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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立法與投資者保護

時間:2022-08-05 15:07:34 證券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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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立法與投資者保護

  投資者保護是指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些人會把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當作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但在實際上,我們需要從根子上重新提出問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由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那么法律法規(guī)應當規(guī)定哪些權益是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哪些權益不屬于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什么?

  關于界定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依據

  1、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是投資者最根本的合法權益

  證券立法的目的是為了給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提供合適的法律環(huán)境、法律框架和法律依據。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資本市場是金融市場配置資源的核心,證券市場是資本市場的核心。發(fā)展證券市場是我國市場經濟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關乎國家和民族利益的大事,在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大前提下,能否推動和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是衡量和評價證券立法的主要標準。在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界定和保護上,也是同樣的道理。因此,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是所有投資者共同的根本利益所在。

  2、投資者的天然合法權益與制度性合法權益

  在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有些權利和利益是天然的、絕對的,是不能被剝奪的。這些權益如果不能在證券立法中作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保護,證券市場就不但不可能發(fā)展,而且根本就不可能生存。這類權益如交易的自愿性,財產所有者的權益,交易過程參與者的權利與義務的對等性等等。而另一些權益,更多的是人為的約定或者是利益的平衡,通過法律法規(guī)的形式加以確認而成為有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哪些股票可以由哪些投資者來買賣,投資者與上市公司關系的具體內容,投資者與證券公司關系的具體內容,投資者在其投資活動中享有什么樣的具體服務、需要支付什么樣的代價等,這里我把它稱這制度性合法權益。

  在實踐中,困難和復雜的是對投資者的制度性權益的承認、界定和保護。由于這類權益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往往是隨著制度的改革和變遷而發(fā)生變化。在證券立法中,這類權益涉及面很大,對證券市場的健康發(fā)展影響很大。比如說,什么樣的公司可以發(fā)行股票并上市,關系到投資者可以買賣什么樣的股票;不同類別的投資者在上市公司的各類行為中是不是應當有不一樣的權益;什么樣的機構可以作為投資者進行股票交易的中介機構,什么樣的服務機構可以為投資者提供投資服務,關系到投資者的選擇權;證券公司的經營行為,關系到投資者交易、股票和資金的安全等等。這些制度性的權益,并不是絕對的,是會隨著制度的變革而發(fā)生變化的,因此也是爭議和分歧最大的地方。但是,在制度性權益的界定和保護上,最能體現立法能否順應變革的歷史潮流,能否做到與時俱進。好的證券立法,不僅可以順應我國的體制改革,還會推動和促進改革,否則就會成為體制改革的障礙。

  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限度和執(zhí)法問題

  證券立法中界定的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范圍,就是證券法律應當保護的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限度。范圍的界定很重要:范圍過窄,起不到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作用;范圍過寬,事實上很難實現。

  在證券立法過程中,不能追求不切合實際的利益保護,要避免立法過嚴的問題。如果為了避免可能侵權的很小概率事件,并且可能僅僅是被一些人認為的侵權事件,而禁止了大量經常發(fā)生的正常的業(yè)務活動,這樣不僅不能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而且是對證券市場健康發(fā)展的傷害,是對全體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的侵害。證券市場上發(fā)生這樣那樣的問題并不可怕,證券市場就是在不斷的出現問題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發(fā)展和完善起來的。我國這樣一個新興加轉軌的證券市場更是如此,是在與舊體制的摩擦、沖突和對抗中逐步向前發(fā)展的。

  立法應當為證券市場的發(fā)展留有一定的空間,使得市場各類主體在法律法規(guī)的框架內可以正常地開展業(yè)務,可以正常地生存和發(fā)展。當然,這不是保證每一個具體的參與者都能夠生存和發(fā)展,而是只有具有競爭力的參與者才能發(fā)展壯大,不適應的將被淘汰,新的進入者可以參與競爭。只有允許正常業(yè)務得以開展,依法經營的參與者能夠生存和發(fā)展的法律才能夠得到遵守;只有當違法違規(guī)成為少數或個別現象的時候,才有可能嚴格執(zhí)法;只有在法律能夠得到嚴格執(zhí)行的時候,才有可能要求執(zhí)法機構嚴格履行其執(zhí)法的職責,這樣的證券市場才可能是一個法治的市場。

  規(guī)則及參與主體問題

  證券立法是制定規(guī)則,而規(guī)則是要由各方參與主體來遵守的。在考慮修改規(guī)則的同時,更需要考慮培育合適的參與主體。

  從我國現有的證券法律法規(guī)來看,規(guī)則已經不少,但由于種種原因,不少規(guī)則并沒有被市場參與主體所遵守,長此下去可能導致市場行為的失控。在嚴格執(zhí)法的背景下,應當在處罰違規(guī)機構的同時,加大對于機構中直接責任個人的處罰力度。對于機構的處罰通常會對市場的正常運行甚至社會安定造成較大沖擊,需要十分謹慎,而對于個人的處罰則往往可以收到更加直接的震懾效果。事情都是人干的,對干壞事的人進行嚴厲的制裁,才是治本的辦法。

  證券立法要想推動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就必須在改造證券市場參與主體方面有所突破。規(guī)則的完善和參與主體的改造,二者不可偏廢。

  深圳證管辦主任 張云東觀點:

  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非常必要的。這個制度的建立能夠使我國應對風險的機制由政府性保障過渡到自律性保障。建議民間賠償的范圍應涵蓋:虛假陳述、內幕交易、關聯交易和操縱股價等;經濟處罰和賠償責任不應只停留在公司的層面,應轉移到相關個人,以加強震懾作用;加強對公司控制人的規(guī)定,無論間接控制人還是直接控制人,只要對股東造成了傷害都必須追究責任;盡快修改《公司法》。

證券立法與投資者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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