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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礦務集團住房公積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改善職工住房條件,提高居住水平,根據(jù)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行政監(jiān)督辦法》、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及省、市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所屬的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yè)法人單位和其他有關組織。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yè)參照實行。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同時執(zhí)行徐州市住房公積金有關管理辦法。
第三條職工本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集團公司依照國家規(guī)定代為管理。
第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領導小組決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運作、財務和審計部門監(jiān)督的原則。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條住房公積金的存、貸利率按人民銀行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集團公司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小組成員要有職工代表參加。
第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職責:
(一)依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及集團公司規(guī)定,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jiān)督實施;
(二)根據(jù)國家有關政策及集團公司的具體情況,擬訂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繳存比例,審議單位緩繳住房公積金或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申請,報集團公司研究;
(三)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及監(jiān)督計劃執(zhí)行;
(四)制定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
(五)審議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草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審議住房公積金呆壞帳核銷申請草案,報集團公司研究;
(六)聽取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年度工作報告、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并對報告作出相應的決議和意見;
(七)需要決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集團公司設立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獨立工礦區(qū)、駐外單位的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協(xié)調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集團公司各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指定一名領導分管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在機關職能部門設置專人負責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及統(tǒng)計、繳存、提取、使用等業(yè)務工作。
第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執(zhí)行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
(二)負責記載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使用等情況;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核算;
(四)審批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貸款、轉移、運用;
(五)負責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歸還;
(六)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執(zhí)行情況的報告;
(七)承辦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guī)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yè)務的商業(yè)銀行(以下簡稱受委托銀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yè)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x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
第三章繳存
第十二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委托銀行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
各單位應當?shù)阶》炕鸸芾碇行霓k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經中心審核后開設電子核算專戶,并建立本單位計算機核算系統(tǒng),按每一名職工核算其住房公積金的收、支、存業(yè)務。通過網(wǎng)絡定期將住房公積金匯總報表和個人住房公積金明細帳傳送至住中心。
第十三條集團公司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 日內建立電子計算機核算系統(tǒng)、在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辦理繳款手續(xù)。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fā)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 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續(xù)。
第十四條錄用新職工的單位應當自錄用新職工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資金的轉移和繳交。單位與職工終止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30 日內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并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提取、封存手續(xù)。
第四章繳交比例、基數(shù)
第十五條由集團公司根據(jù)省市有關規(guī)定和企業(yè)實際情況,確定單位和個人公積金繳交的比例。集團公司分公司、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事業(yè)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應按照集團公司規(guī)定調整繳交比例;集團公司其他子公司、多種經營集體企業(yè)參照實行。職工個人收入低于1000 元/月,可申請降低本人的扣繳比例。對于不能同步調整的單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均
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
第十六條統(tǒng)一按照養(yǎng)老保險交費基數(shù)核定住房公積金的繳交基數(shù),但上下限執(zhí)行標準為:職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超過5000 元的,單位和個人都按5000 元/月核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低于677 元的,單位繳交基數(shù)按677 元/月,個人繳交基數(shù)按照職工本人上年度實際收入核定。每年7 月1 日,根據(jù)省市有關規(guī)定調整住房公積金繳交基數(shù)標準。
