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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網(wǎng)簽合同
房屋網(wǎng)簽合同(一)
售房單位(甲方):_____________
購 房 人(乙方):_____________
為了深化城鎮(zhèn)住房制度改革,促進住房商品社會化,根據(jù)府發(fā)[1995]60號文件規(guī)定,甲乙雙方就有關售購房問題協(xié)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購房申請,將位于本市_____區(qū)____街(路、巷)____號____幢___單元____樓____號,竣工使用于____年的____結構,建筑面積為_____平方面軍米(其中住房面積______平方米,樓梯間面積_____平方米)的____室_____廳公有住房一套,出售給乙方。
二、雙方共同遵守經市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評估,市住房委員會辦公室審批的售房價格。職工購房可按標準價或成本價購買。 1、按標準價購房。
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按標準價評估核定為_____元m2,經工齡折扣和買現(xiàn)住房折扣后的房價為__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市場價評估核定為____元 m2。單件設施核價為_____元。該套住房應付總房價款為_____元。 2、按成本價購房。
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按成本價評估核定為_____元 m2,經工齡折扣后的房價為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實際成本價評估核定為____元 m2;有____平方米建筑面積按市價評估核定為_____元 m2。單價設施核價為_____元。該套住房應付總房價款為_____元。
三、付款式方式。職工可選擇一次付款或分期付款。
1、一次付款。給予應付總房價款20%的付款折扣率。折扣后實付總房款為¥:____元(大寫: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____角____分)。其中現(xiàn)金____元,公積金____元。
2、分期付款式。首期付款不低于應付出總房價款的30%,付款式期限不超過十年,余款要計收利息。
首期付款:_____元,余款____元。
付款期限:199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每月還本付息額:____元。其中現(xiàn)金:____元,公積金____元。累計還本付息金額¥:_____元。
累計實付總房款為¥:_____元。
四、在乙方未付清房款之前,不能辦理產權登記,暫憑合同臨時管業(yè),待房款式付清后,再憑甲方證明和合同第二聯(lián)及有關證件經過市房委辦審核后,由市房屋產權監(jiān)理部門申請辦理產權登記,領取房屋產權證。
五、乙方取得國家統(tǒng)一制定的房屋產權證書后,即擁有房屋所有權,其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職工以標準價購買住房,擁有部分產權,即占有權、使用權、有限的收益權和處分權,可以繼承。乙方擁有產權比例為_____ 。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進入市場,在同等條件下,原售房單位有優(yōu)先購買權,原售房單位已撤銷的,當?shù)厝嗣裾慨a管理部門有優(yōu)先購買權。售房收入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稅費后,單位和個人按各自的產權比例進行分配。
職工以成本價和實際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后可依法進入市場,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產益和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職工以市場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可以依法進入市場,(m.panasonaic.com)按規(guī)定交納有關稅費后,收入歸個人所有。
六、乙方不得擅自改變所購住房原來的結構有用途,若需裝修,按成都市政府發(fā)布的《成都市城市房屋室內裝修結構安全管理規(guī)定》辦理。住房自用和公用部分的維修的具體事宜按《成都市城鎮(zhèn)公有住宅售后維修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七、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及市房委會辦公室監(jiān)章后生效。
八、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更改合同內容。雙方都認為需要更改合同內容時,須報市房委辦批準。中途撤銷合同,由提出方承擔撤契手續(xù)費。 九、其它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三聯(lián),甲方持第一聯(lián),乙方持第二聯(lián),甲方財務部門持第三聯(lián)。 乙方所持第二聯(lián)可用于申請購房抵押貸款。
售房單位 購房人 審核單位 (公章) (簽章) (監(jiān)章)
附:乙方繳交房款專用收據(jù)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網(wǎng)簽合同(二)
出賣人: 邵東邦盛實業(yè)有限公司
營業(yè)執(zhí)照號:******** 機構代碼證:*9*****
注冊地址:邵東縣兩市鎮(zhèn)文體路100號
法定代表人: 劉國忠
委托人: 聯(lián)系電話:
買受人:
證件類型及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地址:
共有人:
證件類型及號碼: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地址:
共有情況: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之規(guī)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品房相關事宜,自愿達成如下協(xié)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jù)
出賣人以 方式取得位于 編號為 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面積為 平方米,土地使用起始日期為 ,其中非商業(yè)用地終止日期為 商業(yè)用地終止日期為 。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品房,項目名稱 邦盛·鳳凰城 。該項目的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為 ,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號為 ,規(guī)劃用途為 ,施工許可證號為******
第二條商品房銷售依據(jù)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邵東縣房地產管理局,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
買受人購買的房屋為現(xiàn)房,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
第三條 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以下簡稱該商品房,其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為 邦盛·鳳凰城 項目中的第 [幢] [單元] [層] 號房。該商品房的設計用途為 ,屬 結構,該幢房屋建筑層數(shù)地上 層,地下 層。
該商品房 (1、合同約定2、產權登記)建筑面積共 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筑面積 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 平方米(有關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構成說明見附件二)。
第四條計價方式及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下述第 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
1.按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人民幣 )每平方米 元,總金額(¥ 元)人民幣(大寫) 。
