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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畢業(yè)實習報告

時間:2022-07-29 22:34:40 實習報告 我要投稿

大學生畢業(yè)實習報告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報告的重要性,報告成為了一種新興產業(yè)。相信許多人會覺得報告很難寫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大學生畢業(yè)實習報告3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大學生畢業(yè)實習報告3篇

大學生畢業(yè)實習報告 篇1

  這一次實習是我今年畢業(yè)最感慨的一部分,以前一提起畢業(yè),我的心里就很慌張,因為對于這一切的未知,都難免讓人過于恐懼。但是現(xiàn)在經歷了這一次實習之后,我的心中也多了一些篤定,多了一些堅強。我想這對于我個人而言,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事情,實習的這段經歷教會了我堅強,也教會了我如何去做一個獨立的個體,這些都是我在學校無法學習到的,在此次實習當中,我很榮幸的收獲了許多,也在原有的基礎上有了一些成長。

  剛開始進入公司的時候,不得不承認的是,我就是一個小白。雖然我學習的這個對口專業(yè),但是真正步入了實踐當中才發(fā)現(xiàn),我在學校所學習的不過就是一點皮毛罷了,只有多去實踐中運用,我們才能真正的進步起來,這也才是我們事業(yè)人生中的一段基礎經驗。所以在這次實習當中,我印象最深的就是剛開始的那幾個月,我?guī)缀跻惶煊惺鄠小時是待在公司里的。

  那段時間我也才發(fā)現(xiàn),進入社會之后,很多人要比我們想象中更加拼命。當時有幾個老員工每天都會加班到十二點,我走了他們還沒走。那時候我就感受到了,原來生活真的不容易,而我現(xiàn)在剛出社會,或許壓力還不是很重,但是如若過了一兩年,我的壓力就會更重了,所以我必須要依靠這一兩年的沉淀,讓自己快速成長起來。這是我對未來的計劃,也是我這一次實習當中感悟最深的一點。

  實踐和理論最大的不同,其實就是我們接受能力的問題。理論知識因為沒有實踐相伴,所以總會顯得略低一籌,但不可否認的是,實踐能力也是依靠在理論基礎上的。所以這二者是相輔相成的,并沒有太大的.一些分歧,只是更重要的就是要多去實踐。這也讓我有一些后悔在大學期間沒有多去外面實踐一些,不然自己就可以積累更多的經驗了。但是現(xiàn)在也是不晚的,在這段實習中,我就利用了自己最大的激情去工作,從而收獲到的也要比平常多了很多。

  老實的說,這是我真正意義上的第一次踏入社會,這一次進入社會,讓我也對自己多了一些不同的感觸。其實我是有潛力的,以前沒有發(fā)現(xiàn)所以沒有去挖掘,現(xiàn)在步入社會了,我想我需要更努力一些了,去綻放自己的光芒,也多去表現(xiàn)一番自己,我相信,不遠的未來一定是值得期待的,理想也是可以實現(xiàn)的!

大學生畢業(yè)實習報告 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yōu)槲业捻樌麑嵙曀鞯膸椭团Α?/p>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yè)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并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了解并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并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于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并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筑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及尹杰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后,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托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托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托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托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xié)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軸約86平方米商網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賣給第三人尹杰,是重復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F(xiàn)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所簽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重復買賣行為,開發(fā)公司發(fā)現(xiàn)重復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xiàn)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以下簡稱建筑公司)辯稱:被告建筑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于重復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以下簡稱開發(fā)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杰訴稱: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系;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簽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簽合同的被告開發(fā)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于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

  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愿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fā)公司發(fā)現(xiàn)該商網重復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fā)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于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fā)公司所簽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筑公司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并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筑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筑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托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經貿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對建筑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復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帳“換據”是XX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杰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聲明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xié)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復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guī)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杰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杰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準開發(fā)建設座落于四平市鐵西區(qū)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fā)市場項目。項目開發(fā)人是開發(fā)公司,投資并組織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了《購房協(xié)議書》(建筑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托),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2/0 - b 軸,建筑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杰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 ⑥-⑦ ,2/0 - b ,軸建筑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筑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筑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筑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杰在未取得進戶手續(xù),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經貿公司法律顧問)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fā)公司三家相互關聯(lián)、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yè)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fā)市場新建樓房(中興二期工程建筑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xié)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fā)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fā)市場樓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XX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過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再一次進行確認。XX年9月6日開發(fā)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杰送達了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決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強行占有了合同約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qū)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xié)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購房協(xié)議書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fā)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fā)公司給尹杰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xié)議書和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系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有效,其買賣關系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guī)定,當時建筑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托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fā)公司作為項目開發(fā)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tài)。

  它需要這一項目明確產權所有人,并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筑公司當時簽訂協(xié)議時,其效力并未確定。但后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xié)議由效力待定狀態(tài),轉變成了發(fā)生法律效力的協(xié)議,協(xié)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系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杰受到的損失按規(guī)定應得到賠償。

  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于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于待定狀態(tài)。但項目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沒有對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guī)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fā)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tài),成為無效合同。

  雖然當時簽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于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于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后,開發(fā)公司向尹杰下發(fā)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合同,發(fā)生在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xié)議兩年之后,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guī)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杰與開發(fā)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于開發(fā)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筑公司。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發(fā)票,后來又由經貿公司換發(fā)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yè)對房屋重復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對開發(fā)公司的重復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guī)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guī)定,開發(fā)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于案件牽涉關系復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并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對于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采取了其他觀點,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持。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guī)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qū)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筑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xié)議有效,買賣關系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與尹杰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fā)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筑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于第三人尹杰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

