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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 不 真 正 連 帶 債 務
2002年司法考試有一則題為:
甲購買一輛汽車,在開回的路上,因剎車失靈而翻車受傷。在此情況下,他可以請求誰來承擔責任?
A.請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
B.請求廠家同時承擔違約和侵權責任
C.請求廠家承擔侵權責任
D.請求廠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請求商家承擔違約責任
2003年6月27日《法律服務時報》對此題解析認為,本題既存在商家的違約責任,也存在廠家的侵權責任。在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時,甲只能選擇其一而不能同時要求,答案為A……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含義
不真正連帶債務,是指多個債務人就各自立場,基于不同的發(fā)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自獨立地對債權人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其一債務人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歸于消滅的債務。它建立在德國普通法時期對連帶之債二分論(共同連帶、單純連帶)基礎之上,并逐步從單純連帶中引申、演化而來,由德國學者阿依舍雷率先提出。雖然各國學說理論不一,立法也無明文規(guī)定,但其仍為各國法院判例所接受、肯定。
正確理解不真正連帶債務的含義,應注意其與請求權競合及請求權聚合的區(qū)別。
不真正連帶債務不同于請求權競合。實踐中,不少人把兩者混為一談,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是請求權競合的一種情形,但實際上兩者區(qū)別是明顯的。首先,請求權競合發(fā)生在債權人與一個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問題。其次,在請求權競合中,債權人對數(shù)個請求權只能擇一行使,而不能同時行使。如甲購買乙的彩電在觀看時爆炸受傷,依《合同法》第122條規(guī)定,甲對乙享有違約和損害賠償兩個請求權,其只能擇一行使。但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對數(shù)個債務人分別享有數(shù)個請求權,其既可擇一行使,也可同時或先后行使。文初題中,受害人甲是對兩個債務人——廠家和商家,分別享有侵權請求權和違約請求權。對該兩項請求權,甲既可擇一行使,也可同時或先后行使。
不真正連帶債務也不同于請求權聚合。請求權聚合是指債權人可以同時對債務人主張數(shù)個不同的請求權,其與不真正連帶債務區(qū)別在:首先,在請求權聚合,債權人、債務人均為一人;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債務人為多人。其次,在請求權聚合,債權人對一債務人享有多個請求權,且該多個請求權并存,一個請求權的實現(xiàn),并不引起其他請求權的消滅;但在不真正連帶債務,債權人對一個債務人的請求權得到實現(xiàn)后,對其他債務人的請求權就告消滅。再次,在請求權聚合,數(shù)個請求權的內容并不同一;而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中,雖然存在數(shù)個請求權,但其給付內容為同一或基本相同,故一請求權的實現(xiàn)將導致其他請求權的消滅。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構成要件
構成不真正連帶債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多數(shù)債務人基于不同的發(fā)生原因而對債權人負有依不同法律關系而產生的債務。如文初題,商家基于買賣合同關系對甲負合同之債,廠家基于侵權賠償關系對甲負侵權之債。不同的法律關系,既包括性質不同的法律關系,如違約和侵權,也包括性質相同的同類法律關系,如都是侵權。但即使法律關系性質相同,卻不是基于一個法律關系而是基于數(shù)個法律關系。如甲盜得乙的耕牛,在趕回的路上牛被丙的汽車軋死。盡管甲、丙均基于侵權賠償關系負賠償之債,但因甲、丙分別與乙發(fā)生了法律關系,應分別獨自承擔責任。
(二)債權人對數(shù)個債務人均享有分別獨立的請求權。如甲擅自將乙托其保管的財產交丙使用,丙將財物損壞,那么債權人乙對債務人甲、丙分別享有違約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且這兩個請求權是互相獨立的。
