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變更合同三篇
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用途越來越廣泛,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合同書的格式,你掌握了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變更合同3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變更合同 篇1
聘用合同變更書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于 年 月日變更 年 月 日雙方簽訂的聘用合同(編號:)。聘用合同的`內容作如下變更:
1、
2、
3、……
聘用合同書未變更部分的內容,雙方仍繼續(xù)遵照執(zhí)行。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
變更合同 篇2
勞動者到單位參加工作,雙方會簽訂勞動合同,就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工資待遇、工作內容地點、違約責任等條款進行約定。那么在日后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單位對勞動者降薪的,是變更了勞動合同嗎?
判斷降薪是否屬于變更勞動合同,可以從以下兩個要素來判斷:
第一,單位在招聘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已經在與勞動者事先說明了日后會有調薪的可能的。
第二,用人單位有完善并依法生效的薪酬制度體系作支持。
如果用人單位能同時具備以上條件,便可按照自己的`制度規(guī)定調整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涉及變更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不具備上述條件調整勞動者勞動報酬,則應當依法履行變更勞動合同程序。
因為在《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中,已將勞動報酬列入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用人單位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如果用人單位需要調薪,就必須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進行依法變更,否則就屬于違法變更,要支付經濟補償。
可見,依法“降薪”的關鍵在于能否準確判定勞動合同的變更行為:
1.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定變更程序執(zhí)行;
2.不屬于變更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按照相應的規(guī)章制度和事先約定執(zhí)行。
單位如果隨意“降薪”,用人單位同樣要支付經濟補償。如果公司無法出具經濟困難的證明,未按法定程序降低勞動者工資收入,就會被判定違反法律規(guī)定,承擔勞動法律責任,最終仍要支付經濟補償。
變更合同 篇3
***********公司:
我 (舊)公司于 年 月 日與貴公司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為: 因我公司自身原因,現將全部權利義務于 年 月 日轉至 公司。原合同項下 (舊)公司的權利義務由******(新)公司承繼,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1、原*****舊)公司與貴項目部簽訂的周轉材料租賃合同(合同編號: )繼續(xù)有效,其權利義務,債權債務自 年 月 日由(新)公司承繼,并繼續(xù)履行至合同終止。
2、截止 年 月 日雙方已確認累計產生租賃費 元,共支付租賃費 元,其余未付款項 元及后期產生的'所有租賃費用由******(新)公司代為承繼。并請貴公司將租賃費用直接付至******(新)公司賬戶內,開戶名稱: 賬號: 開戶銀行:
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及法律責任由****(舊)公司承擔,與貴公司無關。
3、******(新)公司全部接受原合同內容中乙方應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附件: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舊)公司名稱(章)法人簽字:日期:附件: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并加蓋各自公章、雙方法人身份復合件加蓋公章本人簽字。
(舊)公司名稱(章)
法人簽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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