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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教育公平與效率關系的思考
一 教育公平與效率是相關而非相對的一對范疇
要認識教育公平與效率的關系,首先必須明確教育公平與教育效率是何種范疇的關系的問題。
公平的本質在于它是調節(jié)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和財產分配關系的一種規(guī)范。所謂“公平”,從語義的層面看,它與“公正”一詞相近,有公正、合理的意思;公平還與“平等”、“均等”等詞緊密相連,但公平并不是均等,它作為一個含有價值判斷的“規(guī)范性概念”,比平等、均等更抽象、更具道德意味、倫理性和歷史性。[1]所謂“效率”,就是“消耗的勞動量與獲得勞動效果的比率”。如上升到哲學的層次來認識,效率可以被理解為人的活動與其所實現(xiàn)的目的之比,效率就是人的活動實現(xiàn)其目的程度;據(jù)此,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公平與效率并不是一對直接相對應的矛盾范疇,而是一對相關范疇,它們都是衡量發(fā)展的兩個不可或缺的尺度。如果說效率主要是作為一種對象性的價值尺度而存在的話,那么公平則主要作為一種主體性的價值尺度而存在。
根據(jù)對公平與效率的上述理解,教育公平與教育效率就有了各自的指向和內涵。所謂教育效率,就是教育投入與教育產出之間的比率,它是教育投入與教育產出的比較,一句話,它是教育投入與其所實現(xiàn)的目的之比。它所要說明和揭示的是在教育資源總量給定的情況下,如何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的問題,追求的是在總的教育資源固定的情形下,何種教育資源的配置方式與教育的實施能夠使教育的收益最大化。教育公平則是教育的一種基本價值觀念與準則.它與一定的社會基本制度,尤其是教育制度相聯(lián),并以此為基準規(guī)定著社會成員所享有的基本教育權利,“規(guī)定著教育資源與利益在社會成員之間的合理分配。
在現(xiàn)代社會,教育公平包含著以下一些具體內容和原則:第一,它必須保證每個社會成員的受教育權,從起碼的底線意義上體現(xiàn)出對個體人締結社會的基本貢獻和對人的種屬尊嚴的肯定,體現(xiàn)教育的根本宗旨(即以人為本位發(fā)展的基本理念),從最實效的意義上為教育的健康發(fā)展確立起必要的條件。第二,保證教育的機會平等,保證每個受教育者都應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受教育機會。第三,公平分配義務教育后教育階段的教育機會,滿足個體進一步發(fā)展的需要和社會對各層次人才的需求。在國家尚無能力保障義務教育后各階段教育機會均等的前提下,只有通過合理的分配讓部分學勤業(yè)精者優(yōu)先進入高一層次的學校,接受更高層次的教育。第四,補償原則。根據(jù)哈佛大學倫理學大師羅爾斯著名的公平原則,對于不利群體或個人的利益應當用“補償利益”的方法來保證,“社會和經(jīng)濟的不平等(例如財富和權利的不平等),只要其結果能給每個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會成員帶來補償利益,他們就是正義的”[2]。教育公平必須立足于教育的整體利益,對教育發(fā)展過程中形成的不利群體的教育進行必要的調整和補償,使不利群體普遍地得到由教育帶來的收益,縮小這些處于不利地位的受教育者與受惠群體間的教育機會差距,進而使教育的質量不斷有所提高。教育公平并不是虛無縹緲的東西,它通過對社會基本規(guī)范準則、制度及其規(guī)則的不斷調整和完善,在教育機會、權利的實際分配過程中,有助于形成盡可能公正、合理的社會關系結構或狀態(tài)。由此看來,教育公平與教育效率既是衡量教育發(fā)展的兩個重要尺度,又是教育所追求的兩大價值目標。公平尺度實際上是從人類具有某種共同點這一基本事實出發(fā),衡量國家的教育在滿足人的基本受教育權利和需求、實現(xiàn)人的共同發(fā)展上所達到的水平;效率尺度則是衡量一個國家的教育在推動社會和個人發(fā)展、實現(xiàn)自身功能方面所達到的水平。從范疇的意義上,教育公平是反映相對性而不是反映絕對性和確定性的范疇,教育效率則是反映教育量的范疇。[3]教育公平與非教育公平是一對范疇,教育效率與非教育效率是一對范疇,而教育公平與教育效率是一對相關范疇而不是對應的、非此即彼的矛盾范疇。
