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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清末新律/胡穎廉

時間:2023-02-20 08:36:08 法學理論論文 我要投稿

評清末新律/胡穎廉

評清末新律
--從立法主旨析其成敗

(清華大學法學院 胡穎廉 北京 100084)


摘 要:清末修律,是先進的地主階級知識分子希冀在不從根本上觸動帝制,仁德和祖教綱常等中華文化傳統(tǒng)的思想指導(dǎo)下,表面上為收回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實質(zhì)為維持清廷的茍延殘喘,從而“折沖樽俎,模范列強”。他們把法律變革本身等同與制定西方化的各種法典,造就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體,而沒有將其本土化。清末修律的失敗也就成了不變的結(jié)局。
關(guān)鍵詞:清末新律 沈家本 仁 禮
清末修律,無論如何評價,都不失為中國近代法律變遷中的最重要一頁1。它奠定了中國近代法制的基礎(chǔ),基本上完成了中國古代法制向近現(xiàn)代法制的轉(zhuǎn)型;同時,亦是外來法律資源本土化的過程2。可以說,清末修律是繼春秋戰(zhàn)國時期的法制大變革以來中國法制史上的又一次重大革新3。然而,時過境遷。兩千年前的思想大變革把傳統(tǒng)中國引向繁榮,而二十一世紀初的這次改良沒有挽救清王朝覆滅的命運,這一迥然相異的結(jié)局值得我們深思。
一、背景和起因
建立在封建制經(jīng)濟基礎(chǔ)之上的清王朝,到乾隆后期,特別是嘉慶以來,更加腐朽4。政治的黑暗,加之大官僚、大地主大肆兼并土地,致使勞動人民日益破產(chǎn),階級矛盾十分尖銳。而正當清王朝的統(tǒng)治日益衰落、動搖的時候,西方資本主義卻有了迅速發(fā)展!百Y本主義如果不經(jīng)常擴大其統(tǒng)治范圍,如果不開發(fā)新的地方并把非資本主義的古老國家卷入世界經(jīng)濟旋渦之中,它就不能存在與發(fā)展5”。一八四○年的鴉片戰(zhàn)爭,由于清朝統(tǒng)治集團的昏憒和推行妥協(xié)、退讓的政策,致使戰(zhàn)爭失敗,從此,中國由獨立自主的封建社會一步步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
鴉片戰(zhàn)爭后,隨著中國社會經(jīng)濟、階級關(guān)系的變化,作為社會上層建筑的法律也必然要發(fā)生變化。盡管清朝統(tǒng)治者在一個時期堅持“祖宗之法”不可改,但在人民革命力量的不斷打擊和帝國主義的脅迫下,特別是到一九○○年義和團運動和八國聯(lián)軍侵入中國之后,清朝統(tǒng)治者再也無法照舊統(tǒng)治下去了。光緒二十八年(一九○二年),清政府在與各國修訂商約時,英、日、美、葡四國表示如清政府改良司法現(xiàn)狀,“皆臻完善”,可以放棄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帝國主義的虛假諾言,刺激了清政府修律的積極性,力圖“參酌各國法律”,修訂現(xiàn)行律條,“務(wù)期中外通行”,“與各國無大懸絕”!盀榱诉m應(yīng)帝國主義侵華的需要,鎮(zhèn)壓中國人民,反映官僚買辦階級的要求,調(diào)整新的社會關(guān)系6”;同時也為了粉飾“預(yù)備立憲”,企圖利用資產(chǎn)階級的法律形式,來掩蓋其專制統(tǒng)治的實質(zhì),欺騙人民,抵制和破壞革命,清王朝不得不對其原有的法律作了一系列較大的修改。
