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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人應否對分包過程中摔傷的幫工負責
一、案情2002年9月,陳某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建周某的房屋,雙方訂立了承攬《合同書》。陳某按合同建完主體工程后,將房屋的部分外粉刷工程包給了占某,口頭議定粉刷驗收后,在陳某工錢中支付560元給占某。占某邀請了王某幫工,并議定同時上工,平均分配。2003年4月14日,陳某用其在周某家挑選的樹木,幫占某搭建吊架,但未搭完整。次日,占某和王某將吊架搭完整后再動工粉刷。當天下午三時許,由于搭吊架的樹木霉爛而斷裂,導致王某從吊架上摔落在地,造成六級傷殘。
二、分歧
對該案的責任承擔有三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陳某是房屋的總承包人,事故產生是由其選材不當所致,具有重大過錯,應負主要責任;占某是轉承包人,王某是占某雇請的,占某是王某的雇主,應負次要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陳某與占某系分包關系,占某接受分包后請王某幫工,且與王某同工同酬,故占某與王某為合伙關系,王某的損傷應由占某與王某共同承擔責任;陳某在分包后幫忙搭建吊架的行為,屬義務幫工,因陳某選材不當存在重大過失,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按過錯比例和合伙責任劃分,陳某應承擔主要責任,占某與王某共同平均承擔次要責任。
三、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具體理由如下:
。ㄒ唬┌催^錯比例劃分:陳某應負主要責任,占某(及王某)二人應負次要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54條規(guī)定,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承攬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是分包合同。陳某承建房屋后,將部分外粉刷工程以560元包給占某去完成,且報酬在陳某工錢中支付?梢姡惸撑c占某之間形成了分包關系。但陳某分包后幫忙搭建吊架時既未完工,又選用了霉爛的樹木搭吊架,是吊架斷裂的直接原因,因此陳某存在重大過錯,與王某的損傷有重要的因果關系。占某(及王某)二人在做工前,將陳某交給其未完成的吊架安裝使用時,應盡注意檢查的義務,而未盡此義務盲目使用,對吊架斷裂亦有一定的過錯!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guī)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31條規(guī)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fā)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故陳某應負主要責任,占某(及王某)二人應負次要責任。
。ǘ┖匣飪炔堪从喾峙浔壤齽澐郑赫寄撑c王某就次要責任部分應平均擔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0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的公民按照協(xié)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本案王某雖是占某請來做工的,但占某與王某系同工同酬,應屬共同勞動的合伙關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34條規(guī)定,個人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zhí)行和監(jiān)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伙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8條規(guī)定,只提供技術性勞務,不提供資金、實物的合伙人,對于合伙經營的虧損額,對外也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對內則應當按照協(xié)議約定的債務承擔比例或者技術性勞務折抵的出資比例承擔;協(xié)議未規(guī)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合伙人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沒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資比例承擔。本案的占某和王某屬于對內未約定債務承擔比例的情況,故只能按其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責任,即平均承擔。所以,占某與王某應就次要責任部分各承擔二分之一的責任。
。ㄈ┓恐髦苣碂o過失,不承擔賠償責任。
房主周某與承建人陳某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建房承攬合同,周某為定作人,陳某為承攬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規(guī)定,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本案人身損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是吊架的臺樹霉爛斷裂,而搭建吊架的樹木是陳某自行挑選的,周某對吊架的斷裂沒有過失,依法不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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