二 教育公平與教育效率:相關但不直接相涉
根據(jù)對教育公平與教育效率內涵的理解,我們認為教育公平與效率作為衡量教育發(fā)展的兩種尺度必然有著內在的聯(lián)系,但二者又有其各自獨立的內涵和意義。前者決定了教育公平與效率在總的程度上有一定限度的相關(但不是此消彼消、此長彼長的關系),而后者基于教育公平與效率的互不替代性和影響因素的不同,決定了教育公平與效率的不同(二者各自具有自身內在的價值)和非直接相涉性的一面:
1 教育公平與教育效率的總體相關性
總體來看,教育公平與效率二者不但沒有互斥性,而且還有相互包含的一面,二者都是對方衡量自身高低的一個基本標準(但不是所有或者惟一的標準):一方面,沒有毫無公平的效率、也沒有毫無效率的公平,效率不能脫離公平來衡量。在衡量教育制度、政策有無效率時,必須考慮到教育對社會公平狀態(tài)的影響;另一方面,公平也不能脫離效率來衡量,在衡量某種教育政策、制度究竟是否公平時。也必須考慮到教育政策對教育的社會效率狀況的影響。教育公平本身就隱含有教育效率的意義,教育效率也體現(xiàn)著教育公平的價值,二者互為因果,互相促進,相輔相成。一方面,教育公平有利于促進教育效率的增長,教育公平是教育制度合法性的依據(jù),是教育效率增長的源泉。國家和社會對教育資源的公平配置不僅能夠減少浪費,而且能夠激發(fā)教育者與受教育者工作與學習的動力與熱情,從而有利于提高效率,增大教育的收效。因為,人的動力和積極性源于持續(xù)的公平環(huán)境與機制。效率的取得,從根本上取決于實踐主體、實踐手段、實踐對象與實踐方式等一系列要素的有機組合,其中最重要、最根本的是人的要素。人的行為的積極性以及由這種積極性引發(fā)的人的創(chuàng)造性,是一切效率的源泉,而人的積極性就其合法性和持久性而言,它只能來自公平的社會環(huán)境和機制。因此,公平在其適用范圍之內有利于促進教育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教育效率的提高,反過來又有利于促進教育公平的建設與完善。教育效率的提高不僅有助于擴大教育資源,從而為追求進一步的教育公平奠定物質基礎,同樣也有利于奠定教育公平提升的精神基礎。從國家和社會的角度看,教育效率的提高既為教育公平準備了物質條件(如提供入學機會、改善辦學條件),又為教育公平營造了良好的精神氛圍和輿論環(huán)境(如形成新的公平觀念和標準)。[4]在微觀的個人方面,教育效率的提高就意味著個體通過接受教育獲得了在社會中生存下去并充分發(fā)展自己的能力,不斷改善自己的生活質量,意味著個體精神世界的豐富及物質財富的增長(如通過接受高等教育)。如是看來,沒有公平的“效率”難以算是真正的效率,這種“效率”無法成為教育制度和政策的基本支柱。沒有效率的公平也只能是一種烏托邦式的“公平”,它同樣不能作為教育制度和政策的現(xiàn)實
基礎。追求效率與公平是人類社會的兩大實踐原則,一個國家和社會教育的全面進步必須包括效率水平的不斷提高和教育公平狀況的不斷改善。這是教育公平與教育效率二者具有的內在的統(tǒng)一性與一致性。
2 教育公平與效率不存在必然對應關系
但是,我們必須看到:教育公平與效率雖然相關,但并不具有此長彼長、此消彼消的必然性。無論從現(xiàn)實還是邏輯上看,教育公平與效率二者都應該是弱相關的關系,即具有非直接相涉性。這是由于教育公平與效率本身以及決定因素的不同所導致的。
從教育公平與效率的內涵來看,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并不能互相解釋,是不可通約的。教育公平與效率是辦教育所追求的兩個不同的目標。如果把國家和社會辦教育所要取得的回報稱為教育效用價值的話。那么,由于任何教育效用價值的創(chuàng)造都必須相應地投入或耗費一定數(shù)量的教育資源,作為這種投入與產出、耗費與創(chuàng)造的比率,效率在本質上可視為一種比較效用價值。在可供作為投入和耗費的教育資源給定的情況下,效率的高低決定著教育效用價值的增長速度,即教育效率越高,所產出或創(chuàng)造的教育回報價值就越大、越豐富。如果說教育效率這個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價值的生產或再生產問題的話,那么,教育公平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價值的分配或再分配問題。教育效用價值作為滿足主體需要的稀缺資源,不能允許任何自發(fā)的個人獨占或多占,必須在社會共同體內部各成員之間進行合理的分配。