與此同時,法學理論界也作好了準備。西學東漸以來7,西方法律文化的流播,使中國傳統(tǒng)法制的殘暴、野蠻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8,一些早期的改良派人士和其后而起的地主階級開明知識分子,紛紛投身于對舊有法律以及舊律所賴以存在的價值基礎(chǔ)的猛烈抨擊之中。漸漸地,越來越多的知識分子開始對傳統(tǒng)法制的合理性產(chǎn)生了懷疑,傳統(tǒng)律典所依據(jù)的法律價值觀也開始動搖了。十九世紀七十年代,清政府開始向國外派遣留學生,其中的不少人對西方法律進行了研究,回國后翻譯西方法律書籍,宣傳西方法律;甲午年以后,國內(nèi)留學人數(shù)日益增加,許多留學生學習西方的政治法律9,這些措施,都促進了中國法律的近代化步伐10。時代的必要性和現(xiàn)實的可能性,便成了清末修律最為直接的背景。
二、修律主持人
大概在許多人心目中,沈家本簡直就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化身11。這位造詣宏深的大學問家和處于古今絕續(xù)之交的務(wù)實派法律改革家的整個后半生命運是與清末修律溶為一體的12?梢哉f,離開清末修律,便無從全面了解和正確分析沈家本;同樣,離開沈家本,我們也難以把握清末新律。那么首先讓我們考察這位“使肩負沉重歷史包袱的古老中國的傳統(tǒng)法制的桎梏中掙扎出來,并為其創(chuàng)造了一個現(xiàn)代化法制的宏遠架構(gòu)13”的清末修律大臣。
沈家本出身于科舉正途,在清政府刑部供職三十余年,對大清律例以及歷代的刑獄檔案都諳熟于胸。在海禁已開、西學東漸的時代里,他的法學視野又并非囿于中國傳統(tǒng)律學,還曾精研歐美和日本等國的法典及其最新學說14,受西方自由、平等、博愛等資產(chǎn)階級人道主義和人權(quán)理論影響頗深,并力主“采擷精華”以“稍有補于當世”15。身處復(fù)雜的社會背景和政治氛圍,置身于“日處阽危,憂患近切”的清末時局,沈家本不得不把中國法律與民族命運聯(lián)系在一起。半個世紀愛國思想的積淀,以及親身受到外國侵略者的凌辱16,使他亟希望通過修律而有助于匡時救國17。然而,清廷雖然給予了沈家本修律大臣的職位,卻沒有給他自由寬松的修律環(huán)境。光緒二十七年(一九○一年)十二月,清廷在西安發(fā)布了“變法”上諭,表面上宣稱是為了適應(yīng)形勢的變化,即所謂:“世有萬古不變之常經(jīng),無一成不變之法治……窮變通久……”,但究其實際,無非是在內(nèi)憂外患下為維持自身統(tǒng)治而不得不采取的權(quán)宜之計18。所謂“不易者三綱五常,昭然如日星之照世,而可變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弦”。這就在事實上以不可違抗的命令限定了清末改法修律活動的范圍。沈家本所面對的,正是這種十分困難的局面:一方面要遵旨修律;另一方面又要遵旨不得觸動舊律的根本。作為一名典型的封建士大夫和清王朝位列朝班的重臣,他對于這個方針自不能有任何的違背。為此沈氏一方面釋明“法律之損益,隨手時運之遞遷……推諸窮通久變之理,實今昔之不宜相襲也19”。另一方面又要“不戾乎我國世代相沿之禮教、民情20”。在這新舊混雜,充滿矛盾和多元的思想指導(dǎo)下,清末新律的主旨也就水到渠成了。
三、指導(dǎo)思想
“仁”的再發(fā)現(xiàn)。
這一歷史事實要追溯到西學東漸之初。當國人對舊有法律及其賴以存在的價值基礎(chǔ)展開批判時,最先撿起的武器不是西方先進的自由、平等、民主之類新學說,而是古老儒學中的“仁學”思想21。梁啟超概括當時思想界和文化界的情形時曾說:“蓋當時之人,決不承認歐美人能制造能測量能駕駛能操練之外,更有其他學問,而在譯出西書中求之,亦確無他種學問可見22”?梢韵胍,在西學東漸尚欠深入,舊思想、舊文化仍占居統(tǒng)治地位的時候,任何新思想、新制度的引入必須經(jīng)過從自身的文化傳統(tǒng)中發(fā)掘素材。于是,“仁”這一古老命題便被賦予了批判舊制、啟蒙國人的艱巨重任,成了診治自大與好古的一劑良藥23。