  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范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筑公司與第三人尹杰簽訂的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對于無效合同依法律規(guī)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于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fā)公司應返還尹杰購房款345,220.78元,并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筑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獲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于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煉;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xiàn)實中的運作有所了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了解南開。

大學生畢業(yè)實習報告 篇3

  在湖南迪達農業(yè)服務中心實習期間,負責湖南茶葉的銷售,茶館經營的市場調查,了解茶葉、茶館的現(xiàn)狀,以便為茶葉的生產、經營提供咨詢服務。

  首先被介紹到其相關聯(lián)茶葉公司進行為期一個半月的市場調研。在該公司參與茶葉的選購、零售、茶館的日常經營活動。

  長沙的茶葉批發(fā)基本上在高橋大市場的茶葉城,其中有不少專賣店,如西湖龍井、碧螺春等。雖然茶葉只分為不多的等級,但由于制作工藝的差異,每一等級內又有幾個不同的價。以龍井為例(西湖龍井茶葉,產于浙江杭州西子湖畔的群山翠谷中,因龍井泉和龍井寺而得名)它的外形扁平光滑,形似蓮心、雀舌,色澤翠綠略黃;葉底均勻,一旗一槍,交錯相映,栩栩如生,煞是賞心悅目。龍井茶炒制工藝精湛,全系手工完成;采摘的茶葉極為細嫩,全部采用嫩芽制成的龍井茶,稱為“蓮心”,采一芽一葉炒制兒成者,稱為“旗槍”,喻其葉為旗,芽為槍。采一芽二葉初展炒制兒成者,刑如雀舌,固稱為“雀舌”。一般每公斤特級龍井茶約2~8萬個茶芽。鑒定茶葉主要看茶型、茶香、色澤。尤其區(qū)分不同級別時,其色其香更為重要,炒制精妙的茶葉應是保持茶葉之清脆,本是清嫩的茶葉一經炒制變得烏黑,便算是下級品。賞茶是一門學問,也是一門藝術,我只是初學,只略知一二。

  茶葉城的貨源多為可靠,要不不會在那立足那么久,其中店鋪林立,應有盡有,除各地茗茶外,還有茶具,茶罐。

  茶具店以賣宜興紫砂壺類銷路最佳,紫砂壺檔次多,價格差異大,有貴至成千,也有幾十元一個的,不過紫砂壺不論好壞,都有泡茶不走味的特點,差別在于其制作工藝粗糙程度不同,進而影響對茶香的吸收程度,好的茶壺,較少吸收茶香,前后兩次沖泡的香味不容易混得過多。

  批發(fā)茶葉后,零售價多有差異,這得看零售地域。

  市區(qū),郊區(qū)由于消費水平,房租不同,成本自然不同。處于不同地域得零售店可以根據不同成本適當調整售價。不過其中有一點,對規(guī)模不大的茶店而言,散茶比袋裝茶的利潤空間更大,對顧客而言,顧客可以直接看到茶葉的色澤,形狀,還可以聞其香,相比袋裝茶而言,袋裝茶多數看不到其質量,更不用說聞其香了,這可謂是“雙贏”——零售商的利在于可以取得袋裝工人創(chuàng)造的部分價值,另一部分則讓利于消費者。當然不可避免有些消費者更偏好于袋裝茶,于是一定的袋裝茶是必要的,特別是一些袋裝泡茶(如紅茶)便于沖泡,也是比較受歡迎的。

  說到茶館不可不提及茶道和茶品,正所謂“種茶是一門科學,制茶是一門技術,喝茶是一門藝術,而且是一門學問。”

  中國茶文化由來已久,茶館便是其最佳展現(xiàn)之地,茶藝十六道的首道是精器妙用,泡制功夫茶(如烏龍茶)數用紫砂壺為妙。當然紫砂壺僅適用于泡耐泡茶,多數綠茶(如西湖龍井)則不適用,可改用蓋碗,活用玻璃杯。現(xiàn)在玻璃杯用得很普遍,源于玻璃得透明,可以看到茶葉沖泡后婀娜多姿的形態(tài),觀其形色品其香。泡茶的基本程序是潔器——溫杯(壺)——投茶——沖泡——分茶——品茗。沖泡時極為講究,應高沖,用水流沖擊茶葉,使其泛出茶香,并利用手腕的力量,將水壺由上向下反復提三次,這一動作稱為“鳳凰三點頭”。其作用,一是讓杯中的茶葉在水的沖擊下上下翻滾,促使茶葉的.有效成分迅速滲出;二十也是對客人表示敬意,三點頭象征著謙遜,真誠,就像行鞠躬禮。投茶的方式有:上投,下投,中投。

  古有言投茶應有序,即:春秋中投,夏上投,冬下投。

  分茶湯時有兩個成語:關公巡城、韓信點兵,關公巡城是指循環(huán)斟茶,茶壺似巡城之關羽。此番目的是為使杯中茶湯濃淡一致,且低斟是為了不使香氣過多散失。韓信點兵:巡城至茶湯將盡時,將壺中所余斟于每一杯中,這些是全壺茶湯中的精華,應一點一滴平均分注,因而戲稱韓信點兵。

  另外沖泡時還有刮沫一個環(huán)節(jié),即茶道中的春面扶風:

  用茶蓋刮去壺口的泡沫,蓋上壺蓋,沖去壺頂的泡沫。淋壺可以沖淋壺蓋和壺身,但是不可沖到氣孔上,否則水易沖入壺中。淋壺的目的一是為了清洗,二是為了使壺內外皆熱,以利于茶香的發(fā)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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