(三)數(shù)個債務偶然聯(lián)系在一起。各債務人只有各自的單一目的,缺乏共同的目的,沒有主觀上相互聯(lián)系。數(shù)個債務發(fā)生聯(lián)系,給付內容同一,純屬相關的法律關系偶然巧合。盡管部分債務人的履行可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消滅,但這只是因債權客觀上已得到滿足,為維護公平及不使債權人獲得額外利益才使其他債務同歸消滅,而不是各債務具有共同目的所致。
(四)數(shù)個債務人的給付內容為同一(或基本相同),同時債務的清償不分比例,每個債務人均負有全部清償?shù)牧x務,而且一旦某一債務人清償了其全部債務,那么債權人的債權就得以全部實現(xiàn),債權人無權再向其他債務人求償。
(五)多數(shù)情況下有終局責任人。終局責任人,指最后真正承擔債務責任的人。如甲擅自將乙托其保管的電視交丙使用,丙將電視毀壞。甲、丙雖都是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但就債務的最后承擔而言,丙則是終局責任人。如果甲先向乙償還了債務,甲有權向丙求償。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分為對內效力和對外效力及就債務人一人所生的效力。
(一)對外效力,指債權人對債務人之一或全體可以同時或先后為請求,各債務人均負有單獨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
(二)對內效力,指債務人間的求償關系。如果存在終局責任人,在其他債務人先行履行債務時,其他債務人可基于特殊的法律關系向終局責任人求償。
(三)就債務人一人所生的效力事項,分兩點述之:
1、發(fā)生絕對效力事項。不真正連帶之數(shù)個債務在客觀上有單一目的,因而舉凡滿足此目的之事項,如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消等皆生絕對效力。
2、發(fā)生相對效力事項。除發(fā)生絕對效力事項外,其余都發(fā)生相對效力。申言之,非但連帶債務中發(fā)生相對效力事項,于不真正連帶債務亦生相對效力,即在連帶債務中發(fā)生絕對效力事項,如對債務人一人之免除、混同、時效完成、受領遲延等,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亦生相對效力,對他債務人不生效。但在有終局責任人時,若債權人對其有債務之免除,則對于非終局責任人,于免除限度內,亦生債務消滅之效力。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類型
司法實踐中的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例主要有下列類型:
(一)因違約行為與侵權行為競合而生。這類案例最為常見,文初題即是,再如寄存財物被盜、托運物品途遇交通事故被毀、入住賓館被害。
(二)因合同上的債務競合而生。如甲的牛走失,多次尋找不見,甲便與乙、丙分別訂立了兩份尋牛合同;谶@兩份合同,乙、丙對甲各負尋找走失牛的債務,乙、丙分別因兩個獨立的合同而承擔不真正連帶債務。
(三)因合同上的賠償債務與他人侵權之債競合而生。如甲已向乙保險公司投保的汽車被丙損壞,乙保險公司基于保險合同對甲負賠償損失的債務,丙因侵權行為亦對甲負賠償損失的債務,乙、丙對甲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四)因法定債務與合同債務競合而生。如一人基于合同,另一人基于法律的規(guī)定對某人負扶養(yǎng)義務,便屬不真正連帶債務。
(五)數(shù)人分別因各自的侵權行為,使他人遭受同一的損害。如甲盜得乙的耕牛在趕回途中,牛被丙的汽車軋死,甲和丙便對乙負不真正連帶債務。
須注意的是,在數(shù)人因各自的侵權行為致他人遭受同一損害時,既可能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又可能成立其他債務,特別是共同危險行為之債和無意思聯(lián)絡侵權行為之債。
1、共同危險行為。
共同危險行為也稱準共同侵權行為,指二人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害他人權利的危險的行為,但對造成的損害結果不能判明誰是加害人的情況。其特征:(1)各侵權人均實施了共同危險行為,且正是共同危險行為的發(fā)展直接引起侵害后果;(2)加害人不確定,真正加害人只是行為人中的一個或一部分;(3)在責任承擔上,各加害人負連帶責任;(4)若某人能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加害行為,其行為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系時,方可被免責。
2、無意思聯(lián)絡侵權行為。無意識聯(lián)絡侵權指數(shù)人事先并無共同的意思聯(lián)絡而致同一受害人損害。如,甲購買乙生產的淋浴器和丙生產的多功能漏電保護器,安裝后甲妻在淋浴時遭電擊身亡。其各侵權人的行為只有結合在一起方能引起損害的發(fā)生,單獨行為并不能導致?lián)p害的發(fā)生;在責任的確定上因此存在份額問題,即按各人過錯程度承擔責任。
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之區(qū)別