沈家本的“仁政”思想,其主流依然是傳統(tǒng)的儒家學說,比如仁慈、仁厚、仁愛、寬仁等。光緒三十一年(一九○五年)三月二十四日,沈家本、伍廷芳聯(lián)名奏上《刪除律例內(nèi)重法折》,其中指出:“臣等竊維治國之道,以仁政為先。自來議刑法者,亦莫不謂裁之以義而推之以仁,然則刑法之當改重為輕,固今日仁政之要務(wù),而即修訂之宗旨也24!彼麄冞借西人之口批評中國舊律的“不仁”:“綜而論之,中重而西輕者為多,蓋西國從前刑法較中國尤為殘酷,近百數(shù)十年,經(jīng)律學家?guī)捉?jīng)討論,逐漸改而從輕,政治日臻完美,故中國之重法,西人每訾為不仁……夫西國首重法權(quán)……方今改定商約,英、美、日、葡四國,均允中國修訂法律,

首先收回治外法權(quán),實變法自強之樞紐……25”正是這種試圖通過變革傳統(tǒng)法律來帶動中國社會的全面近代化達到外勤遠略,內(nèi)平近憂和收回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的目標,并在短期內(nèi)革除中國法律數(shù)千年積弊的主觀愿望,改變了沈家本對中國傳統(tǒng)法律的執(zhí)著,在思想不甚成熟的情況下,將西方民主主義人權(quán)法律觀和傳統(tǒng)中國的“仁政”合為一體,這便是他的“新古相通”論和“古源新流”說26。
要說“仁”和“仁政”,孔、孟當然是最有權(quán)威的了,不過《論語》中的“仁”的涵義十分廣泛,難以籠統(tǒng)地加以概括。我們能得到的大抵是愛和同情心這兩個基點27,嚴復(fù)在翻譯《孟德斯鳩法意》(現(xiàn)通稱為《論法的精神》)時,曾以“仁”作為批判的標準來比較中西法制:“今夫獄未定而加入以刑,天下至不仁之政也……論者其勿言復(fù)刑訊,而言其所以行此無刑訊者,仁者用心,政如是爾28!蓖砬寰S新志士譚嗣同對“仁”的闡發(fā)最為透徹,最為系統(tǒng),最為全面,在他的力作《仁學》一書中,譚嗣同以滿腔的熱情批判了中國傳統(tǒng)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及維系這種制度的綱常名教,用民主、自由等新的價值觀念,闡述了仁的唯一宗旨:平等!沈家本則力圖尋找出中西法律所共有的精神,于傳統(tǒng)中尋出“新理”。在他看來,中國傳統(tǒng)法律所提倡的仁義教化與西方法治中所體現(xiàn)的民主人權(quán),其宗旨是大體相仿的,西方的“法治”絕不同與春秋戰(zhàn)國時期法家所提倡的類似于專制的“法治”,所謂“申朝之學,以刻核為宗旨,恃威相劫,實專制之尤!倍疤┪髦畬W,以保護人民治安為宗旨,從有自由之便利29!庇谑,西方的民主與人權(quán)觀念在中國找到了落腳點,而這一中西折衷主義形成的基礎(chǔ),仍是儒家法律思想。他說:“夫吾國舊學自成法系,精微之處,仁至義盡,新學要旨,已在包涵之內(nèi),烏可并髦等視,不復(fù)研求?新學往往從舊學推演而出,事變愈多,法理愈密。然大要總不外情、理二字。無論舊學、新學,不能舍情理而別為法也30!敝鲝埿聦W要旨包涵在舊學之內(nèi):情理二字,是新舊法學的共同核心。沈家本所主張的把新舊中西法學揉合一起的兼收并蓄、博才眾長之說,正是“所貴融會而貫通之,保守經(jīng)常,革除弊俗,舊不俱廢,新亦當參,但期推行盡利,正未可持門戶之見也!痹谶@里,不持門戶之見,雖然具有積極因素,但是以孔儒的“情理”之學來統(tǒng)帥新舊法學的合二而一論,多少是值得商榷的31。從某種意義上說,沈家本將“仁政”和君權(quán)合而為一,“尊王”,“忠君”,贊成立憲,但并不從根本上否定皇權(quán)32。新律中的一些變革之處,雖在體例上與西法相近,然精神無不本于舊制古訓(xùn)和“仁德”思想33。然這種以傳統(tǒng)法律中的精華比附西方法學法制,從而間接尋求到西方法學及法制傳入的歷史依據(jù),在根本上維護“君權(quán)”,是沈家本變革法律,研討法律的最大特點,其中固有推古改制之嫌,這種頗為牽強的比附固然減輕了傳統(tǒng)的阻力,但傳統(tǒng)的精華卻難免被淹沒于西學之中,得不到真正的更新,變革于是也難免流于形式。西方的部門法律體系建立了,新的法律機構(gòu)成立了,但人們的法律觀念依舊,法學依然衰微。