第十七條新參加工作的職工,從參加工作的第二個月,單位和個人開始繳存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職工本人應繳交基數(shù)×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第十八條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由所在單位每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單位于每月發(fā)放職工工資之日起5 日內,將單位繳存和為職工代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的住房公積金專戶內,資金結算中心每月底根據(j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將資金劃入受托銀行公積金專戶。
第十九條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不得逾期繳存或少繳。對于不能主動匯繳的單位,資金結算中心將作為單位統(tǒng)籌資金強制劃轉。
第二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降低繳存比例申請:
(一)連續(xù)兩年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團公司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期限為每次1 年,最低繳存比例為5%。
第二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可以提出緩繳申請:
(一)連續(xù)4 年虧損;
(二)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水平低于本市或集團公司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40%。住房公積金最低繳存比例為5%;緩繳住房公積金的期限每次不超過1 年。
第二十二條單位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應當由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核,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審批。經批準降低繳存比例和緩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待經濟效益好轉后,應當及時調整繳交比例和補繳緩繳的住房公積金。第二十三條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利率計息。因單位逾期或資金結算中心劃轉不及時的將向其收取利息。
第二十四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的資金來源按照徐礦司[2004]171 號文件執(zhí)行。
第五章提取和運用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提供真實、完整、有效的證明材料,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應按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審核。
第二十六條礦區(qū)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zhí)崛∽》抗e金:
1、職工退休(職)憑本人、退休(職)證件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2、調離徐礦集團或者出境定居的,憑調出單位主管部門開出的工作調動介紹信、公安部門簽發(fā)的出境定居手續(xù)、護照簽證等證明及本人身份證,提取住房公積金本息余額;
3、購買住房的:
(1)購買商品住房,提供《商品房購銷合同》、有效付款憑證;
(2)購買公有住房、二手房,需提供經產權管理部門鑒定的《房屋買賣契約》、辦理產權交易的有效付款憑證;
(3)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提供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購銷合同、有效付款憑證;
(4)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的,提供拆遷產權交換補償協(xié)議、有效付款憑證。
4、建造住房的:
(1)自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用地許可證。
(2)翻建自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3)集資建房的,提供集資建房批準文件書、《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單位參加集資建房人員花名冊。集資建房協(xié)議、有效付款憑證。
5、大修自住房的,提供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房屋質量鑒定證明、《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6、全部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憑貸款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通過轉帳方式轉移資金,但不得提取現(xiàn)金。
7、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8、在職期間去世的職工,其合法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的,需提供身份關系證明、職工死亡證明、提取人身份證,有遺囑的還應提供遺囑。無繼承人、也無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七條提取時間
1、職工購買住房提取公積金的,自最后一次開具購房有效付款憑證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2、建造、翻新、大修自住住房的,在《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簽發(fā)之日起,一年內均可提取住房公積金;
3、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在一次性還清貸款本息時,通過轉帳方式將公積金轉到還貸款帳戶內清繳。
4、集資建房提取公積金的,自集資建房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憑有效憑證一年內提取。
5、退休(職)以及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調離集團公司的,出境定居的,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提。┛呻S時提取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八條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程序
1、職工個人持本辦法規(guī)定的證件,到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辦公室申請?zhí)钪啤渡暾堉∽》抗e金審批表》,經所在單位公積金管理部門簽章,由公積金管理員提交相關證件,報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
2、單位公積金管理員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單據(jù),填制統(tǒng)一格式的公積金支取憑證(一式二聯(lián)),支取人到本單位財務部門直接領取。月終財務部門將已支付的公積金支取憑證附頁交公積金管理辦公室進行核對登記,公積金管理辦公室將未付出數(shù)據(jù)報送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備檢查;
3、對按時足額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單位,本單位財務部門根據(j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金額,填寫《集團公積金支取申請書》并加蓋財務印鑒章,到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劃款手續(xù)。對于累計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由單位財務部門憑集團公司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審批后的支取金額,予以轉賬結
算,作為公積金繳交額的抵交數(shù)。
第二十九條其他:
1、職工已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或為他人提供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在本人或被擔保人尚未還清貸款本息期間不得提取住房公積金。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后,續(xù)存不到半年的不能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后,不能支取住房公積金。
