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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二教材上冊兩個值得商榷的地方
高二教材上冊中兩個值得商榷的地方福建南安一中 林巧渝
2003年6月第2版的人教版全日制普通高級中學教科書高二《思想政治》(必修),在原有的教材的基礎上修訂而成,大大增強了可讀性和思想性、教育性。但筆者在教學的過程中發(fā)現(xiàn)課本有兩個地方的表達不夠妥當,現(xiàn)提出來求教于大家。
一 事物性質的規(guī)定問題
教材在第110頁論述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對立性時,指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力量上超過矛盾次要方面,在地位上支配著矛盾次要方面,起主導作用。所以,事物的性質主要地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規(guī)定!卑催@句話來理解,這里的“事物”是指“復雜事物”,因為“復雜事物發(fā)展過程中有許多種矛盾”,才有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主要矛盾)和處于從屬地位的矛盾(次要矛盾)之分。另外教材在第111頁倒數(shù)第二自然段也指出“既然事物的性質主要地由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規(guī)定”.這里的“事物”應是單一事物。筆者認為教材前后兩個表達容易引起學生理解上的歧義,筆者認為教材應該明確地分別按單一事物和復雜事物兩種情形來討論。因為教材在第112頁論述兩點論和重點論時也分兩種情況:“在認識某一種矛盾時”和“在認識復雜事物的發(fā)展過程時”.因此,筆者認為在第110頁關于事物性質的規(guī)定上,可以這樣表述:“單一事物的性質主要地由矛盾的主要方面來規(guī)定”;“復雜事物的性質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規(guī)定”.這樣行文會更嚴謹些,更合乎邏輯。
二 量變和質變的原因
教材在第129頁正文第二行表述“事物的變化發(fā)展是由事物的內部矛盾引起的。當矛盾雙方在斗爭中力量的增減還沒引起依存關系的破裂時,事物處于量變狀態(tài)。當矛盾雙方在力量上的變化達到一定程度時,必然引起矛盾雙方地位的變化,從而使依存關系破裂,事物性質就發(fā)生根本的變化。”筆者認為這樣表述有誤:教材的表達只看到事物變化發(fā)展的根本原因,而忽視了外部矛盾的不可缺少的作用。因為在事物的量變和質變過程中,內外因同時存在。內因是事物變化的根據(jù),外因是事物變化發(fā)展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起作用。量變和質變的區(qū)別不在于變化的原因,而在于變化的狀態(tài)。事物總是在一定外部矛盾的作用下,促使內部矛盾雙方互相斗爭。當內部矛盾只發(fā)生力量增減,不發(fā)生地位轉化時,事物處于量變狀態(tài);當內部矛盾雙方地位發(fā)生轉化時,舊的統(tǒng)一體破裂,新的統(tǒng)一體誕生,事物呈質變狀態(tài)。筆者建議改為“事物變化發(fā)展主要地是由事物的內部矛盾引起的。在外部矛盾的作用下,當內部矛盾雙方……”.教材在表達時要注意前后知識之間的聯(lián)系,這樣有利與學生科學地理解知識,增強科學性。
。ū疚陌l(fā)表于政治課教學 2005.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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