“禮”與法。
中國社會重禮輕法的傳統(tǒng)由來已久,法律自草創(chuàng)時便與人倫道德相聯(lián)系34。秦始王為政,最遭人痛恨的便是其立法“繁于秋荼而密于凝脂”;漢儒董仲舒“罷黜百家,獨尊儒術(shù)”以來,“春秋決獄”之風日盛,“隆禮輕法”之勢日行,歷朝正史中所載,無不強調(diào)法律為弼教的手段,且是“不得已而用之”的治國下策。這一思想在清代發(fā)展到了極至:1901年初的“變法”上諭中稱:“不易者三綱五常,昭然如日星照世,而可變者令甲令乙,不妨如琴瑟之改弦!贝思礊樾抻喎稍O(shè)下了不可逾越的雷池35。國人的輕法意識和統(tǒng)治者對“法治”的排斥,是沈家本在法制改革中遇到的最為直接的障礙。于是,他從概念下手,對法律觀念加以改造,他認為,中西法文化的差異在于中國人對法的理解有失于狹隘和偏頗。國人歷來視“法”為以惡制惡的工具,法即為刑。因此,若沒有禮教的指導(dǎo)及道德的約束,重法就難免濫刑。這種對法的狹小視野導(dǎo)致了人們對法的畏懼抑或不屑。而在西方,情況就大不一樣了,西人的法不僅僅是“刑”:說者謂西方“法”字,于中文有“理”、“禮”、“法”、“制”之異譯,不專指刑法一端36。這就肯定了西文“法”可譯為中文之“禮”、“理”、“法”、“制”等。西方法律觀念的輸入,打破了行“法治”必須“重刑罰”的傳統(tǒng)格局,將法治引向文明。 愛國主義思想的激蕩和經(jīng)世實學的務(wù)實精神37,使沈氏堅實地從中國國情出發(fā)并引進西方法律,提出了一個著名的制律原則:即確定了“折衷各國大同之良規(guī),兼采近世最新學說,而仍不戾乎我國歷世相沿之禮教民情38”的修律方針,這便是在不動搖名教綱常的前提下,主張東西互補。他指出:“我法之不善者當去之,當去不去,是之為悖;彼法之善者當取之,當取不取,是之謂愚39!比绻^續(xù)墨守成規(guī),泥古而不化,那么,“以一中國而與環(huán)球之國抗,其伏絀之數(shù)不待智者而知之矣40!敝挥型ㄟ^修律,改變中國固有的傳統(tǒng)法系,才能“與各國無大懸絕。”沈家本通過對已掌握的中外法律材料進行比較研究,試圖從中找到最適合中國君主政體又能為外國所承認的法律條文,但是,沈家本畢竟體察到了西學新說與名教綱常之間的矛盾,而當它們發(fā)生沖突時,他堅持選擇了后者,把不與禮教相抵觸作為吸收外來先進文化的前提41?偫ㄒ陨,沈家本對于晚清統(tǒng)治集團確定的修律宗旨不僅領(lǐng)悟,而且作了主動詳盡的發(fā)揮,并貫穿在他主持的整個修律實踐之中42。
“《大清新刑律》之編纂,民間諸方面各有批評;蛞蚱鋬(nèi)改革弊制之端緒而表贊成,或謂系破壞禮教之先聲而唱反對……43”這便是發(fā)生在清末修律中著名的“禮法之爭”。所謂唱反對論者,前有張文襄(之洞),后有勞乃宣,又有劉廷琛。而爭論的焦點,則在于如何處理新律中某些涉及倫常的問題。沈家本劃分了禮與法的界限,使法律首次掙脫了倫理道德的束縛,從附庸的地位解放出來,將有關(guān)道德風俗范疇的條款析出,不再入刑律,以示禮法的不同性質(zhì),從而改變了“出禮而入刑”的傳統(tǒng)制度與觀念!