由此可以看出,公平與效率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之間不能互相定義。作為教育領域中經(jīng)濟活動價值原則的效率,雖然要預設一定的公平為條件,但其本身卻不包括公平的成分,所謂教育效率,總是意指教育發(fā)揮功能的快慢和大小。教育公平雖不能不包含效率成分,但由于形式方面的獨立性,它還包含了效率之外的內涵。教育公平與效率這兩種價值原則在涉及范圍上具有不對稱性。教育公平主要與包括教育權利和教育機會在內的教育效用價值的分配有關。衡量教育是否公平或能否增進公平,主要看教育制度和教育的發(fā)展情況能否導致教育效用價值的合理分配。顯然,這個分配不僅受政治、經(jīng)濟、文化等因素所構成的特定社會背景制約.而且與特定階級或社會群體的生活觀念、價值追求、社會理想密切相關。能夠促進教育效率的提高,充其量只是公平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由“不能促進效率的提高就不公平”無法進一步推出“能促進效率的就公平”這樣的結論。羅爾斯在他的《正義論》開篇就說:“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 教育的公平并不是效率的提高所能自動給予的,教育的高效率僅僅是有助于教育資源的擴大而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實現(xiàn)。
反過來,教育公平問題也并不是教育效率的提高就能解決的。一個有說服力的證據(jù)就是當前我國教育效率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依然存在教育不公平的問題,甚至引起了比以往更多的關注。這說明,決定教育是否公平并不只是教育效率的因素,或者說教育效率并不是影響教育公平的直接因素。從當前我國的情況來看,許多教育不公平問題是由非教育效率因素引起的。如當前備受關注的地區(qū)間、城鄉(xiāng)間、階層之間教育機會不均等,甚至出現(xiàn)差距擴大化的教育不公問題。造成這種教育不公固然有歷史上所造成的發(fā)展差距的因素,更有教育資源配置、教育政策和規(guī)則不公等國家教育政策方面的制度性原因:在教育資源配置方面,我國在計劃經(jīng)濟時代形成的城鄉(xiāng)之間、區(qū)域之間、高等教育與基礎教育之間教育資源配置失衡的局面不僅沒有得到應有的改變,而且在近些年來還在人為地繼續(xù)擴大。長期以來,我國教育政策中無視城鄉(xiāng)差距、以城市社會和居民作為出發(fā)點的“城市中心”的政策取向,也帶來了不同地區(qū)和城鄉(xiāng)之間接受好教育機會的不公平和教育質量的不均衡。在我國基礎教育中長期實行的重點學校制度,則加劇了基礎教育領域內部資源配置的失衡,導致地區(qū)內、區(qū)域內學校之間差距的拉大,人為地造成了一大批“薄弱學!薄4送,還需要特別指出的是,當前我國教育領域的腐敗問題也是造成我國教育不公的一個重要原因。近年來,由于教育資源仍屬短缺資源,不能滿足社會的實際需要,還由于教育領域在引入市場機制、擴大學校自主權的過程中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約和規(guī)范,導致長期以來被認為是“一方凈土”的教育也受到社會腐敗行為的侵蝕。一些學校和教育部門出現(xiàn)了錢權交易等一些腐敗現(xiàn)象,破壞了公平競爭的考試制度,敗壞了學校作為社會文明標尺的形象,引起民眾的強烈不滿。從這些影響當前我國教育公平的因素來看,教育不公問題的出現(xiàn),并不是“教育效率不高”一句話所能予以解釋的,將教育公平問題的出現(xiàn)歸之為教育效率,掩蓋了教育公平問題的真正根源,無疑使問題簡單化,無助于教育公平問題的解決。
從教育效率的角度看,教育效率有不同于經(jīng)濟效率的復雜性,并且受到多種因素的制約。教育效率區(qū)別于經(jīng)濟效率的獨特性表現(xiàn)在:在一般的物質生產領域,作為投入與產出比值的大小是可以檢測的,但教育作為特殊的產業(yè)部門,其效率有些可以直接檢測,而有些則不盡然。因為教育的特殊性質,決定了教育的“投入”既包括資金的投入也包括精神的投入,教育的“產出”也包括經(jīng)濟的產出和精神的、文化的產出。因此,教育效率從國家和社會的層面看,應包括經(jīng)濟與精神兩個方面,而精神效率的大小是難以用數(shù)字權衡的。教育的經(jīng)濟效率是指教育的投入與產出的關系(即經(jīng)濟學意義上的效率);教育的精神效率是指教育投入所產生的精神結果。