2.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 元)每平方米,總金額(¥ 元)
3.按套(單元)計算,該商品房總價款為(人民幣)總金額(¥ 元)
第五條預售款監(jiān)管
該商品房的預售款監(jiān)管機構: ,預收款監(jiān)管賬戶名稱為 ,賬號為 。預售款應按法律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監(jiān)管使用。
買受人應當按本合同約定如期足額將房價款繳入上列預售款監(jiān)管賬戶。買受人采用現(xiàn)金直接支付給出賣人房價款的,出賣人收到款項后應及時繳入上列預售款監(jiān)管賬戶。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 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全部購房款(含定金)¥ 于本合同簽訂之日一次性付清。
2.銀行按揭貸款或公積金貸款: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本合同簽訂之日支付。剩余房款¥ 采用 方式支付。
買受人以銀行按揭方式付款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賣人交付首期房款(大寫)計 元,余款(大寫) _元向銀行申請貸款。買受人應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日起 7 日內,將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所需的全部資料提交給出賣人,在接到出賣人或貸款人通知后_3 日內前往指定地點辦理貸款相關手續(xù),并按要求交清相關款項和費用;買受人逾期履行上述義務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買受人以公積金貸款方式付款的,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向出賣人交付首期房款(小寫)計__ 元,余款(大寫)_ 元向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貸款。買受人應在接到出賣人通知之日起_ 7__日內,將申請公積金貸款所需的全部資料提交 給出賣人指定人或單位 ,在接到通知后_3_日內前往指定地點辦理貸款相關手續(xù),并按要求交清相關款項和費用;買受人逾期履行上述義務的,按照本合同第七條處理。
因買受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于申請貸款數(shù)額的,出賣人同意買受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 7 日內,以自有資金支付,不承擔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違約責任;逾期,出賣人在7日內有權解除合同,有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合同解除后_30_日內將扣除違約金外的剩余房款退還給買受人。如逾期未能支付,買受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應向出賣人支付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經得出賣人同意后將扣除違約金外的剩余房款退還給買受人。
因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于申請貸款數(shù)額的,買受人可以選擇以下第(2) 種方式:
。1)合同繼續(xù)履行,具體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另行協(xié)商,并簽訂補充協(xié)議。
。2)買受人在_ 10__日內有權解除本合同,合同解除后_15__日內出賣人應退還買受人已付款項及其活期存款利息。買受人在15日內未解除合同的,視為其同意繼續(xù)履行本合同,買受人應在自第16日起的15日內付清全部購房款,否則出賣人有權按本合同第七條的約定追究買受人逾期付款等違約責任。
因非歸責于雙方的原因,導致買受人未能獲得貸款或獲得貸款少于申請貸款數(shù)額的,買受人應在 逾期后7 日內以自有資金或 支付。逾期,任何一方均可單方解除合同,在合同解除后_ 30__日內,出賣人應將買受人已付款項及其活期存款利息退還給買受人。
3.其他方式
首付款(含定金) 元于_______ _______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剩余房款的支付 。
第七條 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第 1 種方式處理:
1.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 30 日之內,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二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2)逾期超過30 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將該房屋另售他人,買受人沒有異議。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 5%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xù)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xù)履行,自本合同規(guī)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五 (該比率應不小于第(1)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本條中的逾期應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條規(guī)定的到期應付款與該期實際已付款的差額;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應的分期應付款與該期的實際已付款的差額確定。
第八條 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根據(jù)當事人選擇的計價方式,本條規(guī)定以 建筑面積 (本條款中均簡稱面積)為依據(jù)進行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當事人選擇按套計價的,不適用本條約規(guī)定。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品房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fā)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 2 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1)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的,據(jù)實結算房價款;
。2)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登記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產權登記面積-合同約定面積
面積誤差比=--×100%
合同約定面積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xié)議。
2.雙方自行約定:
_如該房屋交房時房產局測繪部門實測建筑面積超出合同約定正負百分之三時,出賣人、買受人雙方同意不解除合同,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根據(jù)實測面積據(jù)實結算,建筑面積最終以房地產管理局產權發(fā)證建筑面積為準,采取多退少補的原則計算總房款。
第九條 房屋室內層高及差異處理方式
買受人所購該房屋的室內層高為 3.0米,若房屋實際交付時室內層高低于該約定,雙方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
高度低于約定層高15厘米以上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三十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實際交款并簽訂買賣合同日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給利息。買受人如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應在辦理房屋交接手續(xù)之日起15日內以書面形式行使該項權利,否則視為放棄合同解除權。若房屋實際交付時室內層高低于約定室內層高不足5%,合同繼續(xù)履行,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本合同所述房屋室內層高是指 1 (1、√上下兩層樓面之間2、天花板與地面之間)的垂直距離。