岸Y教派”對此堅決反對,在他們看來,沈家本運用“會通中外”的立法方法,雖然把“世界通行之法制”,“后出最精確之法理”,從繁雜的中外法律材料中撮出來,并植入中國法律的軀體,使中國法律在規(guī)范、制度的層面上具備了近代化的形態(tài),但是沈氏沒有徹底改造中國傳統(tǒng)社會的法制方案,對未被制定成法律條文卻支配著中國社會本身的“活法”也沒有給予足夠的關(guān)注,特別是在制訂新刑律時,沈家本“其立論在離法律與道德教化而二之,視法律為全無關(guān)于道德教化44!边@一做法顯系矯枉過正之舉45。然依筆者之所見,沈家本在移植西方法律時,對中西社會狀況和法律文化之差異并非視而不見46,在悉心中外法律之后,他認為:“考歐美之規(guī)制,款目繁多,于中國之情形,未能盡合47!庇绕涫窃趪鴥(nèi)教育未能普及,審判人才缺乏,警察、之規(guī)程,監(jiān)獄之建制尚未完善之際,聚行西法不合進遞之理,必然會引起社會震動,產(chǎn)生推進新法的莫大阻力。有鑒于此,沈家本主張仿行西方當以大陸法系為主,特別是要以日本為榜樣48。日本自明治維新以來,仿行西法“卒至民風不變,國勢日盛,今且為亞東之強國矣!比毡痉滦形鞣ǖ耐瑫r,又多有變通,以適應(yīng)本國國情。而中日兩國文化同出一源,在明治維新之前,國情民情又極為相似,因此效仿日本的法律可以避免中西社會文化差異所帶來的阻力。在制定民律時

,沈家本說:“各省地大物博,習尚不同,使非人情風俗悉周知,恐民商各法,見諸實行必有窒礙,與其成書,之后多所推求,易若削簡之初,如意慎重49!闭乔逋ⅰ耙悦袂轱L俗”為念的諭旨和沈氏“風土人情”的觀念使“禮教”在清末修律中得以維系。在法律移植問題上,如何實現(xiàn)外來法與本國法的結(jié)合,使新法既具有先進性又兼顧社會穩(wěn)定,既體現(xiàn)世界性又反映民族特色,這是一個值得探索的課題。
正如前文所論述的,清季的中國并非一塊未開發(fā)的處女地,而是擁有自己數(shù)千年法律傳統(tǒng)的文明古國,不難想象,大量外來文明法律的植入,必然會對中國固有法律產(chǎn)生一定的沖擊,其碰撞的結(jié)果至少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外來的戰(zhàn)勝了固有的,即所謂的“全盤西化”,或者是基本西化;另一種是雙方不分勝負,勢均力敵,這就是所謂的“中西融合”或“中西參半”,融合的程度有所不同,可能是中多西少,也可能是西多中少。沈家本基于時勢發(fā)展的需要,大力引進西方法律和法學,其根本目的乃在于參考借鑒,取精用宏,而決不是不問中國實際情況,照抄照搬西法,甚至盲目崇洋,否定中國固有的法學50。所謂“不深究夫中律之本源,而考其得失,而遽以西法雜糅之,正如枘鑿之不相入51”,這不僅取決于清廷“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一貫主張,更是沈氏作為一名封建士大夫的個人思想傾向的必然反映,“仁”還是“禮”,都沒有將清末修律引上西方化軌道。
四、結(jié)語
按照歷史法學派的觀點,一個民族的法律乃是該民族歷史發(fā)展的產(chǎn)物,不同民族則有不同的法律傳統(tǒng),泰東泰西可大別為兩大不同類型的法律文化傳統(tǒng)52。清末修律,即是希冀在不從根本上觸動帝制,仁德和祖教綱常等中華文化傳統(tǒng)的思想指導(dǎo)下,表面上為收回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實質(zhì)為維持清廷的茍延殘喘,從而“折沖樽俎,模范列強”,把法律變革本身等同與制定西方化的各種法典,造就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中西法文化特殊混合體,而沒有將其本土化。盡管沈家本抓住了變革的關(guān)鍵所在,卻找不到變革的出路,只想硬闖一條道路來。他曾嘆惜戊戌變法“欲速而不達”,但不變亦變的局勢也將他逼上了此路。前師之車,后世之鑒,在當代法制現(xiàn)代化的進程中,我們是否也應(yīng)不去追隨,抑或少去追隨那些與西方貌合神離的東西呢?這值得我們深思!
