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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試驗:凸顯消費者知情權/楊濤
比較試驗:凸顯消費者知情權
楊濤
<<北京晚報>>報道,去年4月至7月間,中消協(xié)組織開展了一次國產(chǎn)臺式電腦商品比較試驗。中消協(xié)委托國家電子計算機質量監(jiān)督檢驗中心,對從北京、南京等地市場上購買的20種品牌電腦樣本進行檢測,結果表明,有9個品牌樣本輻射騷擾超過了國家標準規(guī)定的限值,其中有超群、柏安、沐澤三種品牌。去年9月,經(jīng)營三家電腦品牌的“聯(lián)營”公司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一紙訴訟,認為消協(xié)沒有資格進行比較試驗,并狀告中消協(xié)侵害其名譽權,要求賠償損失300萬元。今年7月15日下午,該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八條規(guī)定: 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由此可知,消費者對商品和服務有知情權,這是法律在市場經(jīng)濟社會條件下相對于較為強大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賦予較為弱小的消費者神圣私權。<<消法>> 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消費者協(xié)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jiān)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協(xié)會履行下列職能:(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從這些法律規(guī)定看,消協(xié)作為消費者自已的組織,完全有權利和義務維護自身權利,進行比較試驗,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并對不符合標準的商品予以揭露、批評,是行使消費者知情權的具體表現(xiàn)。其次,從權力與權利行使的性質上講,消協(xié)是一種民間組織,行使的不是公權力,是代表消費者行使私權利,依現(xiàn)代公法原理,進行比較試驗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規(guī)定就可行使,而無須法律的專門授權。再次,對商品、服務進行比較和檢測也是符合國際慣例和消協(xié)進行社會監(jiān)督的章程。
但是,任何權利的行使都有界限,權利不能濫用,消協(xié)進行比較試驗一定要在實體與程序上體現(xiàn)公正。從實體上講,比較試驗的結論要能達到客觀真實,有科學的依據(jù),能經(jīng)得起他人質疑和檢驗,否則,如果由此給商品聲譽造成損失,也要承擔賠償責任。從程序上講,進行比較試驗要體現(xiàn)公開、平等、參與、公正的精神。比較試驗要公開進行,要讓公眾都能了解,結論和得出結論的過程要公之于眾,不能有暗箱操作之嫌;試驗要讓商家與消費者的代表都能參與進來,商品的提取要通知有關人員到場;試驗要委托有資格的組織進行,得出結論時要聽取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特別是商家的意見。今后,消協(xié)進行比較試驗恐怕更多是要從這兩方面考慮,特別是要體現(xiàn)程序公正。
但是,現(xiàn)在無論是媒體還是公眾對于三家公司的起訴反應過于強烈,口誅墨伐,大有得勢不饒人之勢。其實,在一個法治社會,將不同意見展示于眾、訴諸公堂是社會文明的標志,也利于相對方更加合法、謹慎從事。法諺言:我不贊同你的觀點,但是誓死捍衛(wèi)你說話的權利。說的便是這個道理。
通聯(lián):江西省贛州市人民檢察院 楊濤 華東政法學院法律碩士
郵編: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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