第十條 交付期限及條件
出賣人應當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國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guī)定,將具備下列第 1 種條件,并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買受人未依約交清該商品房全部購房款(按揭方式付款的,指首付款和買受人按揭款到達出賣人指定賬戶)的,出賣人有權不按本條約定時間向買受人交付本合同約定的房屋,并不承擔違約責任。
1.該商品房經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約定的裝飾、設備標準;
2.該商品房經綜合驗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件三所約定的裝飾、設備標準。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雙方協(xié)商同意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外,出賣人可據(jù)實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賣人在事實發(fā)生之日起 30 日內告知買受人的;
2)國家、地方政府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市政配套工程及設施延期的等非出賣人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相關部門延遲有關文件的批準或其他政府行為的);
3)買受人未能按時付款或未按時辦理入住手續(xù);
4)買受人延期支付應當支付的任何款項(包括代收的款項)。
第十一條 房屋交接及違約責任
商品房達到交付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xù)。買受人應在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 7 天內(郵寄地址以合同登記地址為準確送達地址),對該房屋進行驗收并與出賣人辦理交接手續(xù),雙方進行驗收交接時,出賣人應當出示本合同第十條規(guī)定的證明文件,并簽署房屋交接單。所購商品房為住宅的,出賣人還需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出賣人不出示證明文件或出示證明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由此產生的延期交房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由于出賣人原因,未按本合同第十條約定的期限將該商品房交付買受人使用,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不作累加):
。1)逾期未超過60日,自本合同第十條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 一 的違約金,合同繼續(xù)履行。
。2)逾期超過60日,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當自買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 30 天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買受人累計已付款的 1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要求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合同繼續(xù)履行,自本合同第十條規(guī)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付房價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但累計總違約金最高不得超過已付款的1%。
由于買受人原因,未能按期接受房屋的,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處理:
自本合同約定交付時起視為出賣人已完全履行交付義務,出賣人有權按逾期每天60元向買受人收取接房滯納金,該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買受人辦理房屋驗收手續(xù)時發(fā)現(xiàn)所交付的房屋如存在質量問題,應當將相關情況在房屋驗收交接單上注明,交由出賣人在 90天 內整改合格,在整改合格之前買受人有權拒絕收房,超過整改期出賣人應承擔每日 已付房款萬分之 一 的延期交房的責任,但最高不得超過已付款的1%。
上述所稱房屋質量問題,是指房屋主體結構不合格,導致房屋不能使用的問題。
第十二條 規(guī)劃、設計變更的約定
出賣人承諾按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建設該商品房項目,不擅自變更建筑設計。出賣人確需變更且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的規(guī)劃變更、設計單位同意的設計變更導致下列影響到買受人所購商品房質量或使用功能的,出賣人應當在有關部門批準同意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買受人:
1)該商品房結構形式、戶型、空間尺寸、朝向;
2)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平面布局或公建配套設施;
買受人有權在通知到達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解除合同的書面答復。買受人在通知到達之日起 15日內未作書面答復的,視同接受變更。出賣人未在規(guī)定時限內通知買受人的,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
買受人解除合同的,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 同期銀行活期存款 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應當與出賣人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
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運行的承諾
出賣人承諾,在銷售過程中,銷售廣告和銷售人員就商品房開發(fā)規(guī)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基礎設施、配套設施所作的明確具體的說明和允諾,與該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lián)的下列基礎設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1. 供水、供電在交房前完
2. 電梯在交房前正常運行
如果在規(guī)定日期內未達到上述使用條件,雙方同意按以下第 3 種方式處理:
1、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須在買受人提出書面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買受人已付房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 違約金。
2、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應按已付房款的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并采取補救措施于 日內達到合同約定標準。
3、其他解決方式 由出賣人負責按合同約定標準完成解決,但不承擔其他責任。
第十四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出賣人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裝飾、設備標準應符合雙方約定(附件三)的標準。
第十五條 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商品住宅的,《住宅質量保證書》作為本合同的附件。出賣人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承諾的內容承擔相應的保修責任。
買受人購買的商品房為非商品住宅的,雙方應當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詳細約定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內容。