“窮則變,變則通,通則久”!白儭迸c“不變”,實質(zhì)是一個民族本性問題,尤其是民族政治傳統(tǒng)問題,政治專制不變,任何怪圈都跳不出去,國破而家亡,也就成了百年不變之局。


1 張銘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與沈家本的傾向——寫在沈家本誕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學評論》1991年第1期
2 郭成偉,郭瑞卿,《中國法律近代化的路徑》,《金陵法律評論》2001·秋季卷
3 春秋戰(zhàn)國時代社會空前動蕩,引起思想界的空前活躍,各種學術(shù)流派競相表現(xiàn)自己,號稱“百家爭鳴”。所謂“百家”,不過為泛指而已,影響大者有法、儒、道、墨等家,在他們改造社會的理論中,法律思想都是其不可或缺的重要內(nèi)容。
4 嘉慶年間,指公元一七九○——一八二○年
5《列寧全集》第一卷,第545頁
6 范明章,雷晟生編著,《中國近代法制史》,第30頁,陜西人民出版社
7 清季,東西列強的堅船利炮不僅向固閉的中國輸入了先進的西洋物質(zhì)文明,也輸入了宗教、哲學、法律以及其他各種各樣的科學文化知識,史學上稱之為“西學東漸”。
8 蘇亦正,《明清律典與條例》,第30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9 此外,清廷還聘請外國法學家擔任法律學堂的主講和參與立法的顧問。同時大量組織翻譯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典法規(guī),先后譯成法、德、俄、意、美、日、芬蘭等國刑法;德國民法;日、德、美等國訴訟法,共三十余種。(參見張晉藩,《清朝法制史概論》,《清史研究》,2002年第3期)
10 法史學界一般公認的外國法律輸入中國的渠道主要還包括以下幾種:外國商人來華經(jīng)商;傳教士的滲入;駐外公使對清廷的影響和在華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的客觀作用。
11 當然如何評價沈家本其人,學界歷來是存有爭議的。眾所周知,早在沈氏主持修律期間就曾遭到不少非議,這種非議一直持續(xù)到三四十年代,以致當時有所謂“反沈派”之稱(蔡樞衡,《中國法律之批判》,正中書局1937年版);令人奇怪的是,八十年代中期特別是九十年代以后,貶聲漸渺而褒聲則幾有震耳欲聾之勢,尤其是在1990年秋,適逢沈氏誕辰150周年之際,中外法律史學者薈萃杭州,對沈氏“推動我國法律近現(xiàn)代化”所做的貢獻給予了極高的評價(參見《博通古今學貫中西的法學家》,陜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在此,筆者認為,評價沈家本應(yīng)建立于清末法律改革本身之上,過分夸大一個人的功績和偉大之處是不足取的。
12 張銘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與沈家本的傾向——寫在沈家本誕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學評論》1991年第1期
13 黃辭嘉,《沈家本——我國法制現(xiàn)代化之父》,《博通古今學貫中西的法學家》,第32頁,陜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
14 張生,《從沈家本到孫中山——中國法律的現(xiàn)代化改革》,《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京)2002年第1期
15《寄簃文存》
16 指1900年八國聯(lián)軍攻入北京城后沈家本無端遭到拘押
17 饒鑫賢,《中國法律史論稿》,第391頁,法律出版社
18 如慈禧說:“將一切現(xiàn)行律例,按照通商交涉情形,參酌各國法律妥為擬議,務(wù)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保ā肚迨犯濉ば谭ㄖ尽罚。如此修律完全不顧中國的社會狀況,不是以繼承改造中國舊有法律為出發(fā)點,無異于把法律的變革等同于法律制度的西方化。
19《清末籌備立憲檔案史料》(下),第858頁
20《奏刑律分則草案告成由》
21 當然,地主階級保守派人物中也有力倡“仁政”的,如同治年間的大學士倭仁,他在與洋務(wù)派的論戰(zhàn)中曾指出:“立國之道,尚禮儀不尚權(quán)謀;根本之圖,在人心不在技藝”,“以忠信為甲胄,禮儀為干擼”……但是,他所說的“仁政”,不過是兩千年封建統(tǒng)治,尤其是南宋程朱以來的理教一脈相承的結(jié)果,與改良派所指的“仁”是截然不同的。
22 梁啟超,《清代學術(shù)概論》,第97頁,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