教育的經(jīng)濟效率是國家教育投入與教育產出的結果的比較。產出的結果既包括直接產出,即各級各類學校培養(yǎng)的一定數(shù)量和質量的勞動力和專門人才;又包括間接產出,即由于勞動力素質的提高引起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和國民收入(或國民生產總值)的增長。教育的精神效率是指教育引起社會觀念與倫理道德的變化,以及對提高社會精神文明的積極作用:可見,量化的經(jīng)濟效率只是教育效率的一種形式而不是全部,教育對個體人格、認知、行為的影響乃至對整個社會精神價值的貢獻是難以量化的,但卻是不容忽視且同等重要的。如果僅看到教育的經(jīng)濟效率而忽視教育的精神效率,則人為地縮小了教育效率的內涵,抹殺了教育對社會及其個人的多方面價值和功能,最終必然影響教育的真正效率。
從教育效率的影響因素來看,教育效率也體現(xiàn)出不同于經(jīng)濟效率的復雜性。除了如上所談的教育效率與教育公平因素有關之外,還受到教育公平之外的非教育公平因素的影響和制約,也非教育公平所能單獨解釋的。從我國當前的教育效率不高的實際情況來看,就有教育產權與職責模糊的深層次原因。[5]教育產權的界定不清晰、保護不合理,導致在辦理教育相關問題的過程中引起不必要的教育財產損失此外,教育部門缺乏動力也是導致教育低效率的另一個重要因素。從產權經(jīng)濟學的角度來看,動力機制的形成是通過企業(yè)追求剩余索取權來實現(xiàn)的,而剩余索取權能保證企業(yè)有效率的運作。從
教育部門來看,由于長期以來被劃為公共部門,教育產品也被理所當然地視為公共產品,致使教育部門每年產生的許多知識成果在投放社會后,教育部門自身卻得不到任何一點的補償或回報。教育部門或各級學校只表現(xiàn)為投入的責任,卻沒有產權的收益權,教育成果的享用部門只表現(xiàn)為收益的使用權,而沒有付出的責任,使得教育部門缺乏自身的發(fā)展動力。還必須看到,教育活動缺乏有效的約束與規(guī)范也是導致教育低效率的重要原因。長期以來,由于政府是全社會生產資料的惟一所有權主體,也是惟一有資格、有能力的辦學者,教育幾乎為政府所壟斷,各個學校千篇一律,缺乏特色,不能滿足不同主體的需求。由于“吃皇糧”的公立學校之間缺乏競爭,在這種沒有風險和壓力的情況下,學校和教師只要不觸犯法律,就相安無事。然而學生和家長的權益一旦受損,卻又互相推諉,誰都不負責任。這可以說,在教育教學管理方面尚缺乏一套對教育資源是否得以充分合理的運用,教學質量是否真正達到要求等辦學問題的約束和規(guī)范機制。從這些現(xiàn)實情況不難看出,教育效率的高低與教育公平與否有一定關系,但并不僅僅取決于教育是否公平。
如是看來,教育公平與效率在現(xiàn)實中更多地存在一種非直接相涉性或弱一致性、并存性、疏離性。教育公平與效率當中某一方狀態(tài)的改變對于另一方狀態(tài)并無顯著影響。教育公平問題并不是教育效率的提高就能必然解決;反之,教育效率的低下,也不是通過教育公平的改變就必然能夠解決。換言之,教育不公平要通過教育制度的公平來解決,而不是通過教育的效率來解決,教育的效率低下也只能通過克服教育效率低下的因素才能解決。教育公平與效率有其各自所特有的規(guī)定性以及衡量標準,這種衡量標準不可相互替代。雖然教育公平的總體狀況是由該社會所達到的總體效率水平所決定的,但效率的提高并不意味著公平狀況的必然改善,教育公平的增加也不意味著教育效率狀況的必然改善。這主要是由于公平與效率兩類價值分屬相對分離的兩個不同領域,教育公平與效率在相當程度上是各自在相對獨立地發(fā)展著的原因。鑒于效率或者公平一方的提高或降低并不必然導致另一方得到顯著的增進或抑制,我們認為,教育公平與效率既不存在“魚與熊掌”的沖突與對立關系,也不存在此消彼消、此長彼長的正相關關系。教育公平與效率都是教育發(fā)展的價值追求,二者不能相互歸并和替代,其中任何一種價值的缺失都不可以用另一種價值的增加來彌補。只有教育公平與效率同步發(fā)展,才是教育真正的全面進步。因此,對教育公平與效率的同等關注,應是我國教育政策制定的合理性支柱和現(xiàn)實基礎。我國的教育政策應在義務教育階段確保作為起點的教育機會平等和受教育過程(就學條件)的平等,確保每一個兒童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教育標準。在非義務教育階段,則應確保教育機會的均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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