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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yè)秘密案件的取證途徑
商業(yè)秘密案件的取證途徑
唐青林
案件要旨
證據的充分收集是原告得以勝訴的關鍵。在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中,權利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獲取相關證據:(1)權利人自行搜集或者委托律師取證;(2)通過公證機關取證;(3)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查處;(4)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或者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5)通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基本案情
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下簡稱某某公司)成立于201*年4月10日,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銷售各種時裝包、箱包、袋及相關皮革制品。被告上海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簡稱某某公司)成立于1992年7月15日,經營范圍包括商品進出口經營及代理、投資辦實業(yè)、國內商業(yè)的批發(fā)零售等。
被告董某于201*年期間在某某公司擔任業(yè)務二部經理并兼任公司設計室的臨時負責人。被告劉某某于2005年12月至201*年2月一直在原告公司設計科從事箱包設計工作。201*年1月1日,原告與劉某某簽訂《勞動合同》和《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員工手冊》。該《員工手冊》規(guī)定: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對外泄露公司的技術與商業(yè)機密。未經公司許可,任何員工在合同期內不得受聘于公司以外其他雇主。
201*年2月24日,劉某某向原告公司員工沈魚容索要沈的三款設計稿的coredraw格式,沈通過QQ傳輸給劉某某后,發(fā)現(xiàn)劉某某在自己電腦上把該三款設計的牌子由“DECENT”改為“NEWEST”,原告遂對劉某某的電腦進行了監(jiān)控,發(fā)現(xiàn)劉某某對設計稿進行修改并將商標改為“NEWEST”后存入U盤內。原告于201*年3月26日就劉某某向某某公司提供某某公司設計圖稿一事向金山公安分局報案。
201*年5月13日,劉某某在接受公安機關訊問時對其向某某公司提供設計稿的前后過程、設計稿被采用的張數(shù)、獲得的酬金數(shù)額、酬金支付方式等內容的陳述與201*年2月24日其書面材料的內容基本一致。
原告明確其在本案中主張的商業(yè)秘密的范圍是:劉某某在書面材料及訊問筆錄中承認提供給某某公司的135張箱包設計稿,其中原告能夠明確設計稿具體內容的共60張。原告能夠明確內容的60張設計圖稿中,有58張設計稿系由公安機關從董某電腦中調取、并由董某書面確認由劉某某提供。其中54張設計稿經上海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鑒定,與原告提供的箱包設計稿屬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箱包方案設計稿及同類設計風格的產品。另4張設計稿未進行鑒定,原告提供了原告公司的相關設計稿與其進行比對。經比對,該四款箱包的整體造型設計風格、結構線條比例的視覺效果、裝飾配件的造型風格、商標的位置等均基本相同,其中08L-0220號設計稿上關于電繡、車線、拼縫等做工細節(jié)的手寫內容也完全相同。
原告主張在上述58張設計稿中,被告某某公司已經實際使用的是31張。審理中,根據被告的申請,鑒定機構委派鑒定專家余國興到庭接受了質詢。201*年10月9日,金山公安分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出具《情況說明》稱:經我隊核查,某某公司201*春、秋季廣交會的資料以及之后25頁箱包圖片資料,系由我隊復制于從某某公司調取的電腦主機(系該公司使用)。法院對相關證據進行審查后認為,金山公安分局調取的廣交會資料及箱包圖片資料,其證據來源合法,由于董某系某某公司的業(yè)務負責人,故其電腦中的相關資料可以反映某某公司對涉案設計稿的使用情況,法院對該部分證據予以認可。原告拍攝的箱包照片上標有某某公司“NEWEST”的標識,照片上顯示的展臺號10.3A13-16、10.3B09-12與原告提供的201*年第104屆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參展商名錄中某某公司的展臺號相互吻合,故法院對該組照片予以采信。故法院認定,某某公司對上述31張設計稿進行了制作樣品、對外許諾銷售等程度的使用。
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一、原告主張的設計稿是否構成商業(yè)秘密