實務上對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常常套用連帶債務的規(guī)定處理。就(1)債務人為多數(shù)(2)給付為同一(3)各債務人各負全部給付義務(4)因一債務人履行其義務而全體債務消滅而言,不真正連帶債務與連帶債務頗相類似,但實際上兩者有著本質的區(qū)別:
1、不真正連帶債務中,數(shù)個債務的發(fā)生原因各不相同,一般多因法規(guī)競合而發(fā)生。而連帶債務各債務的發(fā)生,通;谕辉颍绻餐跫s、共同侵權行為。
2、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數(shù)個債務人之間不具有連帶關系,他們只是由于偶然的原因發(fā)生對債權人負同一給付的債務。而連帶債務的數(shù)個債務人之間通常從一開始就具有連帶關系,共同向債權人負擔全部給付義務。
3、連帶債務的各債務因有共同的目的,債務人間發(fā)生主觀上的關聯(lián)。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則僅有單一的目的,各債務人間無主觀之關聯(lián) 。在連帶債務,債務人依其意思或法律規(guī)定具有擔保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xiàn)的共同目的,故各債務人互相結合,其各個的債務均是實現(xiàn)此共同目的的手段,并因債務人一人之履行而達其目的時,其他債務人之債務因反射作用而消滅。而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務人沒有共同目的,只有各自的單一目的,更為重要的,各債務人對債務的發(fā)生決無主觀上的共同聯(lián)系,不過因所要滿足的法益在客觀上彼此同一,所生數(shù)個請求權乃并存于同一法益。此為其根本區(qū)別。
4、不真正連帶債務中,由于債務人是基于不同原因與債權人分別發(fā)生多個法律關系,各債務人均獨自負全部履行義務,債務人間不存在債務份額的分擔;而在連帶債務,因有共同關系,各債務人間必然有確定的債務分擔問題。
5、連帶債務中,一個債務人履行了全部債務,就超過自己應承擔份額的部分,債務人享有求償權;而不真正連帶債務的一個債務人履行了其全部債務,有時也可向其他債務人求償,但此種求償是基于存在應最后真正承擔責任的終局責任人。另外,在連帶債務中債務人間可互相求償;而在不真正債務中,只有在先履行義務的債務人不是終局責任人的情況下,才發(fā)生求償。
6、就債權人而言,不真正連帶債務中,債權人所享有的請求權的性質,在多數(shù)情況下是不同的,即使相同也非同一;而在連帶債務,請求權的性質是完全相同的。
7、連帶債務系加重債務,有“連帶不得推定只能法定”之說。而不真正連帶債務,雖債務人各負全額單獨責任,但均是對自己的債務負責,并未加重責任,其在保護債權人利益同時,又避免債權人領受雙重償付,準確地維護了雙方的利益。
不真正連帶債務之訴訟
不真正連帶之數(shù)債務產生于實體法,如合同法關于合同各方應全面履行合同,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侵權法關于公民人身權益和合法財產不受非法侵害,否則應承擔賠償損失、恢復原狀等責任。對此,各民事實體法均有詳細規(guī)定,或許正因于此,各國法律對不真正連帶債務未作規(guī)定。但是,研究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意義,主要是對訴訟程序上所涉的相關問題如何進行處理。
(一)訴的選擇。
司法實務中,對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債權人既有同時起訴各債務人的,也有先起訴一債務人后再起訴其他債務人的不少案例。但也有人認為,債權人只能擇一起訴,不能同時或先后起訴;一旦起訴一債務人,則喪失了對其他債務人的訴權。筆者認為,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數(shù)個債務人,均獨立地對債權人負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債權人對數(shù)債務人均有實體法上的訴權,可以對部分或全部債務人同時或先后提出請求。只要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guī)定,則無理由對其予以限制。當然,同時抑或先后起訴,系債權人選擇之權利。但如原告因法律知識欠缺僅起訴一債務人時,法官應釋明其對其他債務人的訴權。當債權人行使選擇權后,法院應予充分尊重。既不能在原告僅起訴部分債務人時,以遺漏當事人為由,要求原告申請或依職權主動追加(因各債務人系非必要的共同被告,亦非第三人,故不能主動追加未起訴的債務人);也不能在原告一并起訴各債務人時,以不能一并審理、不能同時承擔責任等為由,要求原告要么起訴此債務人,要么起訴彼債務人,撤回對其它債務人的訴訟;更不能在債權人先擇一起訴后再起訴其他債務人時,以喪失訴權等為由不予受理或予以駁回。
(二)訴的合并。