3、集團公司市區(qū)各單位職工公積金的提取,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保證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的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購買國債凈值占住房公積金歸集余額的比例不超過20%,每年購買國債金額不超過當年住房公積金歸集額的30%。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購買國債按2003 年省建設廳住房公積金監(jiān)管辦《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管理暫行辦法》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建設職工廉租房的補充資金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
第三十二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制全年預算,報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列支。
第六章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三條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集團公司市區(qū)單位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到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
第三十四條借款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徐州市區(qū)域內常住戶口或合法有效居留證件;
(二)有穩(wěn)定的職業(yè)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能力;
(三)有合法有效的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等證明材料;
(四)有購買住房的首付款證明;
(五)同意以所購買住房作為抵押;
(六)有保險公司提供擔保;
(七)符合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借款人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貸款額度可按下列方式核定:
(一)購買商品住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房款7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30 萬元;
(二)購買經濟實用住房、集資建房的,最高貸款比例不得超過全部房款的8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20 萬元;
(三)購買二手房、公有住房的,房齡在15 年以下50 平方米以上的非頂層,最高貸款比例為評估價的5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10 萬元;
(四)建造、翻建、大修、裝修自住房的貸款比例不得超過總費用的50%,貸款額度不得超過8 萬元;
(五)購買公有住房房款在2 萬元(包括2 萬元)以下不予貸款。
第三十六條借款人最長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0 年,且不得超過所購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具體貸款期限,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根據(jù)借款人工作年限確定。男性借款人還款年齡不得超過60歲,女性借款人還款年齡原則上不得超過55 歲。借款人二次購買住房且按期還清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可以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執(zhí)
行。
第三十七條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借款人和配偶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合法有效居留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二)借款人和配偶的單位出據(jù)的工資收入證明;
(三)合法有效的購買住房合同或房地產買賣契約或房地產權證及評估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購買住房首付款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須提供城鎮(zhèn)規(guī)劃,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三十八條貸款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借款人持規(guī)定的資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領取貸款申請書;借款人按要求如實填表、蓋章;借款人及配偶所在的單位要如實提供本人的工資收入證明;
(二)借款人持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辦理審批手續(xù);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的申請后,應當按規(guī)定審查核定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資格、資信等情況,在資料齊全,手續(xù)完備的情況下,當場辦結。如遇特殊情況,經研究后于2 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
(三)借款人可持已審批的貸款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到受托銀行辦理借款手續(xù),到保險公司辦理擔保手續(xù);借款人持以上相關資料,到市房管局產權監(jiān)理處辦理抵押登記和房屋他項權證;
(四)借款人將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房屋他項權證及相關資料,再到受委托銀行辦理劃款手續(xù),將款項劃轉至售房人的帳戶;購二手房貸款的,由銀行轉發(fā)給借款人;
(五)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后,憑受委托銀行出具的本息結算書,到市房管局產權監(jiān)理處辦理房產抵押注銷登記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貸款擔保
借款人與擔保公司簽定擔保抵押合同,須以擔保公司認可的房屋作為抵押物。借款人必須遵守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約定、至還清全部貸款本息為止。借款人違反擔保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的,受委托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對借款人追究違約責任。在辦理貸款過程中所發(fā)生的抵押、評估費用由借款人承擔。
第四十條貸款的償還
(一)借款人可選擇的還款的方式有:等額本息、等額本金兩種辦法;
(二)借款人應當按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日,提前將應還款本息存入“還款賬戶”,受委托銀行每月按期從借款人“還款賬戶”中扣收;
(三)借款人可以采取直接以現(xiàn)金、支票、儲蓄卡等方式到受托銀行規(guī)定的營業(yè)柜還款。
(四)借款人用自籌資金提前歸還貸款本息的,應當提前向中心和受托銀行提出申請,經同意后可以償還剩余貸款本息。
第四十一條違約及抵押物的處分
借款人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保險公司)公司有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處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累計6 個月(含6 個月)不能歸還貸款本息的;
(二)借款超過合同規(guī)定的最后還款期限3 個月未還清貸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已經或可能造成貸款損失的;
(四)借款人未征得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同意,擅自將抵押住房出售、出租、轉讓、贈與或重新抵押的;
(五)借款人擅自改變貸款用途,挪用貸款的;
(六)借款人與其他法人或經濟組織簽訂有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權益的合同協(xié)議的;
(七)借款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八)借款人死亡而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九)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規(guī)定的條款,經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指出,借款人未予糾正的。
