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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在學生民事侵權糾紛中的責任
王亞明 一、案例簡介及問題的提出 南京曉莊學院學生朱某在學院球場打籃球時,不慎被同學姜某戳傷左眼,經(jīng)省人民醫(yī)院診斷為左眼視網(wǎng)膜脫落,學院根據(jù)省人民醫(yī)院建議同意朱某轉省人民醫(yī)院住院手術治療。因對賠償數(shù)額協(xié)商不成,朱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姜某、曉莊學院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原告朱某、被告姜某作為年滿18周歲的大學生,在課余時間進行籃球活動,存在一定的風險。被告姜某不慎戳傷原告朱某的左眼致殘,屬意外傷害,朱某、姜某均無過錯,適用公平原則,責任由雙方分擔。被告曉莊學院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 學校人員構成復雜,學生人數(shù)眾多,學校管理力量相對薄弱,再加上體育活動等存在一定安全隱患,各種民事侵權糾紛的出現(xiàn)難以避免。那么,究竟該如何認識和處理這類糾紛呢? 二、案例分析 1、學校的照管義務 我國的學校多為公立學校,屬于國家法定的教育機構。學校的職責是向學生傳授知識、對學生進行管理。學校與學生之間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關系,學校的管理責任當然應包括對學生的人身安全與健康的照管義務,這種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 近年來各種類型的私立學校也逐步興起。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不同。公立學校由國家出資建立,其經(jīng)費由國家撥款,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管理和領導。私立學校則由民間資本籌建,它不像公立學校那樣完全是公益性的,往往有一定的營利因素,私立學校的各類學雜費也比公立學校高得多。私立學校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教育行政部門管理,但其獨立性更強。然而這些區(qū)別并沒有免除私立學校的管理職責,作為學校,私立學校自然也應對學生的人身安全與健康負照管義務。 2、學生的類型 學校照管義務的對象顯然是學生,但學校并非對每一個學生都承擔完全一致的照管義務。對于不同類型的學生,學校所承擔的照管義務輕重不同。 我國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中學、小學的學生絕大多數(shù)是未成年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小學生的預知、判斷能力比較差,法律為之設定了法定監(jiān)護人、指定監(jiān)護人以更好地保護其合法權益。中小學生在校時,學校及其教師應像中小學生的監(jiān)護人那樣盡照管義務。當然這并不是監(jiān)護義務的轉移。 大學則不同,大學生一般都已年滿18周歲,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有自己獨立的意志,完整的預知和判斷能力,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學校只要盡到一般的照管義務即可,不需加以特殊注意。上述案例中,原告朱某、被告姜某均為年滿18周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球運動有一定的危險因素,朱某、姜某應該預知。曉莊學院在事故發(fā)生后及時為被告處理傷口、墊付部分醫(yī)藥費、協(xié)助辦理轉院事宜,已盡到了照管義務。 3.照管義務的時間限制 學校的照管義務,概括地說,僅限于學生在校期間。具體地說,對于不同的情況,學校照管義務的時間也不同。 中小學生缺乏判斷、行為能力,學校的照管義務一般從學生入校時起,至學生出校時止。而大學生具備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學校的照管義務一般僅限于課堂時間,課余活動安全由學生自己負責。 有些學校,特別是私立學校,往往實行封閉式管理,所有學生必須住宿學校,周末時回家、回校都有專門校車接送。有些學校則既有住宿生,又有走讀生。對于走讀生,學校的照管義務依前述時間限制。對于住宿生,學校的照管義務則應相應延長,學生住宿學校期間,學校均應負責,如有校車接送,照管義務還應延長至在校車上的時間。 上述案例中,侵權行為發(fā)生在課余活動期間,不屬于曉莊學院(大學)的照管義務責任期間內。 4、特殊情況下的照管義務 學校為了豐富學生的課外生活,往往會利用節(jié)假日時間組織許多娛樂活動、體育活動。這些活動有時在校外進行,活動時間也不在上述的時間限制之內,這種情況下學生的安全和健康應由誰負責呢?這些活動既然由學校組織,那么活動時間也應視為學校的責任時間,學校理應對學生的安全和健康負照管義務。如果學校要求活動中有學生家長陪同,學生家長和學校應共同承擔這種照管義務。 有些學生患病或體質較差,如患有先天性心臟病。在這種情況下,家長應向學校如實告知學生的身體狀況,以使學校承擔一般照管義務以外的特殊照顧義務,當然這種義務的履行應在學校能力范圍之內且不過分加重學校的負擔。 5、歸責原則 學生在校發(fā)生民事侵權行為時,如果學校沒有盡到照管義務,學校就應承擔賠償責任。判定學校是否盡到照管義務,應以什么為標準呢?如果以無過錯原則為標準,只要學校中發(fā)生了學生間民事侵權行為,學校就要承擔責任。這種嚴格責任會加重學校的負擔,目前我國教育事業(yè)還處于發(fā)展階段,教育經(jīng)費不足,如果實行嚴格責任,學校的經(jīng)濟負擔、精力負擔都會大大加重,會阻礙我國教育事業(yè)健康發(fā)展。實踐中,法院一般采取過錯原則,學校在履行照管義務時如果有故意或過失,導致未能保護學生的安全和健康,則學校根據(jù)其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上述案例中,曉莊學院不存在故意或過失,即曉莊學院沒有過錯,所以曉莊學院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結論 學校中民事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在所難免,學校應區(qū)分不同的情況承擔不同的照管義務。學?梢酝ㄟ^制定更加完善的管理規(guī)則,加強保衛(wèi)工作等措施減少民事侵權行為在學校中發(fā)生的幾率。另一方面,學校可以設法轉嫁風險,如學生入校時為學生投學生平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就由保險公司理賠,這可以大大減輕學校經(jīng)濟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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