不真正連帶債務,既包括性質不同種類的法律關系,如違約和侵權,也包括性質相同種類法律關系,如都是基于侵權。在債權人同時起訴各債務人時,如系后一情形即訴訟標的為同一種類,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的規(guī)定,如果被告不持異議,則可以普通的共同訴訟處理。但如系前一情形即訴訟標的為不同種類的,可否作為合并審理,無論是法學理論上還是在司法實務中,均意見不一。筆者認為,只要受訴法院有管轄權,也可予以合并審理,其理由:
1、合并審理便于及時、全面地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避免當事人重復起訴,降低訴訟成本。
債權人對數(shù)個債務人均有獨立的請求權,如限其擇一起訴,一則侵犯其自主權利且無法律依據,二則在案件未經審理、判決未作出或生效前其擔心此種選擇的風險。如若擇一起訴的債務人訴訟時尚有履行能力,但在裁判生效后喪失履行能力或者被宣告破產,而其他未選擇的或撤回訴訟的債務人保有或恢復履行能力時,則債權人合法權益不能得到維護。此時債權人若再行起訴其他債務人,又面臨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等問題,平添訴累。
2、合并審理能夠避免就債權人的訴訟請求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維護司法權威,提高訴訟效率;避免因債權人先后訴訟,得到兩個判決,而獲得雙重受償?shù)目赡堋?br />3、債權人起訴時為避免遺漏當事人所帶來的敗訴風險,避免起訴后追加當事人所帶來的時間拖延等麻煩,特別是在相關案情尚不明晰時,往往將所涉?zhèn)鶆杖艘徊⑵鹪V。對此選擇,只要符合《民事訴訟法》第108條之規(guī)定,應當予以尊重。如某被告不應承擔實體責任,法院在審理后可裁決該被告不承擔責任,而不應在案件未經審理就令撤回或直接駁回對部分債務人的訴訟。
4、最高法院1988年10月18日“關于信用社違反規(guī)定手續(xù)退匯給他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不僅表明我國對不真正連帶債務理論的認可,而且表明對此類案件合并審理的認可。該批復之聯(lián)合公司的損失,系由收購站的違約行為與信用社的侵權行為造成,聯(lián)合公司既可因違約而請求收購站賠償損失,又可因侵權而請求信用社賠償損失,收購站與信用社之間成立不真正連帶債務。
聯(lián)合公司一并起訴收購站與信用社,其訴訟標的并非同一種類,根據該批復,仍可將收購站與信用社作為共同被告合并審理,并追究各自的民事責任。
(三)案由的確定。
不真正連帶債務案件往往涉及兩個以上的案由,如客運合同糾紛與交通事故賠償、保險合同糾紛與財物損害賠償及承包合同糾紛與侵權損害賠償?shù)。以承包合同糾紛與侵權損害賠償為例,有人主張應以共同的上位概念即債權債務糾紛來確定案由,有人認為可擇一法律關系如承包合同糾紛來確定案由。筆者認為,據最高法院2000年10月30日的《關于印發(fā)〈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試行)〉的通知》精神,為能夠準確地揭示案件的性質,反映當事人訟爭的法律關系及其爭議,可依案件所涉的相關法律關系來確定案由,即以承包合同與侵權賠償糾紛確定案由。
(四)判決的表述。
合并審理后,應就各不真正連帶債務人之責任一并作出判決。但對不真正連帶債務判決主文之記載,學者間多有異議,筆者認為可作如下表述:
1、“被告某甲或某乙應給付原告十萬元!
2、“被告某甲應給付原告十萬元,被告某乙應給付原告十萬元;如原告收到十萬元,則免除其余之給付義務!
3、債務人給付數(shù)額不等時:“被告某甲應給付原告十萬元,被告某乙應給付原告八萬元;如原告收到十萬元,則免除其余之給付義務!
(五)判決的執(zhí)行。
如債權人之權利未獲滿足,可據生效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zhí)行。因各債務人均有履行全部債務的義務,故均可為被執(zhí)行人。同時,為防止債權人雙重受償而額外受益,在對數(shù)債務人均提出執(zhí)行申請后,不宜將各債務人分開作為數(shù)案分別執(zhí)行。在其一債務人履行給付后,其他債務人的債務即應相應消減。當債權人債權滿足后,各債務人的債務即告免除。如各債務人之履行總額超過債權人之債權,則債權人受有不當?shù)美,有關債務人可要求返還。此點在債權人先后起訴獲得數(shù)份判決時,有關債務人尤應注意。
(六)非終局責任人的求償。
在不真正連帶債務之債權人的債權獲得全部清償后,如存在終局責任人,且終局責任人未履行其全部義務,則已履行(即或未全部履行)債務的其他債務人(非終局責任人)可向終局責任人求償,要求其就未履行義務部分予以償還。這種求償權的性質實際上是債權人讓與的請求權。債權人在債權滿足后即應將其對終局責任人的請求權讓與已履行債務的非終局責任人,非終局責任人取得債權人對終局責任人未履行義務部分的請求權。此為不使債權人獲得額外利益,并平衡終局責任人與其他債務人之間利益所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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