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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格律詩中的文字重復問題
談格律詩中的文字重復問題西北師大文學院 任遂虎
格律詩中,有文字“避同”之說,即避免同字重復。這屬于一般性常識。但是,格律詩中的“避同”,指的是非修辭性重復,不包括修辭性重復。曾有人沒弄清這兩者的區(qū)別,用修辭性重復的例證來反駁“避同”之說,從而出現(xiàn)所指對象的錯位現(xiàn)象。本文在對格律詩中的修辭性重復和非修辭性重復加以區(qū)分的基礎上,來討論格律詩中的“避同”問題。
漢魏以前的古詩,在文字上是可以重復的,理論上也沒有避免“重出”、防止“相犯”的說法。六朝以降,隨著詩歌形式的日趨精致,便有了避免“重出”、防止“相犯”之說。這個問題,劉勰在《文心雕龍·練字》中已經明確地提出來了。他的原話是:“重出者,同字相犯者也。《詩》、《騷》適會,而近世忌同。若兩字俱要,則寧在相犯!币馑际钦f,《詩經》和《楚辭》善于融會貫通,并不在意于重出、相犯的問題,近世則忌諱詩中出現(xiàn)同字。當然,如果重字不得不要時,則是可以相犯的。按照劉勰的意見,“忌同”未嘗不可,但也可以靈活對待,不必死拘規(guī)則。
唐代格律詩形成后,進一步明確了同字“相犯”的問題,即在一首詩中,應盡量避免文字上的重復。只是在格律詩中的“避同”,不包括修辭意義上的文字重復,即修辭性重復不在“相犯”之列。
格律詩中,常見的修辭性重復有三類情況:一類是疊字,一類是頂針,一類是復辭。
疊字這種修辭格在傳統(tǒng)詩歌中使用十分廣泛,《詩經》中就有大量的疊字句。格律詩形成后,無論五言,還是七言,都采用疊字來突出語言表達的音韻感和節(jié)奏感,強化摹狀、抒情的效果。如“蕭蕭班馬鳴”(李白),“飄飄何所似”(杜甫),“漠漠水田飛白鷺”(王維),“翦翦輕風陣陣寒”(王安石),“青山歷歷鄉(xiāng)關夢”(元好問)等等。顯而易見,疊字不是“相犯”,茲理易明,無須贅述。
以頂針修辭格出現(xiàn)的文字重復,在格律詩中雖不多見,但同樣存在。頂針指的是上句末尾字、詞與下句開頭字、詞相同,構成一種回環(huán)相扣的表達效果。如元稹的“寥落古行宮,宮花寂寞紅”,即頂針格的應用。由于傳統(tǒng)詩句高度簡練,句式往往是經過壓縮的,因而頂針這種辭格還有一種比較特殊的表達,就是將兩字用于同句之內,同字相連,表面上看似疊字,實際上不是作為修辭格的疊字。比如說,“月光如水水如天”(趙嘏)、“自是不歸歸不得”(崔涂)之類的句子的重字,便是如此,因為它實際上是兩句的壓縮!霸鹿馊缢缣臁保每谡Z表達就是“月光如同水,水如同天”。
在復辭這種修辭格中,重復的字、詞不是相連的,而是被其他文字隔開來,它可以在同句中,也可以在不同的句子中。于是,格律詩中的復辭,有句內重復,也有句外重復。常見的句內復辭有這樣幾種情況:(1)一、三字重復,如“舍南舍北皆春水”(杜甫),“聽水聽風笑到家”(袁枚)。(2)一、五字重復,如“一枕新涼一扇風”(劉翰),“不養(yǎng)丹砂不坐禪”(馮班),《紅樓夢》中的名句“秋花慘淡秋草黃”也是一、五字重復。(3)二、五字重復,如“不羨神仙羨少年”(袁枚),“不愛紅裝愛武裝”(毛澤東)。(4)二、六字重復,如“煙籠寒水月籠沙”(杜牧),“濃似春云淡似煙”(紀昀)。(5)三、六字重復,如“欲把西湖比西子”(蘇軾),“暫時相賞莫相違”(杜甫)。(6)四、七字重復,如“直把杭州作汴州”(林升),“瞥地紅梢更綠梢”(王又曾)。(7)一二兩字與五六兩字重復,如“紫薇花對紫薇郎”(白居易),“半緣修道半緣君”(元稹),“昨夜星辰昨夜風”(李商隱),“斷續(xù)聲隨斷續(xù)風”(趙嘏),“如此煙波如此夜”(舒位)等。其中,重復的兩字可以是一個詞,也可以是兩個單字。(8)一、三、五字重復,如清代女詩人何佩玉的“一花一柳一魚磯,一抹斜陽一鳥飛。一山一水一禪寺,一林黃葉一僧歸”。
應當說,格律詩由于受到單調的平仄轉換的限制,句內的復辭有相應的定格。二、四字不能重復,四、六字不能重復,因為“二四六分明”。在五言“平平仄仄平”、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中,由于對“孤平”的避忌,五言的一、三字、七言的三、五字不能重復。前面舉到的何佩玉的“一字詩”中,第二句中是一、五字重復,不像第一句的一、三、五字重復,因為用的正是“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式。
格律詩中的句外復辭格,常是表達的主題詞、中心詞的回環(huán)關照,其作用在強調或對比。崔顥《黃鶴樓》中,“黃鶴”一詞三次重復,因為它是詩人反映的中心詞,在一再強調中突出了“鶴去樓空”的感受。盧梅坡的“有梅無雪不精神,有雪無詩俗了人。日暮詩成天又雪,與梅并作十分春”,“梅雪爭春未肯降,騷人擱筆費評章。梅需遜雪三分白,雪卻輸梅一段香”,在梅、雪之間兩相對照,以彰顯各自的美妙之處。崔護的“去年今日此門中,人面桃花相映紅。人面不知何處去,桃花依舊笑春風”是兩年之間的比照,中間省去了“今年今日此門中”,在“人”與“花”的重復中呈現(xiàn)出同與不同的情景。這類復辭十分自然熨帖,正是顧炎武曾提倡的“復而不厭”的典型例證。
除了修辭意義上的文字重復,非修辭性的重復則應當力求避免。當然,“忌同”不是絕對的。劉勰關于“若兩字俱要,則寧在相犯”的論點,對于格律詩來說,依然是適用的。在唐宋及后世的名詩中,出現(xiàn)非修辭性重字的詩作為數(shù)不少。如崔顥《黃鶴樓》中,“空”兩次重復,“人”兩次重復,因用得自然妥帖,讀來不覺重復。程顥的《題淮南寺》和《秋月》,都是名詩,選入《千家詩》,前詩兩“秋”字,后詩兩“紅”字,皆不影響詩的意境。元人吳澄的《詠雪》,“江”、“水”、“天”三字都出現(xiàn)重復,但同樣被人們當名詩看待?梢,“避同”也不是絕對的。
歸納起來說,格律詩中,要分清修辭性文字重復和非修辭性文字重復。對非修辭性文字重復要盡量避免,但并不是絕對要防止“相犯”。必要時,重復也無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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