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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中合理費用的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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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中合理費用的承擔

  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中合理費用的承擔
  
  唐青林
  
  案件要旨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對于商業(yè)秘密權利人因為調查案件、收集證據等發(fā)生的調查、制止商業(yè)秘密行為所支付的費用,權利人可以要求被控侵權人進行賠償。但從數額上來說,這筆費用應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圍內方可予以保護。因此,權利人應當注意保留花費的發(fā)票、轉賬記錄等票據的保留。
  
  基本案情
  
  原告HFT精密電子(煙臺)有限公司(以下簡稱HFT公司)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份為其客戶研制了代號為M780的筆記本電腦,共投資人力成本計326000元。通過研制,形成了電路圖等相關技術資料。
  
  2008年6月23日,原告HFT公司與被告張某簽訂了知識產權暨保密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張某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后均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的之利益直接或間接使用富士康機密資料及知識產權。不得攜帶移動存儲設備進行管制區(qū)域,不得竊取、攜帶及夾帶富士康任何資料出入廠區(qū)。同日,原告HFT公司與被告張某簽訂了勞動合同書,該合同同樣約定被告張某有保守原告HFT公司商業(yè)秘密的義務。簽訂合同后,被告張某在原告HFT公司處擔任產品檢測員,其工作任務是將成品樣機連到電腦上,用檢測軟件測試成品樣機是否合格。
  
  原告HFT公司為保守其商業(yè)秘密,除與員工簽訂上述保密協(xié)議外,還采取了涉密電腦沒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
  
  被告張某在工作期間,私自通過其組長的電腦,將M780筆記本電腦的技術資料上傳至公司內部的FTP服務器,再將其檢測的成品樣機連接到FTP服務器上,從FTP服務器上將其上傳的M780筆記本電腦的技術資料復制到連接到成品樣機的U盤中。該U盤是被告張某違反保密協(xié)議私自攜帶到工作區(qū)域的,被告張某又躲過保安的檢查,秘密將該U盤攜帶到廠外,并將存儲于其U盤中的M780筆記本電腦的技術資料上傳到互聯網的一個筆記本論壇上。
  
  原告HFT公司的客戶在網上發(fā)現上述資料后,向原告HFT公司發(fā)出電子郵件進行投訴。2月4日,公安機關介入后,查明該資料由被告張某上傳至相關網絡。
  
  原告HFT公司為調查被告張某的侵權行為支出人力成本共計11492.25元,為向其客戶溝通支出機票費用9075元。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鑒于被告張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懈怠其訴訟權利與義務,法院依據現有證據對與其相關的事實作出判定,由此帶來的可能的不利后果由被告張某承擔。
  
  原告HFT公司所主張的商業(yè)秘密是其為客戶研發(fā)的筆記本電腦電路圖等技術資料,被告張某未到庭提供證據證明該證據已為公眾所知悉。原告HFT公司與其職工(包括被告)簽訂保密協(xié)議,并采取了禁止職工私自攜帶U盤進行工作區(qū)域和相關電腦沒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應認定原告HFT公司對其技術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HFT公司所主張的上述技術信息顯然具有商業(yè)價值,應認定該技術信息能為原告HFT公司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因此,法院認為原告HFT公司所主張的技術信息構成商業(yè)秘密。
  
  被告張某未經原告HFT公司允許,采取保密協(xié)議禁止的行為,私自攜帶上述技術資料出廠,并上傳到互聯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第一款(三)項規(guī)定的侵權行為。
  
  原告HFT公司為研制上述技術資料花費了大量的人力資本。在被告張某侵權行為發(fā)生后,原告HFT公司為調查被告張某的侵權行為及消除被告張某侵權行為給原告HFT公司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支出了相應的費用。依據該商業(yè)秘密的研發(fā)成本及其商業(yè)價值和原告HFT公司為被告張某的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原告HFT公司在訴訟中主張被告張某賠償5萬元,實屬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HFT精密電子(煙臺)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專家點評
  
