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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陸法律發(fā)達史》隨想及讀后感
《歐陸法律發(fā)達史》隨想及讀后感
顧婭婷
本文為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15級本科生"外國法制史"課程精選論文,感謝同學們供稿,如需轉載請注明出處
書籍版本信息:《歐陸法律發(fā)達史》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11月第一版,收在何勤華主編的中國近代法學譯叢中。
【書好不好讀,翻譯占八成】
先說一下對姚梅鎮(zhèn)前輩的翻譯的總體感受:半文半白的風格,有些文言中特有的詞語,比如"不寧唯是",這個詞出現(xiàn)了許多遍,看得人云里霧里,一查原來是"除此之外"、"不僅如此"的意思。初讀有些不順暢,讀下去其實還好。雖然有人批評翻譯晦澀,但我個人認為里面摻雜的文言內容基本不至于影響閱讀,現(xiàn)代白話文難以做到文言的簡潔。這本書的知識密度是不會變的,如果全按如今的白話文來,也許因為符合現(xiàn)代人的語言習慣,閱讀速度變快了,但不能忽略的一點是,字數(shù)恐怕也會變多,做一下除法,只怕結果不盡如人意。
【每次閱讀都努力在自己的體系里加一把沙?】
在讀這本書的時候,我同時在讀史記(只讀了十四卷,作為中法史的作業(yè))和卡爾維諾寫的文論小冊子《新千年文學備忘錄》——雖然有點離題,但我還是想提一下。上世紀的作者們就開始擔心文學在21世紀的未來,因為它顯得太沒有用了?柧S諾在《備忘錄》中給出了回答,文學不會死,但他認為文學在兩組價值"輕與重"、"簡潔與繁復"(四者固然都重要),每一組概念中的前一個是更加重要的,在下個世紀會得到驗證。另外他極為稱道意大利語的簡潔,我想那是因為他不了解中文。讀《史記》的過程中,我發(fā)現(xiàn)賈誼的《過秦論》中有史記的風貌,《與朱元思書》中也有史記的風貌,他們共同的特點就是簡潔。古人說務去陳言,今人往往曲解為要說不一樣的話,例如一人說"吃飯去",另一人必要說"去用飯";甲說"北京",乙必要說"北平",也許乙不是想唱反調只是表達對某個時代的懷緬,但大多數(shù)情況不是這樣的,乙以為給一個概念換一個名字就能創(chuàng)造新的概念。我以為務去陳言是指在內容上進行的拓展。如司馬遷寫"長平大敗,遂圍邯鄲,為天下笑",賈誼也可以寫"一夫作難而七廟隳,身死人手,為天下笑者",如果一種表達方式足夠簡潔明了了,沒有必要換成更差的,這不是八股,而是選擇。簡潔的標準一直存在,只是人們多不相信。卡爾維諾在"快"中舉了一個例子:"查理曼大帝晚年愛上一個德國姑娘?吹街魃先绱顺聊缬跉g情,不顧君王威儀,且不問國事,侍臣們憂心如焚。姑娘突然死去,侍臣們松了一口氣。然而時日不長——查理曼的愛情沒有因姑娘之死而消退,他下令把涂了香膏的姑娘遺體搬進他的寢室,并拒絕離開她。圖爾平大主教對這種駭人的激情感到不安,懷疑皇帝著魔,堅持要檢查尸體。他從遺體舌頭下找到了一個鑲著寶石的戒指。戒指一到圖爾平手中,查理曼立即癡戀大主教,將姑娘草草埋葬。為了避免令人難堪的處境,圖爾平把戒指扔進了康斯坦丁湖。查理曼從此愛上那片湖,不離開湖畔一步。"這個故事很簡單,但細讀下來,涉及的元素其實很多。我曾經(jīng)向兩次向同學口述,一次用自己的語言做筆錄,基本找不出更加簡潔的說法。在口述時更加難堪,因為不是背誦而是復述,回憶情節(jié)時"然后"這個詞語不免一次次來到嘴邊,使故事變得拖沓。
【終于要評價本書了】
讀完全書,孟羅先生的客觀與博學令人欽佩。他在當中做出的一些推斷,往往大膽而無不有理有據(jù)。如對塔西佗氏之稱道日耳曼蠻族而輕視羅馬人,他指出,這正如"近代文明國家中諷刺家常用高尚二字以稱紅種人者然";如對古日耳曼法在日耳曼各支中之遺留,"雖然此各支日耳曼民族彼此長期分立,唯吾人于其中發(fā)現(xiàn)有相似之制度時,則可推定此類制度大概皆為古代之制度。"、"凡一種制度之名稱,即可謂該制度產(chǎn)生之明證";他也指出一點唯物史觀的謬誤之處,古代社會中之奴隸之所以依賴前主,并非只因唯物史觀所謂經(jīng)濟之理由,更為依賴前主之類血親之保護。人說"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但人之實體存在必依賴于時間地點及其衍生之種種,而必受其限制,此鮮有能破其局者,而孟羅先生破之,正是這種客觀的、求真的特質保證了他選用材料方面的簡潔精準。