第四十二條受托銀行對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或
擅自改變貸款用途的,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guī)定同時計收罰息或計收違約金。
第四十三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公司處分抵押物所得價款,扣除處分抵押物應支付的各項稅費后,不足償還貸款本息和罰息的,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受托銀行和擔保公司有權向借款人和連帶保證責任單位(人)追償。
第四十四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檢查、監(jiān)督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使用情況。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約定,按月向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準確、及時地提供有關統(tǒng)計報表等資料,做好逾期貸款的催收、處置工作,及時分析了解借款人不能按時還款的原因,確認貸款的風險度。
第七章日常管理
第四十五條計算機系統(tǒng)管理
(一)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機系統(tǒng)管理要按集團公司信息化管理的統(tǒng)一要求,結合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實際情況, 各單位應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管理,并指定專人負責。
(二)加強安全保密工作。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計算機系統(tǒng)服務器與公網(wǎng)聯(lián)接的設備需設立防火墻、代理服務器、網(wǎng)關等防護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攻擊。
(三)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要嚴守數(shù)據(jù)機密,除向指定部門提供規(guī)定數(shù)據(jù)外,未經領導批準,不能向外提供數(shù)據(jù)文件,不能泄露個人的賬號、密碼,不允許外來人員操作電腦。系統(tǒng)的個人密碼要注意保密,并要定期修改,防止被他人盜用。
(四)信息管理員應制定系統(tǒng)備份策略,指定專人及時進行多種方式的數(shù)據(jù)備份,備份的數(shù)據(jù)應異地存放,妥善保管。計算機信息管理人員對單位專用數(shù)據(jù)和軟件,不得私自帶出單位,不得拷貝給他人使用。未經領導批準不得為任何人查調內部資料及數(shù)據(jù)。
(五)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建立和完善職工住房公積金數(shù)據(jù)的查詢系統(tǒng),供職工查詢。
第四十六條報表管理
各單位應于每月5 日前將住房公積金的會計報表、統(tǒng)計報表及其有關數(shù)據(jù)報送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應對報表數(shù)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報表數(shù)據(jù)核對一致,分析說明要祥實,報送的報表要經本單位領導簽字后上報。
第四十七條會計核算、財務管理
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負責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工作。中心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按照財政部《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辦法》進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對省、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報送報表。
第八章監(jiān)督管理
第四十八條住房基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審議批準后執(zhí)行。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上級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和集團公司財務部及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報告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工作。當年住房公積金的繳交、運用、收益等工作的完成情況向集團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四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及時繳存住房公積金。
第五十條集團公司財務部應當加強對集團公司范圍內的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jiān)督,并向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通報。
第五十一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社會審計和集團公司審計部的審計監(jiān)督。
第五十二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各單位住房公積管理部門不得拒絕。各單位應按企業(yè)企務公開條例的規(guī)定,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民主公開。集團公司住房基金中心在每年6 月30日結息后的一月內將職工住房公積金對賬單打印并發(fā)放到職工手中,經核對有異議的應在2 個月內本人向本單位及住房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集團公司住房公積金管理領導小組重新復核。職工有權揭發(fā)、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九章處罰規(guī)定第五十三條違反本規(guī)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xù)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的罰款。集團公司還將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規(guī)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而又不履行相關手續(xù)的,集團公司資金結算中心強制劃款。集團公司定期通報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jiān)管辦法》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不能及時按規(guī)定報送住房公積金信息資料的;
(四)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fā)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五)未按照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五十六條單位違反本規(guī)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集團公司依照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管理監(jiān)管辦法》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負責人以及單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責任。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規(guī)定,用住房公積金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集團公司的有關規(guī)定給以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損害職工的權益,集團公司依據(jù)責任追究辦法執(zhí)行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zhí)行。集團公司現(xiàn)行制度和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相抵觸的以國家規(guī)定為準。
第六十條本辦法解釋權歸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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