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申請書
勞動仲裁申請書申 請 人:×××,女, 1962年3月14日出生,漢族,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下洋村×××號
被 申 請 人: ?凇痢痢潦袌龉芾碛邢薰
住 址: ?谑协偵絽^(qū)府城鎮(zhèn)中山南路水果市場二樓
法定代表 人: ×××
申 請 事 項:
1. 請求確認自 2001年9月15日至2013年5月18日期間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2. 被申請人依法為申請人補繳自2001年9月15日至2013年5月18日期間的養(yǎng)老、醫(yī)療、失業(yè)、工傷及生育保險五項保險,具體數(shù)額由社會保險征稽部門確定;
3. 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自2001年9月15日至2013年3月13日期間加班工資人民幣111384元〔12×【(『850÷21.75』×10×3)+(『850÷21.75』×104×2)】〕;
4. 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1個月的雙倍工資差額人民幣23045元〔【1471+(8×2×『1471÷21.75』)】×11〕;
5. 請求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違約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人民幣54470元〔【1471+(8×2×『1471÷21.75』)】×13×2〕。
事實與理由 :
申請人于2001年9月15日經(jīng)人介紹,入職被申請人處工作,工種為環(huán)衛(wèi)工。在職期間,申請人每天均嚴格遵守被申請人的各項規(guī)章制度,工作盡心盡責,按時上午7.00-11.00、下午16.00-20.00上下班。在水果市場交易旺季,為了完成當日工作任務,每天均不得不工作至20.00后才可下班;從來沒有節(jié)假日,也沒有休息日,這樣的工作狀態(tài)一直持續(xù)至2013年3月12日。
2013年3月12日下午,被申請人突然口頭通知申請人“水果市場內(nèi)的路面正在整修,用不了那么多人,你明天暫時不要來上班了,兩個月后等路面整修完畢后再回來上班”。一個月后的2013年4月27日,申請人詢問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邱天灼何時能回來上班,他講“路面還未修好,暫時還不能上班”。之后,見到工友的工作量多時,申請人就主動與他(她)們一起參加勞動。至2013年5月18日,因為路面已經(jīng)修好,申請人再次詢問被申請人何時能上班,得到的答案卻是“路搞好了,不用人了”!至此,申請人被被申請人強行辭退。
自2001年9月15日至2013年5月18日,申請人在為被申請人兢兢業(yè)業(yè)工作的這些年里,被申請人即沒有與申請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從未給申請人購買過任何種類的社會保險,更沒有向申請人支付加班工資。申請人為此曾多次向被申請人主張合法權益,要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交納社會保險費及加班工資,但是均未果。
綜上,鑒于被申請人的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guī)定,迫于無奈,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決定依法向貴委提起勞動仲裁,懇求貴委依法支持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此致
?谑协偵絽^(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二0一三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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