在商品房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fā)生質量問題,出賣人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出賣人拒絕整修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整修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整修,整修費用及整修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房屋因質量問題造成買受人經濟損失的,出賣人應賠償買受人的損失。因不可抗力或者非出賣人原因造成的損壞,出賣人不承擔責任,但可協(xié)助整修,整修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六條 關于物業(yè)維修資金交存的約定
買受人應當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必須申報繳納契稅及維修資金款項,買受人未按規(guī)定交存物業(yè)維修資金的,出賣人除不得將房屋交付買受人外,買受人還要按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的規(guī)定承擔違約責任,同時因買受人未按規(guī)定交納物業(yè)維修資金的原因導致出賣人不能交付房屋的,出賣人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七條 關于房屋使用的約定
買受人的房屋僅作 住宅 使用,買受人不得擅自改變該商品房的建筑主體結構、承重結構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規(guī)定者外,買受人在使用期間有權與其他權利人共同享用與該商品房有關聯(lián)的公共部位和設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承擔義務。
第十八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出賣人保證銷售的商品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其他債權債務糾紛。因出賣人原因,造成該商品房不能辦理產權預告登記和產權登記或發(fā)生債權債務糾紛的,由出賣人承擔全部責任。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買賣雙方應向邵東縣房屋產權管理局申請預告登記或預售合同備案登記。商品房經綜合竣工驗收并取得建設工程項目驗收備案相關證明文件后 60個工作日內,出賣人將需要由其提供辦理房屋權屬登記的資料報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并申報初始登記。初始登記后 360 日內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 720 日協(xié)助買受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
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辦理上述手續(xù)并取得相關權屬證書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1或2 項處理:
1.買受人解除合同,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內將買受人已付房價款(含同期銀行利息)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已付房價款的0.1 %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2.買受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辦理登記之日止,出賣人向買受人支付已付房價款0.1 %的違約金。
如因買受人的原因,出賣人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協(xié)助辦理上述登記手續(xù)的,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2 項處理:
1.出賣人解除合同,出賣人在提出解除合同要求之日起 30 日內將買受人的已付房價款退還給買受人,買受人按已付房款的0.1 %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
2.出賣人不解除合同,自本合同規(guī)定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辦理登記手續(xù)之日止,買受人向出賣人支付已付房價款的0.1 %的違約金。
任何一方解除合同的,都應當在解除合同的事實發(fā)生之日起 30 日內,雙方持解除合同的書面文件到邵東縣房屋產權管理局辦理解除合同的相關手續(xù),否則,另一方可不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 物業(yè)服務
出賣人以邀請招標 方式選聘 邵東長盛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對該房屋進行前期物業(yè)管理。出賣人在銷售前已制定不損害買受人合法權益的《臨時管理規(guī)約》并明示,買受人應當書面承諾遵守。
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約定的期限自 首批交房入伙之日起至業(yè)主委員會成立止,根據(jù)物業(yè)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本物業(yè)的收費標準為:住宅 1.5 元月每平方米(最終收費標準以物價局審批文件為準);收費的起始時間為自物業(yè)交付買受人之日的次日起至物業(yè)委托合同終止之日終。其他事項、服務標準、雙方的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內容,詳見《前期物業(yè)服務合同》。
第二十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fā)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按下述第 2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 房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一條 其他約定:
1、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屋面使用權 根據(jù)實際情況由甲方確定,但不得違反物業(yè)管理的相關規(guī)定。
2、該商品房所在樓宇的命名權 歸出賣人所有****。
3、該商品房所在小區(qū)的命名權 歸出賣人所有****。
4、該商品房小區(qū)內所有未計入買受人房屋公攤面積的集體設施的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仍歸屬于出賣人所有。
本合同所稱“已付款”,包括買受人的自付款、貸款銀行和公積金中心的按揭款。本合同所稱“利息”,指同期銀行存款利息,另有約定的除外。
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與本合同內容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其他約定或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的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條 合同的保管和效力
1、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當事人可在不違背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與本合同內容相沖突的前提下進行其他約定或另行簽訂補充協(xié)議。經雙方簽字蓋章的補充協(xié)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連同附件共 30 頁,一式 陸 份,出賣人 份,買受 壹 份,邵東縣房屋產權管理局 壹 份,按揭銀行(或公積金管理中心) 份,國土局 壹 份。
4、本合同自買賣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
出賣人(簽章): 買受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于 簽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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