23 蘇亦正,《明清律典與條例》,第30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4《中國法律思想史》編寫組,《中國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第847頁,法律出版社
25《中國法律思想史》編寫組,《中國法律思想史資料選編》,第846、847頁,法律出版社
26 正如我在上文中所論述的,清末改法修律之初,沈家本是準備循序漸進地推進法律變革的,可是由于時局的艱危,收回領(lǐng)事裁判權(quán)的巨大壓力和清廷方面的原因,他只能以“折沖樽俎,模范列強”作為法律現(xiàn)代化變革的宗旨。
27 程光銘先生認為:“仁于六書中為會意字,從二人,經(jīng)義以對人而能盡其愛為始。故愛是仁義之本義,其余諸義皆自愛生者也!保ǔ坦忏,《支那之法理學》,轉(zhuǎn)引自蘇亦正,《明清律典與條例》,第314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楊幼炯先生也認為:“孔子所謂‘仁’之真義,簡單的解釋即是一種同情心,所謂

仁愛即為此種同情心之表現(xiàn)。因為‘仁’之中心點為慈愛,故‘仁’為一切論理之根本,作成我民族之美德!保钣拙,《中國政治思想史》,轉(zhuǎn)引自蘇亦正,《明清律典與條例》,第315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8【法】孟德斯鳩著,嚴復(fù)譯《法意》(上),第二十二章,商務(wù)印書館1981年版
29《寄簃文存·法學名著序》
30《寄簃文存·法學名著序》
31 李光燦,《評〈寄簃文存〉》,第141頁,群眾出版社
32 張銘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與沈家本的傾向——寫在沈家本誕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學評論》1991年第1期
33 如沈家本認為,中國舊律中的酷刑及刑罰制度有悖于圣人提出的“仁政”,于是,在修律中,他刪除了梟首、戮尸、緣坐、刺字等酷刑,將笞、杖、徒、流、死五刑改為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和剝奪公權(quán)、沒收。刑罰改重為輕,法治首次與“仁政”聯(lián)系在一起。
34 馬小紅,《禮與法》,第203頁,經(jīng)濟管理出版社
35 張銘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與沈家本的傾向——寫在沈家本誕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學評論》1991年第1期
36《寄簃文存·新譯法規(guī)大序》
37 懷效鋒《民清法制初探》,第374頁,法律出版社
38《大清光緒新法令·沈家本等奏進呈刑律分別草案折》
39《寄簃文存·裁判訪問錄序》
40《寄簃文存·重刻明律序》
41 張銘新,《〈大清新刑律〉的重心與沈家本的傾向——寫在沈家本誕生一百五十周年》,《法學評論》1991年第1期
42 張晉藩,《清律研究》,第193頁,法律出版社
43【日】岡田朝太郎,《論〈大清新刑律〉重視禮教》,摘自王健編,《西法東漸》,第153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44《清史稿·刑法志》
45 如在舊律中,“子孫違反教令”、“無夫奸”都是重罪,沈家本則以為子孫違反教令屬于家庭教育的范圍,而無夫奸則有關(guān)風化,當于教育上別籌辦法,不必編入刑律中。
46 事實上,有不少學者認為,沈家本雖為“法理派”,但在本質(zhì)上并不反對禮教,這是他作為封建統(tǒng)治階級長期培養(yǎng)起來的一名封建官吏所決定的。在政治思想上,沈氏是封建皇權(quán)及其統(tǒng)治秩序的忠實捍衛(wèi)者,在法律思想上,大體也是封建綱常名教的維護者。
47《大清光緒新法令》卷19
48 張生,《從沈家本到孫中山——中國法律的現(xiàn)代化改革》,《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京)2002年第1期
49 李連貴,《沈家本年譜長編》,第167頁,成文出版社
50 饒鑫賢,《中國法律史論稿》,第400頁,法律出版社
51《大清律例講義序》
52 王健,《溝通兩個世界的法律意義》,導(dǎo)言,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評清末新律--從立法主旨析其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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