雖然我并沒有實際做過研究工作,但是根據(jù)平時寫論文積累起來的一些零零碎碎的經(jīng)驗,書寫論文——或者可以斷言,許多事情——都需要這樣去解決了:收集海量的資料,然后選擇資料,再是將材料整合為己用。不放棄海量的資料也許是更重要的,但在不同的材料之中去偽存真也很重要,與之并列的是發(fā)現(xiàn)看似毫無關系的材料之間的內在聯(lián)系——或者說,是在不同材料之間創(chuàng)造關聯(lián)。我自己的失敗經(jīng)驗是,在寫論文的過程中,常常因為選擇資料的困難、閱讀任務的繁重而直接不去找太多資料;而在有限的資料內,又不能理清主次,往往是應當舍去的材料不舍得舍去,應當留下的也未必全留下,最終只是贅余。另一種層面上,這也可以說是抱怨之語,因為許多課本、許多書籍里的東西除了堆砌信息外,邏輯與條理并不高明,有一些"然后"也改頭換面,坦然的坐落其中。也或者我不能領會其中深意——考慮到課本如果編得太清楚明白,學生就不需要上課了。
【來講講本書的具體結構】
《歐陸法律發(fā)達史》分了三部分:第一是古日耳曼法,第二是日耳曼法與羅馬法的融合,第三是敘說融合后歐陸法律分合之情形。我無法做出什么總結來,下述自己的一些感想,基本按照在書中讀到的順序。
第一卷中提到日耳曼諸部族中有一種觀念:"以為一要約者雖不以身為擔保而以名譽為擔保時,則其要約對要約者亦發(fā)生約束力。"方法就是,如果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可公開宣示其債務人已喪失名譽信用。我以為銀行的信用體系是很新的東西,看現(xiàn)在的"法院失信被執(zhí)行名單",不過是古日耳曼人這種辦法的變體而已。
第二卷敘說日耳曼法與羅馬法之融合,使我受教最多。我不確定我是否記錯,高中歷史書上似乎是這樣寫的"八世紀時,日耳曼人在羅馬人留下的廢墟上建立了新的城市"(希望是我記錯),所以,不算東羅馬帝國,我一直認為日耳曼人和羅馬人在歷史上存在的時間段是間隔開的,文藝復興簡直是一個突然發(fā)生的事件。而事實是:日耳曼人與羅馬人曾在一片土地上生活,并且日耳曼的君主認為自己并沒有背棄羅馬的傳統(tǒng),"所有之日爾曼國王,均掛有羅馬軍長之徽號".日耳曼人之受羅馬人影響,并不如想象的那般激烈,其實是循序漸進,潛移默化的,在生活、法律、藝術方面皆如是,到文藝復興時期,也許可以說是量變的積累引起了質變,終使得西歐各國的科學藝術等等都光耀起來。值得一提的是,因為同時學中法史和外法史——當然更多是由于我太想總結出一點什么,又很粗枝大葉,我總發(fā)現(xiàn)西歐的歷史與我國春秋戰(zhàn)國時期歷史的相似之處,在作者簡述史實的時候,讀到法蘭西、德意志與意大利三分法蘭克,實在太像三家分晉。而英國距英吉利海峽與歐陸各國對抗,又與秦距關隘之利對抗中原各國別無二致。而建于羅馬領域上之西歐各國莫不奉羅馬為正統(tǒng),且欲使自身與羅馬帝國發(fā)生某種關系,恰如齊桓公葵丘會盟也缺不了周王室的出席作為妝點。
第三卷既分述歐陸法律分合之情形,亦談及各國法律與國運之興衰。民法課老師曾留學德國,對羅馬法與德國法特為推崇,同時指出德國人認為自己是繼承了羅馬法的正宗。其時頗覺德國佬一廂情愿,同是繼承羅馬法,德國憑什么說自己更正宗?讀本書才知,原來羅馬法之繼承基于一種永續(xù)帝國立論,即中世紀各國君主都是古羅馬皇帝的繼承人,因此羅馬法是歐陸通行法。十二世紀時,法蘭西等國已成為世襲之制,為后來政治及法律奠定基礎,羅馬法在這些地方更多作為一種補充法來使用;而德國卻因為藩鎮(zhèn)權力坐大,王室無力控制,正值分崩離析之際,國王無意建立統(tǒng)一之局面,也無恢復帝國元氣之企圖,當然也不采取有效的改革法律的手段,德意志便只得全盤繼受羅馬法了。
【外一種觀點】
另外,書中談到的寺院法對于婚姻法的影響著實令我吃驚,因為在中國關于婚姻的一些內容大體是通過倫理學來完成的,F(xiàn)在舉國崇尚科學,如認為兒童過早結婚對其身心發(fā)展尤為不利,因此中國規(guī)定的男女法定婚齡男不低于22歲、女不低于20歲,在農(nóng)村里,因為一些痼習,十六七歲就結婚,在我看來已經(jīng)太早了。而曾看美國新聞,一些州因宗教之故,允許幼女結婚,簡直不可理喻,F(xiàn)在,看來,也很可以理解了。當時寺院法是先進的,但到今天,一些宗教卻已經(jīng)顯得有些陳舊了。說到宗教,美國一些州因為宗教原因,不使同性戀合法化。而我的感覺是,中國的倫理學再難以對法律產(chǎn)生影響,沒有出口了,可能某天所有的媽媽都接受了孩子的性向,同性戀還是不會合法化,遑論其他更復雜的性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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