對于編號為08L-0082、08L-F016(1)、08L-0010的三張箱包設計稿,原告未能證明其在侵權行為發(fā)生之時不為公眾所知悉,故該三款設計稿不符合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對于其余57張設計稿中的未公開部分,由于原告對否定性事實難以舉證,在被告未能提供有效反駁證據的情況下,法院認定其尚未公開;對于已公開部分,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公開時間均晚于侵權行為發(fā)生的時間,即在侵權行為發(fā)生之時尚不為公眾所知悉。外觀專利的公開時間應以宣告之日為準,被告認為原告申請專利時已經制作樣品,故相關設計在專利申請日已經公開的說法缺乏依據,且與常理不符,法院不予采信。原告公司在《員工手冊》中要求員工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對外泄露公司的技術與商業(yè)機密。被告劉某某與原告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應當遵守執(zhí)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guī)和本企業(yè)制訂的廠紀廠規(guī)、員工手冊等規(guī)定。劉某某在合同上簽名,即應視為其收到了原告公司的《員工手冊》,故劉某某應當遵守相關的保密規(guī)定。故法院認定原告就涉案的箱包設計稿采取了保密措施。箱包設計圖稿是箱包制作工藝流程重要的基礎環(huán)節(jié),其顯然能夠給原告公司帶來經濟價值并具有實用性。
綜上,法院認定原告主張的60張箱包設計稿中,編號為08L-0082、08L-F016(1)、08L-0010的三張箱包設計稿因未能證明“不為公眾所知悉”不構成商業(yè)秘密,其余57張設計稿符合商業(yè)秘密的構成要件,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二、被告是否實施了侵犯商業(yè)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被告某某公司、被告董某在明知劉某某系原告公司員工的情況下,通過利誘的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告公司的57張箱包設計稿,其中55張箱包設計稿由董某書面確認系由劉某某提供,另2張箱包設計稿(5號鑒定書表5、表10)根據原告提供的箱包圖片、樣品照片及鑒定報告書等證據,與原告的箱包設計稿構成實質性相似,結合某某公司對某某公司的箱包設計稿存在接觸的事實,法院認定被告某某公司、董某通過不正當手段獲取了原告的該兩張箱包設計稿。在上述57張設計稿中,被告某某公司共對其中33張設計稿進行了制作樣品、許諾銷售等使用。被告劉某某作為原告公司的員工,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原告公司保守商業(yè)秘密的要求,向被告某某公司、董某披露了其所掌握的商業(yè)秘密。三被告的行為互相結合,共同構成侵犯商業(yè)秘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三、被告應當承擔何種侵權責任
關于停止侵權。原告的57張設計稿中,尚未對外公開的48張設計稿,仍然是原告的商業(yè)秘密,被告某某公司應當停止侵犯原告商業(yè)秘密的行為。
關于消除影響及賠禮道歉。由于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主要是原告的競爭優(yōu)勢和經濟利益,故原告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某某公司、被告劉某某應當在侵權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影響的范圍內為原告消除影響,由于原、被告均為上海的箱包企業(yè),原告在箱包行業(yè)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原、被告的產品均在海外市場有銷售,被告的侵權行為情節(jié)較為嚴重,故原告要求在《解放日報》、《CHINADAILY》上刊登啟事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賠償責任,被告某某公司與被告劉某某應就其共同侵權行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原告未能證明原告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或被告某某公司的獲利,故應適用法定賠償。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在上海箱包行業(yè)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侵權情節(jié)較為惡劣、侵權時間較長、侵權數(shù)量較大、被告廣交會資料中的價格以及箱包產品的利潤率、箱包設計稿的商業(yè)價值、原、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
綜上,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上海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的商業(yè)秘密;被告上海某某進出口有限公司、劉某某就本案中侵犯商業(yè)秘密的行為為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消除影響,上述兩被告連帶賠償原告上海某某箱包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及合理費用人民幣101,020元。
專家點評
在商業(yè)秘密案件中,權利人要證明侵權人的侵權行為,必須提供充實的證據加以證明。但是由于商業(yè)秘密的秘密性以及侵權人侵權行為的隱蔽性,通常會給權利人的維權之路帶來巨大的障礙。本案中,原告通過自行監(jiān)控、公安機關詢問、公證機關保全證據、司法鑒定等多種形式收集了充分了證據信息,主張具有的箱包設計稿是其自行設計、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其帶來經濟效益的經營信息,故應當受到商業(yè)秘密權的保護?梢哉f,證據的充分收集是原告得以勝訴的關鍵。那么,在商業(yè)秘密案件中,權利人可以通過那些途徑來獲取相關證據呢?
