來看。因為它要向富人征稅,所以說是“富人稅”,而它要幫助窮人,所以又是“窮人稅”。稅法改革不僅僅是一個法律問題,技術問題,也是一個政治問題,要有一個出臺的好的時機。并且我們認為一部好的稅法不應該不太過復雜,而應當簡化,否則復雜的稅收機制帶來的就是稅收成本的高昂,這也不利于效率的實現。立法越復雜越完善,在實踐中就越難做得到,這要考慮到現實中的可行性問題。
施政文:
劉教授的主張就是簡化稅制。在稅收征管上,目前我國主要有兩種方式,即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這兩種方式都是存在著問題的,我們請劉劍文教授談一下對完善稅收征管的看法。
劉劍文:
我國目前實行的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兩種征收方法,申報、審核、扣繳制度等都不健全,征管手段落后,難以實現預期效果。自行申報制度不健全,稅務部門無法對個人收入和財產狀況獲得真實準確的信息資料,許多達到征稅標準的納稅人可以輕易地逃避納稅義務。代扣代繳難以落實,在實踐中并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使稅法的相關規(guī)定難以落實。自行申報體現了主權在民,這里還涉及一個稅務機關的性質問題,究竟稅務機關只是一個收稅的行政機關還是一個執(zhí)法機關,這個定性是很重要的。拿完稅憑證來說,目前實踐中的做法是納稅人索取稅務機關才給,但完稅憑證的交付究竟應該作為納稅人的一項權利還是稅務機關的一項義務是值得我們考慮的。我認為稅務機關的性質應該有兩個,一是依法收稅的機關,而是為納稅人服務的機關,稅務機關的權力來自人民授權決定其必須為納稅人服務。
施政文:
謝謝劉劍文教授。下面請徐孟洲教授為我們談一下稅收優(yōu)惠政策問題。
徐孟洲:
我國目前的優(yōu)惠政策是很復雜的,對企業(yè)的優(yōu)惠不一,亂、多、碎,并且在執(zhí)行中走樣。各地政府官員為了自己的政績,就必須千方百計招商引資,因為引進外資的多少是衡量其政績的一個很重要的標準。于是就制定了各種優(yōu)惠政策來吸引外資,導致了優(yōu)惠政策的混亂和隨意。要糾正這一狀況,對于稅收優(yōu)惠政策在立法上應當予以明確,在執(zhí)法上應當進行統一。給外商一定的優(yōu)惠是應該的,就像我們給殘疾人一定的優(yōu)惠一樣,但是應該有個度,有個時機,應當規(guī)范化。
稅法的確是一個綜合法律部門,也可以說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但其性質是政府主導型的,將其拉入經濟法的體系也是自然的,我不主張將其從經濟法的體系中劃撥出去。所得稅的改革不應當是單獨的,應該與財產稅、流轉稅的改革相聯系,避免重復征稅,做到配套完善,才能相互促進,更好的促進稅制發(fā)展。
轉載于法大民商經濟法律網·高峰對話欄目
劉劍文 劉桓 徐孟洲 施政文(高曉燕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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