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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稅務局臨時借用人員管理辦法
市地方稅務局臨時借用人員管理辦法因工作需要,市局機關經常要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稅務干部協(xié)助工作。為了進一步規(guī)范臨時借用人員的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辦法:一、借用期限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借用時間原則上不得超過6個月。二、借用人員手續(xù)市局機關從基層單位臨時借用人員,要按以下程序辦理借用手續(xù):(一)由需要臨時借用人員的部門提出請示,說明需要借用人員的理由、借用的時間、借用的人數以及被借用單位的意見和借用人員的有關具體情況;(二)將臨時借用人員的請示呈送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三)將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的請示送人事處審核;(四)人事處審核并簽署意見后呈送分管人事工作的局領導審批;(五)人事處根據局領導的批示發(fā)出臨時借用通知。(六)臨時借用人員超過6個月的,在期滿6個月后,由借用處室重新辦理借用審批手續(xù)。三、臨時借用人員的待遇(一)臨時借用人員的工作關系不變,其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由原工作單位按在崗人員發(fā)放。(二)臨時借用人員的住宿由市局負責安排,原則上安排在機關宿舍住宿。不能在機關安排住宿的,經過批準,可安排到酒店或招待所住宿。(三)臨時借用人員的生活補助按以下標準發(fā)放:1、借用時間在3個月(含)以內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30元。2、借用時間在3個月以上至6個月的,借用期間每人每天補助25元。3、臨時借用人員的居住、辦公地址在XX市區(qū)以內的,其補助按上述標準減半發(fā)放。4、原工作單位和居住地址在XX市區(qū)以外的臨時借用人員,每月可利用雙休日或節(jié)假日往返原工作單位辦理相關事宜或回居住地探親2次,往返車船費憑有效票據到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5、臨時借用人員在借用期間,因工作需要由借用單位安排外出出差(包括:學習、培訓、考察)的,按市局機關在職人員的標準在市局機關財務室報銷差旅費。四、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市地方稅務局臨時借用人員管理辦法】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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