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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責任認定不能是糊涂賬
決策責任認定不能是糊涂賬文/朱四倍
審計發(fā)現(xiàn)1784項重大經濟決策不合規(guī),形成損失及潛在損失45.57億元。從審計調查53戶中央骨干企業(yè)看,45個項目未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就先行建設,截至2011年底完成投資583.37億元。
——2013年6月28日《新京報》
所謂“重大經濟決策不合規(guī)”,其實就是決策失誤的代名詞!1784項重大經濟決策不合規(guī),形成損失及潛在損失45.57億元”,再一次讓我們看到了決策失誤的觸目驚心,而審計署有關部門負責人給出的原因是“一些企業(yè)的下屬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違反相關規(guī)定,擅自開展業(yè)務”等。這能說服公眾嗎?能避免決策失誤的再現(xiàn)嗎?
國家審計署前審計長李金華曾指出,領導人決策失誤帶來的巨大浪費比裝進個人腰包更嚴重。僅舉兩例,根據(jù)國家審計署報告披露,2002年全國審計機關查出由于違規(guī)擔保等決策失誤,給國家造成了72.3億元的損失。2004年,對l0家中央企業(yè)領導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中查出,這些企業(yè)轉移挪用、貪污受賄等涉及經濟犯罪的金額為l6億元,而由于決策失誤、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卻高達145億元,竟達9倍之多。看到這些,誰能對“決策失誤年年有”怪象無動于衷呢?恐怕只有那些不用承擔責任的決策者本人吧?
“決策失誤年年有”的結果是決策責任歸零。所有的決策失誤都可用“交學費”的方式告終,所有的損失都可忽略不計,哪怕再被公眾所詬病、再不滿意,也無濟于事。當下,決策責任制不健全,不少企業(yè)負責人都想說了算,又都不想承擔決策的風險和責任,一旦出現(xiàn)決策失誤,無法查處相關責任人,而往往以集體決策的名義一帶而過,無法追究。更有一些決策者錯誤地看待自己手中的決策權,片面地認為,決策權是領導者的當然權力,不運用這個權力就不是領導者。
沒有決策失誤將受到問責的壓力,決策失誤現(xiàn)象就必然會發(fā)生。誠如美國學者羅森布魯姆所言,“當不愿意承擔責任成為根深蒂固的組織文化時,沒有什么決策理論或方法可以讓組織免于不良決策甚至更加惡劣的后果。”只有建立行政決策失誤責任追究制度,從制度規(guī)范上威懾決策主體,使其不敢恣意妄為、不敢置公共利益于不顧,才能防患于未然,在減少經濟損失的同時,避免下次決策失誤的出現(xiàn)。
決策責任追究機制的缺席是決策者越來越冷漠對待決策失誤。因此,必須建立決策問責制度。應明確,決策問責制度的關鍵是責任到人,功過分明。決策失誤屬于哪個環(huán)節(jié)問題,哪兒環(huán)節(jié)的主體就應負責。就“1784項重大經濟決策不合規(guī),形成損失及潛在損失45.57億元”來說,不應輕飄飄地“一笑了之”。
“決策失誤年年有”遮蔽了決策激勵機制中的錯位現(xiàn)象:一方面,決策者對決策失誤不承擔任何風險;另一方面,決策效益沒有列入績效考核的最重要內容。但歸根結底,導致決策失誤頻發(fā)的癥結在于缺乏風險約束機制,沒有把決策的后果與個人的利益結合起來,沒有建立起有效決策失誤責任追究機制。要解決這個問題,就要直面決策失誤責任認定。盡管非常明確地認定決策失誤為何人、何時所為有一定難度,再加上決策失誤往往具有滯后性、隱蔽性,但不等于責任不能認定。當前至少要加強監(jiān)督和增強決策的透明度,起碼要對那些主觀決策、草率決策、重復決策、錯誤決策情況進行責任認定。
決策責任認定不能是一筆糊涂賬,決策責任不能歸零。只要把握住了治理決策失誤的“牛鼻子”,而不是用“學費”乃至“改革”的名義回避責任擔當,就一定能防止“決策失誤年年有”怪象的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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