。1)權利人自行搜集或者委托律師取證。
作為商業(yè)秘密的所有人,企業(yè)對于商業(yè)秘密信息本身就是最熟悉最了解,由權利人來收集證據無可厚非。對此,權利人可以從商業(yè)秘密的研發(fā)進程、備案材料、與員工簽訂的保密協(xié)議、或者企業(yè)所做出的隔離措施等角度來證明商業(yè)秘密。但從同時,商業(yè)秘密作為一項專業(yè)性較高的知識產權,其精確度和涉密點等都對信息本身由較高的要求,稍有不慎,很可能導致取證的失誤,從而影響訴訟結果。
根據《律師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機關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因此,權利人在取證的過程中,委托一位具有商業(yè)秘密法律知識和豐富經驗的律師調查取證是一個較為明智和高效的選擇。
。2)通過公證機關取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經公證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因此,對于侵權人有可能進行銷毀或者不易保存的證據信息,如網絡電子郵件等電子證據,權利人可以邀請公證機關到現(xiàn)場取得證明侵權人實施發(fā)行、銷售侵權物品的相關證據。
。3)向工商管理機關申請查處。根據《關于禁止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若干規(guī)定》,權利人發(fā)現(xiàn)商業(yè)秘密被侵犯時,可以申請行政機關申請調查取證。工商管理機關在查處過程中,有權對侵權產品進行查封、可以根據需要查閱、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合同、賬冊等相關文件;詢問當事人和證人;采用測量、拍照、攝像等方式進行現(xiàn)場勘驗。由此獲取的文件、筆錄和實物都將成為法庭審理的重要、有力證據。
。4)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或者在訴訟過程中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四條規(guī)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材料的若干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于由國家有關機關保存、或者涉及到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或者因客觀原因,當事人無法自行收集的證據,當事人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5)通過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公安機關是我國法定的偵查案件的機關,擁有強大的偵查力量、先進的技術設備、豐富的偵查經驗及較強的偵查能力。根據《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商業(yè)秘密權利人發(fā)現(xiàn)侵害事實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滿足偵查條件的,應當予以立案,并且采用專門的偵查手段調查取證。
相關商業(yè)秘密專項法律問題
1、商業(yè)秘密侵權是否可主張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責任?
“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是公民、法人的人身性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法律救濟手段,在商業(yè)秘密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一般不予適用,除非權利人因為侵權行為遭受了商譽的損失和影響。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業(yè)秘密案件有關問題的意見》第十九條,“商業(yè)秘密侵權案件一般不適用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的民事責任形式”。
本案中,法院認為,由于被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主要是原告的競爭優(yōu)勢和經濟利益,故對于原告要求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由于原、被告均為上海的箱包企業(yè),原告在箱包行業(yè)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原、被告的產品均在海外市場有銷售,被告的侵權行為情節(jié)較為嚴重,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在《解放日報》、《CHINADAILY》上刊登啟事消除影響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2、損害賠償損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guī)定,確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侵犯商業(yè)秘密行為的損害賠償額,可以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方法進行。因侵權行為導致商業(yè)秘密已為公眾所知悉的,(m.panasonaic.com)應當根據該項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確定損害賠償額。商業(yè)秘密的商業(yè)價值,根據其研究開發(fā)成本、實施該項商業(yè)秘密的收益、可得利益、可保持競爭優(yōu)勢的時間等因素確定。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本案中,由于原告未能證明原告因侵權行為遭受的損失或被告某某公司的獲利,故本案應適用法定賠償。法院綜合考慮原告在上海箱包行業(yè)具有較高知名度、被告侵權情節(jié)較為惡劣、侵權時間較長、侵權數(shù)量較大、被告廣交會資料中的價格以及箱包產品的利潤率、箱包設計稿的商業(yè)價值、原、被告的經營規(guī)模等因素酌情確定賠償數(shù)額,酌定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25萬元,合理費用人民幣101,0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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