  在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為了查明案件事實,全面獲取證據以證明其提出的主張,有時為了及時地阻止被控侵權行為,防止其侵權行為帶來進一步的傷害,權利人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擔保,使法院能夠采取訴前保全措施。這些行動的采取必然導致權利人付出一定的費用。那么,對于在商業(yè)秘密調查過程中支出的相關費用,權利人因調查案件或者制止被控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花費的費用,是否都應當自行承擔呢?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yè)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七條規(guī)定:“實際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包括因調查、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和可得利益的損失”。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yè)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第六條,第3款規(guī)定:“權利人請求賠償制止侵權行為而產生的費用,如調查費用、律師代理費用等,只要有相應的合法證據,且該部分支出在合理限度之內,可以予以保護”。
  
  可見,根據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對于商業(yè)秘密權利人因為調查案件、收集證據等發(fā)生的調查、制止商業(yè)秘密行為所支付的費用,在訴訟中,權利人可以要求被控侵權人進行賠償,但是,從數額上來說,這筆費用應當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圍內才可以予以保護。在司法審判的過程中,就時常發(fā)生被控侵權人主張權利人提出的律師費用太高、或者鑒定費用沒有必要等理由反駁合理費用的產生。
  
  因此,在支出合理費用的過程中,權利人一方面應當注意費用的支出應當合理、有限,盡量將花費控制在一定的額度范圍內,同時也注意采取的措施應當以“合理”為限,這是法院在考量是否予以賠償的一個重要標準;另一方面,在發(fā)生這些合理支出時,權利人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支出的發(fā)票、合同、銀行轉賬相關票據等等,以防被控侵權人提出費用過高,要求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在本案中,在被告張某的侵權行為發(fā)生以后,原告HFT公司為調查被告張某的侵權行為及消除被告侵權行為給原告造成的不利影響,支付的相應費用,法院認為應當由張某承擔,是合理的。
  
  對企業(yè)進行商業(yè)秘密保護的建議
  
  商業(yè)秘密侵權行為發(fā)生后,為了調查侵權人的侵權行為以及為防止侵權人的行為造成的進一步的損失,權利人往往會采取一定的措施,造成一定的花費在所難免。對于此部分費用,權利人可以在訴訟時向侵權人提出賠償。未免侵權人以提出的合理費用不存在或者過高為由,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權利人應當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支出的發(fā)票、合同、銀行轉賬相關票據等等,從而使其賠償主張及賠償數額盡可能的得到法院的支持。
  
  相關商業(yè)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保密措施的認定?
  
  采取保密從事是信息構成商業(yè)秘密的要件之一,這個要件要求,權利人必須對其主張權利的信息對內、對外均采取了保密措施;所采取的保密措施明確、具體地規(guī)定了信息的范圍,該措施是適當的、合理的,但并不要求其萬無一失。
  
  根據《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商業(yè)秘密侵權糾紛案件審理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的相關規(guī)定,權利人是否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應從權利人所采取保密措施的形式、對象、范圍等方面綜合審查,一般可以同一行業(yè)中公認的對某一類信息應采取的保密措施作為保密措施是否合理的參考標準。下列情況的保密措施可以認定是合理的:(1)權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將有關信息明確列為保密事項;(2)權利人未制定保密制度,但明確要求對某項信息予以保密;(3)權利人建立了保密制度,雖未明確某一信息是商業(yè)秘密,但按照其保密制度的規(guī)定,屬于保密范圍的信息;(4)權利人向他人披露、提供某一信息時,在相關的合同或文件中明確要求對開發(fā)的技術進行保密;(5)權利人與他人合作開發(fā)或委托開發(fā)一項新技術,在合同中明確要求對開發(fā)的技術進行保密。
  
  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HFT公司與其職工(包括被告)簽訂保密協(xié)議,并采取了禁止職工私自攜帶U盤進行工作區(qū)域和相關電腦沒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m.panasonaic.com)因此,本案中,法院對原告HFT公司提出的“其技術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的主張予以支持。
  
  2、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yè)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應當根據該項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fā)成本、實施該項商業(yè)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yōu)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本案中,法院依據該商業(yè)秘密的研發(fā)成本及其商業(yè)價值和原告HFT公司為被告張某的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判決被告張某賠償原告HFT精密電子(煙臺)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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